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部、公安部關于發布《商業、供銷社系統煙花爆竹安全經營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商 業 部
公 安 部 文件
(92)商土聯字第107號
關于發布《商業、供銷社系統煙花爆竹
安全經營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供銷社(商業廳)、公安廳(局):
為了加強對煙花爆竹的安全經營和管理,確保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結合商業流通領域的實際情況,我們制定了《商業、供銷社系統煙花爆竹安全經營管理暫行規定》,現予發布,請認真組織實施。
《商業、供銷社系統煙花爆竹安全經營管理暫行規定》的發布實施,把煙花爆竹經營和管理納入法制軌道,使管理者和經營者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各地供銷社、公安部門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宣傳貫徹工作。
附件:商業、供銷社系統煙花爆竹安全經營管理暫行規定
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
商業、供銷社系統煙花爆竹
安全經營管理暫行規定
(商業部、公安部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聯合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商業、供銷社系統對煙花爆竹的安全經營和管理,確保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商業、供銷社系統凡從事煙花爆竹購進、調出、運輸、儲存、銷售業務的企業,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縣以上供銷社是煙花爆竹的經營主管部門。煙花爆竹的批發業務統一由各級供銷社主營日用雜品的專業公司(以下簡稱日用雜品公司)經營,各級供銷社內部不得多頭經營。
第四條 各級供銷社應明確專人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經營管理,并積極配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本地區的煙花爆竹市場實施安全管理和監督檢查。煙花爆竹的經營部門要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制定嚴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級崗位責任制,設置安全管理組織和安全員,實行全面的安全經營管理。經批準的零售煙花爆竹的個體商戶也必須搞好安全經營。
第五條 從事煙花爆竹購進、調出、運輸、儲存、銷售業務的專業人員,上崗工作前,必須經過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
第二章 收購管理
第六條 煙花爆竹產區供銷社收購單位,應本著“小型分散,單獨定址”的原則設置收購煙花爆竹的場地和封裝加工廠地,做到遠離庫區、遠離居民聚居區、遠離重要建筑物和交通要道。
第七條 收購煙花爆竹必須嚴格按國家安全與質量標準進行,把好質量關。凡安全與質量達不到國家規定標準的產品、無《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企業生產的產品,一律不準收購。
第八條 煙花爆竹的外觀、內質、封裝成箱等安全與質量的檢驗及計數抽樣檢測規則和檢測手段按國家標準規定辦理。
從事煙花爆竹的收購、檢驗、封裝加工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
第三章 進貨管理
第九條 購進煙花爆竹要嚴格實行定點進貨制度。按照“安全可靠,適當集中,擇優進貨”的原則進行選點。對無《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產品安全與質量達不到國家標準的生產單位不準定點。購進的煙花爆竹,必須在產地經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檢測機構進行安全與質量的檢測,并附有《產品檢驗合格證》。已在產地或供貨地經上述質量監測部門檢測的產品,銷地可以免檢。
第十條 購進煙花爆竹要嚴格執行質量檢測制度。所進的品種、規格、內外包裝、藥物配比等的質量和技術要求必須符合國家標準。產品必須標明廠名、廠址、出廠日期和燃放說明,并附有《產品檢驗合格證》。接受出口轉內銷的產品,必須符合內銷安全質量標準,小包裝附有中文說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產品,不得購進和經銷。
第十一條 各級日用雜品公司購進煙花爆竹前要做好市場預測,制定進貨數量、品種計劃,統一安排好城鄉市場供應。
第四章 儲存管理
第十二條 儲存煙花爆竹必須設專用庫房,嚴禁與其他商品混存。煙花爆竹倉庫要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的要求。庫區內防火、防爆、防雷、放靜電、防潮、防盜、消防、報警等設備要齊全有效,安全通道要暢通,要有醒目的危險標志。
第十三條 新建煙花爆竹倉庫地點的選擇和設計方案必須符合國家規定。建庫前應持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的文件和設計部門的設計方案向所在地的縣、市公安部門提交選點申請,經批準后方可施工。竣工后,須經上級主管部門會同公安等部門驗收合格,憑經過培訓的倉庫專職保管人員登記表,向公安部門申領《爆炸物品儲存許可證》。
第十四條 煙花爆竹倉庫要有嚴格的保管制度、消防制度、出入庫制度和保衛制度。對保管人員要實行崗位責任制。
第十五條 進入倉庫的各種機動車輛,必須配帶火星熄滅裝置,停在指定地點。裝卸煙花爆竹時,由保管人員監裝監卸,做到輕拿輕放,不扔不摔,不推不拖,不撞不磨擦。
第五章 運輸管理
第十六條 煙花爆竹的運輸,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危險品運輸的規定。
第十七條 有煙花爆竹對外采購權的日用雜品公司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縣運輸煙花爆竹時,必須持有運往地公安部門簽發的《爆炸物品運輸證》,憑證向承運部門辦理運輸業務。
第十八條 鐵路運輸煙花爆竹必須使用棚車,填寫運單要注明國家規定的危險貨物編號和禁止溜放的標記。
第十九條 公路運輸煙花爆竹,必須用棚布苫嚴捆牢,插有危險品運輸標志,專車運輸,專人押運。本市區內或本縣境內短途運輸按當地公安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 銷售管理
第二十條 縣以上供銷社的日用雜品公司,必須具備安全儲存和經營條件,持有公安部門核發的《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后,才能經營煙花爆竹的批發業務。其他商業部門和個體工商戶不得從事煙花爆竹的批發業務。
第二十一條 煙花爆竹的零售網點,應當遵照“確保安全,方便群眾”的原則,由供銷社的日用雜品公司和公安部門商定,并由公安部門審核安全經營條件確定設置。對于準許經營煙花爆竹的零售商店和個體商戶,由公安部門發給《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后,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核發給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