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發布2025年春節煙花爆竹燃放規定
??為加強2025年春節期間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回應社會關切,11月29日,市政府發布《關于加強2025年春節期間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對2025年春節期間煙花爆竹燃放時間、區域以及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的規定等進行明確,以保障公共安全和群眾人身、財產安全,確保春節期間煙花爆竹安全形勢穩定。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在主城區這11個場所以外的區域燃放
??《通告》明確,燃放時間為:1月22日(臘月二十三)早7時至23時,1月28日(除夕)早7時至1月29日(正月初一)凌晨1時,1月29日(正月初一)至2月2日(正月初五)每日早7時至23時,2月12日(正月十五)早7時至23時。
??重污染天氣期間和上述規定以外的時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關于燃放區域,《通告》明確,在本市中原區、二七區、金水區、管城回族區、惠濟區和鄭東新區、鄭州經開區、鄭州高新區管理區域內的這些場所以外燃放煙花爆竹:國家機關駐地;易燃易爆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重要軍事設施;文物保護單位;學校、幼兒園、醫院、敬老院、療養院;商場、集貿市場、公共文化設施、宗教活動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車站(含火車站廣場)、機場、鐵路沿線安全保護區內、高架路、過街天橋、橋梁、隧道等交通樞紐地區;輸變電、燃氣、燃油等能源設施安全保護區內;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溫材料的高層建筑、耐火等級較低的建筑物;公園(廣場除外)、綠地、景區、山林、苗圃、草原、濕地、水源保護地等重點防火區;市政府確定并公布的其他場所和區域。
??不得在居民樓樓道、樓頂燃放
??按照要求,這10個重點區域500米范圍內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并張貼禁放標識:鄭州市環境保護監測中心站(中原路伏牛路西100米)、河南省化工研究所有限責任中心(河醫立交建設東路)、紫荊山公園(城東路金水河西北角)、鄭州經開區管委會西辦公樓(鄭州經開區朝鳳路啟明路交叉口)、鄭州第四十七中學(平安大道)、中國人民銀行鄭州培訓學院(金水區茂花路)、河南紅十字血液中心(金水區衛生路同樂路交叉口)、鄭州高新區瑞達路創業中心、惠濟區政府、上街區政府。
??另外,不得在居民住宅樓樓道、陽臺、窗臺、樓頂燃放或向外拋擲煙花爆竹;不鼓勵在小區內燃放,確需在小區內燃放,要劃定安全區域,由鄉鎮(街道辦)統籌,社區、物業等單位預備管理人員、救援力量和消防器材,確保燃放安全。
??《通告》還明確了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國家標準《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31-2013)中的A級、B級煙花爆竹;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險性大、含高敏感度藥物的煙花爆竹;燃放時主體升空的煙花爆竹,如旋轉類、雙響炮等;“三無”產品;其他禁止銷售、燃放的煙花爆竹產品。
??燃放時應當按照燃放說明正確、安全燃放,并遵守這些規定:不得向行人、車輛、建筑物、構筑物和人群密集場所投擲;不得對準或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不得有其他影響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為;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應在其監護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導下燃放;其他應當遵守的燃放煙花爆竹規定。
??批發倉儲企業從業人員持證上崗
??同日,市政府辦公室發布《鄭州市2025年春節期間煙花爆竹限放實施方案》,對批發倉儲和零售應當遵守的規定予以明確。
??按照要求,批發倉儲企業必須具備完善的防爆、防雷、防靜電、消防設施和視頻監控系統,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和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器材,從業人員持證上崗,完善配送服務能力,建立流向登記系統。限放結束后,批發企業在許可批準的倉庫內只存放本企業和零售店未銷售完回流的煙花爆竹,安全妥善管理,在限放結束后的禁放禁售期間不得非法采購、銷售煙花爆竹。
??零售店需專店經營,依據《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安全技術規范》,零售場所的使用面積不小于10平方米、不大于200平方米,嚴格執行零售店允許存放煙花爆竹數量的相關要求;并與學校、幼兒園、醫院、集貿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設施等重點建筑物保持至少100米的安全距離,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禁止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與居民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的零售店,禁止集中連片經營,兩個零售攤點最小間隔距離不能小于50米。嚴格執行煙花爆竹零售店“三嚴禁”,即:嚴禁銷售超標、違禁、專業燃放類產品或非法產品;嚴禁在許可證載明的經營場所外存放煙花爆竹;嚴禁超許可證載明限量存放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當向取得《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的批發企業采購煙花爆竹并接受批發企業配送服務,不得到企業倉庫自行提取煙花爆竹。煙花爆竹零售店負責人向各區縣(市)有關部門簽訂安全經營承諾書,在限放結束后5日內,零售店未銷售完畢的煙花爆竹產品要全部回流到原采購煙花爆竹批發企業許可批準的倉庫,確保庫存“清零”。
??同時要求,各煙花爆竹批發企業要嚴格執行“六嚴禁”,即:嚴禁經營超標、違禁、非法產品;嚴禁超許可范圍經營及向零售點銷售專業燃放類產品;嚴禁在倉庫存放不屬于煙花爆竹的爆炸物等危險物品;嚴禁將執法收繳的產品與正常經營的產品混存;嚴禁儲存超量、堆放超高以及通道堵塞;嚴禁購買和銷售未張貼流向管理登記標簽的產品。批發企業須從合法生產廠家購進煙花爆竹并建立出入庫登記制度。企業、市民應從具有《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銷售點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