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66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發布時間:2016-02-15 14:25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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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66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已經2016年1月13日國務院第11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 李克強
2016年2月6日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為了依法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國務院對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價格改革和實施普遍性降費措施涉及的行政法規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國務院決定:對66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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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八、刪去《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中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刪去第四款,“煙花爆竹的批發企業、零售經營者,持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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