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井工開采非煤礦山、煙花爆竹、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認定辦法(試行)
發布時間:2006-06-21 00:00:00 點擊:0次
《山東省井工開采非煤礦山、
煙花爆竹、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認定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準確認定、及時消除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根據《山東省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井工開采非煤礦山、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中各類重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認定。
第三條 井工開采非煤礦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礦井主要排水設備的型號或數量不能滿足安全規程要求的。
(二)探放水設備配備不齊全或防治水措施不落實的。
(三)中性點直接接地的變壓器或發電機向井下直接供電的。
(四)提升設備未按規定定期檢測檢驗的。
(五)未建立完善的機械通風系統或井下風速、風量、風質不能滿足安全規程要求的。
(六)超層、越界開采或擅自開采保安礦柱、巖柱的。
(七)存在硫化氫等有害氣體,檢測儀器的數量、頻次等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八)井下爆破器材庫或臨時發放點的炸藥、雷管儲量不符合設計要求的。
(九)壓風設備壓力表、安全閥、斷油(水)保護裝置及溫度保護裝置等不齊全可靠的。
(十)礦井圖紙、資料與實際嚴重不符的。
(十一)存在其他可能導致重大事故的危險有害因素的。
第四條 井工開采非煤礦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大事故隱患:
(一)不具備兩個獨立的能行人的直達地面的安全出口的。
(二)水文地質條件復雜,井底車場周圍未設置防水閘門的。
(三)大面積采空區(大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