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山東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關于印發《山東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魯安監發[2011]124號
各有關處室:
為規范我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根據《國務院安委會關于深入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指導意見》(安委[2011]4號)和省政府安委會《關于印發山東省深入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魯安發[2011]13號)等文件和規定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省安監局制定了《山東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
山東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以下簡稱安全標準化)評審工作,根據《國務院安委會關于深入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指導意見》(安委[2011]4號)和省政府安委會《關于印發山東省深入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魯安發[2011]13號)等文件和規定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山東省行政區域內金屬非金屬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以及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行業企業二、三級安全標準化評審管理工作。
第三條 安全標準化評審實行企業自評、外部評審的方式。企業應當根據有關評審標準和評分細則,對本企業開展安全標準化工作情況進行評定,自評結束后申請外部評審定級。
外部評審由安監部門確定的安全標準化評審單位(以下簡稱評審單位)實施,評審單位應當在認定的評審范圍內從事安全標準化評審工作。
第四條 安全標準化二級企業由省安監局審核公告;三級企業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安監部門(以下簡稱市級安監部門)審核公告。
第二章 安全標準化評審程序
第五條 企業應當根據《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AQ/T9006-2010)和相關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等進行安全標準化自評。
第六條 企業自評達到安全標準化相應等級標準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向相應的安監部門提出申請:
申請安全標準化二級企業的,經所在地市級安監部門同意后,向省安監局提出申請;
申請安全標準化三級企業的,經所在地縣級安監部門同意后,向所在地市級安監部門提出申請。
第七條 省、市安監部門接到企業評級申請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合規性審查。材料符合要求的,由評審單位組織進行評審;不符合要求的,書面告知有關安監部門和申請企業,并說明原因。
沒有相應安全標準化評審單位的行業,可由安監部門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評審,相應專家應參加相應培訓并在省安監局備案。
第八條 評審單位收到企業申請材料后,應當按照《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和相關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要求,對企業的安全標準化體系進行審查,做出評審結論。需要企業整改的,應告知企業進行整改,企業完成整改后,編制評審報告并報相應安監部門。
第九條 省、市安監部門對評審單位報送的評審報告及其他評審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由安監部門向社會公告并頒發安全標準化等級證書和牌匾;審核不合格的,安監部門應書面通知評審單位和申請企業并說明理由。
審核發現的問題,需評審單位補充說明相關事項的,評審單位應補充完善相關材料;需企業整改的,由評審單位通知企業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可進行再次評審。
第十條 安全標準化二、三級等級證書有效期為3年。證書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企業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申請復評。
安全標準化等級證書和牌匾式樣由省安監局統一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取得安全標準化等級證書的企業,自取得評級之日起每年應至少開展一次對本企業標準化實施情況的自評;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應及時更新、調整安全標準化體系。
年度自評報告及安全標準化體系變更等材料,企業應于完成報告和變更后30天內向原評審單位備案,評審單位收到相關備案材料后應及時向相關安監部門報告。
第三章 評審單位及評審人員
第十二條 省安監局不設立評審組織單位,各市級安監部門可根據情況自行決定是否設立評審組織單位。
第十三條 二級評審單位由省安監局考核確定;三級評審單位由市級安監部門確定并向省安監局備案(備案資料包括附件一、二、三、四)。
省、市安監部門根據二、三級評審單位專業人員構成、技術條件認定其評審范圍。
第十四條 二級評審單位承擔全省范圍內二、三級安全標準化評審工作;三級評審單位承擔所在設區的市范圍內三級安全標準化評審工作。
第十五條 二、三級評審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其開展工作相適應的固定工作場所和設施、設備,具有必要的技術支撐條件;
(三)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評審質量控制體系;
(四)二級評審單位需有8名以上專職評審員,三級評審單位需有5名以上專職評審員;
?。ㄎ澹┟總€評審范圍應有不少于3名與評審范圍專業技術要求相符、滿足評審工作需要的評審專家,并與其簽訂專家聘用協議;
?。┢渌_展評審工作需要的條件。
第十六條 二、三級評審單位分別由省安監局和所在地市級安監部門發放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單位資格證書并向社會公布,資格證書有效期為3年。
資格證書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經復審合格后予以辦理延期手續;不合格的,不予辦理延期手續。
第十七條 評審單位取得資格滿1年以上,需要增加評審范圍的,應當于每年9月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
第十八條 評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發生變動之日起30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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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挝幻Q或注冊、辦公地址發生變化的;
?。ㄈ┓ǘù砣税l生變化的。
第十九條 評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發證機關應當撤銷其評審資格,并收回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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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違反有關評審規定和其他違規行為,不宜繼續從事評審工作的;
?。ㄈ┵Y格證書有效期滿未申請延期或申請延期但未獲批準的;
(四)按照有關法規、規定,應予撤銷的。
第二十條 評審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遵循客觀公正、誠實守信的原則,遵守執業準則,恪守職業道德,依法獨立開展評審活動,客觀、如實地反映評審事項,并對作出的評審結果負責。
第二十一條 評審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和評審質量控制體系。評審記錄、被評審企業現場勘查記錄、影像資料及相關證明材料,應當及時歸檔,妥善保管。單位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加強評審活動全過程管理。
第二十二條 評審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哂袊页姓J的大學(含大學)以上學歷,且具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評價師執業資格或中級(含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二)熟悉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和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