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花爆竹勞動安全技術規程(征求意見稿)一(待續)
發布時間:2008-11-10 00:00:00 點擊:0次
前 言 本標準的全部技術內容為強制性。
本標準是對GB 11652—1989《煙花爆竹 勞動安全技術規程》的修訂。 本標準根據煙花爆竹行業的現狀和發展需求,參照國際上通用的一些做法,對原標準的煙火藥制造、產品制作等諸多條款進行了較大幅度的修訂。 本標準與GB 11652—1989相比,主要技術差異和變化如下:
——適用范圍改為“本標準規定了煙花爆竹企業在生產、經營、運輸、儲存、危險性廢物處置、燃放過程中的勞動安全技術要求”。把僅限在生產企業擴大為生產、經營、運輸、儲存、燃放的煙花爆竹所涉及全勞動過程,其中的燃放僅包括企業的燃放試驗和大型燃放,不包括消費者的普通燃放。
——術語和定義中界定了幾個重要的定義 增加了效果件(包括亮珠、響子、藥柱、藥中塊、藥球、內筒等)定義,效果件的范圍能滿足現生產要求;考慮了藥量分操作藥量(即動態、裸露藥操作的藥)和總藥量(裝于內筒等內的),便于監管;界定煙花爆竹用黑火藥的定義,黑火藥在軍工上有較成熟的定義及配比(即硝酸鉀75、木炭10、硫磺15),但與煙花爆竹所用黑火藥有一定區別,煙花爆竹所用黑火藥一是很多不是上面的比例;二是還有無硫磺的,所以新的定義,除成份由硝酸鉀、木炭、硫磺組成外,增加了硝酸鉀、木炭的無硫配方,定義中還去掉了“等”字,即表明黑火藥不包括添加高氯酸鉀或金屬粉等,明確黑火藥為煙火藥的一種。 ——煙火藥制造
增加了混合藥的藥量控制,增加了黑火藥的制造(粒狀黑火藥),完善了煙火藥的干燥(散熱)、收取包裝等技術要求。 ——產品制作 生產工序的確定,是以國家標準《煙花爆竹 安全與質量》中規定的14類產品為主線,考慮了目前生產14類產品所涉及的生產工序,寫法上采取先共性要求,后特殊要求,并把生產工藝流程圖作為資料性附錄,以便對照查閱;各生產工序藥物停滯量的確定做了較大幅度的修改,藥類劃分和各工序的定量比原標準更簡化更結合生產實際、更符合要求,但沒有降低安全要求,同時考慮了不同工序藥物停滯量有規律的銜接;增加了煙霧類、摩擦類的產品制作過程的安全技術要求;禮花彈的裝球量,煙花組裝限量根據現實生產情況作了較大修改;增加了爆竹生產的插引、封口安全技術要求;完善了烘房的管理要求。 ——運輸與儲存 運輸與儲存改為了“裝卸、運輸、儲存”,裝卸、運輸、儲存是煙花爆竹生產過程的重要環節,也是進入消費的必然環節,本標準從生產領域擴大到銷售等環節,對裝卸、運輸、儲存作了原則性的規定。 ——設備與維修
設備與維修改為“設備及安裝、維修、使用”,根據現實與發展的需要,作了較大的調整和增補。
——生產條件與環境 生產條件與環境改為“生產經營條件與環境”,著重考慮了氣候對生產的影響,增加了經營環節的條件與環境。 ——人員要求 完善了危險工序作業人員的培訓要求等。 ——增加了一般性規定、引火線制作、危險性廢物處置和燃放四章。
本標準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提出。 本標準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歸口。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國家輕工業煙花爆竹安全質量監督檢測中心、湖南瀏陽東信煙花集團有限公司、熊貓煙花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山東省夏津縣魯陽花炮有限公司、江西省李渡煙花集團有限公司、浙江省桐廬縣花炮廠、湖南省景泰煙花有限公司、瀏陽市集里出口禮花廠、瀏陽市慶泰煙花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黃茶香、宋漢文、劉寧、黎仲畦、羅建社、劉春文、藺傳球、李金明、孫仕定、劉捷光、肖湘杰、趙偉平、范志宇、杜元金、危成焰、劉剛、姜錫松。 本標準所代替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GB 11652—1989。
