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印發《關于健全完善安全生產領域“紅黑名單”制度開展聯合激勵懲戒實施細則》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發〔2016〕32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等26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對安全生產領域守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激勵的合作備忘錄》(發改財金〔2017〕221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8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發改財金〔2016〕1001號)精神,健全完善我省安全生產領域“紅黑名單”制度,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守信行為實施有效激勵,對失信行為有效懲戒,推動形成褒獎誠信、懲戒失信的社會氛圍,依據《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山東省社會信用條例》和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對安全生產領域守信行為開展聯合激勵的實施辦法》(安監總辦〔2017〕133號)、《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行為開展聯合懲戒的實施辦法》(安監總辦〔2017〕49號)等有關規定要求,在原省安監局《關于建立安全生產領域“紅黑名單”制度開展聯合激勵和懲戒的實施細則》(魯安監發〔2018〕92號)基礎上,結合當前我省工作實際,修訂完善如下實施細則。
一、明確納入安全生產領域“紅黑名單”管理情形
(一)納入安全生產領域“紅名單”管理情形
對同時符合以下守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納入安全生產領域“紅名單”管理。
(1)應公開向社會承諾并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定,全面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2)應承諾并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八抓20條”創新措施,“開工第一課”、晨會、危險作業報告、警示教育、舉報獎勵等各項制度落實到位。
(3)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3年內無安全生產失信行為。
(4)3年內未受到負有安全監管職責部門作出的嚴重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或未受到負有安全監管職責部門發現存在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5)3年內未發生造成人員死亡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6)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有效運行,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達到一級水平。
(7)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等高危行業企業全員應用全省安全風險監測預警系統開展崗位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系統數據完整準確、更新及時。
(8)沒有被其它行業領域認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記錄。
(二)納入安全生產領域“黑名單”管理情形
對存在下列失信行為之一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納入安全生產領域“黑名單”管理。
(1)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1年內累計發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員死亡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2)未按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擅自開展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
(3)發現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不及時整改,仍組織從業人員冒險作業的;
(4)采取隱蔽、欺騙或阻礙等方式逃避、對抗安全監管監察的;
(5)被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仍然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
(6)瞞報、謊報、遲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7)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金屬冶煉等高危行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即投入生產和使用的;
(8)非煤礦山生產經營單位存在超層越界開采、以探代采行為的;
(9)發生事故后,故意破壞事故現場,偽造有關證據資料,妨礙、對抗事故調查,或主要負責人逃逸的;
(10)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出具虛假報告或證明,違規轉讓或出借資質的。
二、規范安全生產領域“紅黑名單”信息管理程序
(一)采集主體。按照“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省應急管理廳各處室、單位和各市、縣(區、市)應急管理局負責相關行業領域“紅黑名單”信息的采集、上報。
(二)“紅名單”信息采集上報。符合“紅名單”納入情形的生產經營單位,可根據管理層級,向具有管理權限的應急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具有管理權限的應急管理部門審核確認后,將相關信息及證明材料錄入“安全生產信用信息管理系統”,逐級審核上報至省應急管理廳,經審查同意后,報應急管理部。在審查過程中,發現不守信情形的應終止采集上報。
(三)“黑名單”信息采集上報。各級應急管理部門通過監督管理、執法檢查、事故調查、群眾舉報等途徑,對符合納入“黑名單”管理情形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進行采集、取證、核實、審查有關信息,包括市場主體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有關人員姓名及有效證件號碼、納入事由、納入依據等。其中對違法違規失信行為,要在依法作出相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報請有關人民政府、移送有關部門處理后,及時采集并報送相關信息;對生產安全事故,要在事故調查報告中提出建議,待調查結束后,及時采集并報送相關信息。審核通過后,應當告知被納入對象(《納入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管理告知書》見附件)。告知、送達、異議處理等程序參照行政處罰程序執行。
各市、縣(區、市)應急管理局應按照管理權限分別將本轄區納入“黑名單”管理的單位或個人信息錄入“安全生產信用信息管理系統”,逐級審核報送省應急管理廳,經審查同意后,報送至應急管理部。
(四)信息發布。安全生產領域“紅黑名單”經應急管理部認定并公告后,省應急管理廳通過政務網站發布公告,并將相關信息推送至“信用山東”平臺向社會公示。
(五)管理期限
1.安全生產領域“紅名單”管理期限為3年,自公布之日起計算。管理期限屆滿前,其條件仍符合納入情形的,可按照規定程序,提前3個月重新提出申請。
2.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管理期限為1年,自發布之日起計算。有關法律法規對管理期限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六)信息移出
1.“紅名單”移出。生產經營單位在管理期限內相關情況發生變化時,應主動、及時告知具有管理權限的應急管理部門,并逐級報送至省應急管理廳。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動態監控安全生產領域“紅名單”管理對象的守法誠信情況,一經發現其存在違法失信行為,立即停止對其施行守信聯合激勵措施并逐級審核上報應急管理部申請移出。
2.“黑名單”移出。管理期滿后,被懲戒對象可向采集信息的應急管理部門提出移出申請,提供已糾正失信行為的證明材料。應急管理部門在收到移出申請后,確認整改情況,提出審核意見,通過“安全生產信用信息管理系統”逐級審核報送至應急管理部申請移出。應急管理部認定并公告后,省應急管理廳通過政務網站發布公告,并將相關信息推送至“信用山東”平臺,停止“黑名單”信息公告。
三、嚴格落實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措施
由應急管理部發布的“紅黑名單”,相關部門按照簽署的《合作備忘錄》實施聯合激勵和聯合懲戒。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實施以下激勵和懲戒措施:
(一)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對納入安全生產領域“紅名單”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采取以下激勵措施:
(1)在制定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時,減少對其監督檢查的頻次。
(2)在申請安全生產政策性資金、評先評優活動中,予以優先考慮。
(3)優先參與安全生產法規、規章和標準的制修訂工作。
(4)建立聯合激勵對象名錄,作為安全生產典型示范企業加以宣傳推廣。
(5)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可結合實際,依法依規采取其他激勵措施。
(二)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對納入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1)加大監督檢查頻次;
(2)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建立常態化暗查暗訪機制,不定期開展抽查;
(3)約談其主要負責人,對其主要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進行安全培訓;
(4)暫停對其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對已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的,撤銷其證書;
(5)依法依規對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責任人實施行業或職業禁入;
(6)發現有新的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