煙花爆竹 勞動安全技術規程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煙花爆竹(煙花爆竹制品及其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煙火藥、引火線)在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危險性廢物處置、燃放過程中的勞動安全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煙花爆竹(含引火線、煙火藥)企業。本標準的燃放包括企業的燃放試驗和大型燃放,不包括消費者的普通燃放。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第455號] GB 10631 煙花爆竹 安全與質量 GB 50161 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范 GB xxxxx 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術規程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煙火藥 主要由氧化劑與還原劑等組成的通過著火源作用燃燒(爆炸)時能產生聲、光、氣、色、煙霧等效果的機械混合物,俗稱藥物。 3.2 黑火藥 特指用硝酸鉀、木炭、硫磺或硝酸鉀和木炭為原料制成的煙火藥。 3.3 效果件 通過制作形成的的煙火藥及含煙火藥的單個形體(包括亮珠、響子、藥柱、藥塊、藥包、藥球、效果內筒、效果引線),分為裸藥效果件和非裸藥效果件。 3.4 非裸藥效果件 指用殼體將煙火藥緊密包裝,且對摩擦、撞擊、靜電等不敏感的效果件。 3.5 工房 企業內用于煙花爆竹生產作業的建(構)筑物,包括含煙火藥生產作業的危險性建(構)筑物和不含煙火藥生產作業的非危險性建(構)筑物。 3.6 倉庫 用于儲存煙火藥及制品的建筑物。 3.7 中轉庫(室) 在生產過程中,用于原輔材料、煙火藥及制品暫時擱置保管,但不操作的建(構)筑物。 3.8 定員 在單棟建(構)筑物中作業,限定的最多人數。 3.9 停滯量 建(構)筑物內,允許存放的最大藥量(含半成品、成品等藥量)。 3.10 危險性廢棄物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過程中,無使用價值的煙火藥效果件及制品,化工原材料中危險化學品。 3.11 稱配原料 按配方稱取原料的過程。 3.12 藥混合 通過一定的方法使煙火藥各組分(劑)混(拌)合均勻的過程。 3.14 蘸藥 把具有粘性的濕藥粘附在效果件上的過程。 3.15 組裝 將非裸藥效果件、部件拼組在一起的過程。 3.16 危險工序 指直接與煙火藥接觸和燃放作業工序。 3.17 危險工序作業人員 指從事危險工序作業的人員。 3.18 防爆墻 指能阻擋爆炸作用,從一間建(構)筑傳播到另一件間建(構)筑的隔墻。 3.19 標志 有關指示性、禁止性、警示性標志及建(構)筑物使用規定的內容等標志。 4 一般性規定 4.1 煙花爆竹的生產、儲存必須在許可的專用場所內進行,并符合許可的種類、危險等級、產品等級等要求;嚴禁將有藥工序發放到廠外加工。 4.2 煙花爆竹企業按設計設置標志、使用工(庫)房,嚴禁擅自改變廠房用途和生產作業流程,不得提高危險等級使用工房。 4.3 必須遵守藥物停滯量規定,應充分利用中轉庫(收發室),盡量減少操作人員身邊的停滯藥量;嚴禁超員和超停滯藥量(超領、超存藥物及有藥半成品)生產;同時進入藥物和引火線中轉庫(收發室)、倉庫不得超過2人。 4.4 直接接觸煙火藥的工序,應使用銅合金、木、竹等材質的工具,嚴禁使用鐵器、瓷器和不導靜電的化纖材料等工具盛裝、掏挖、撞擊煙火藥(黑火藥);盛裝煙火藥,藥面應不超過容器邊緣,以防藥物撒落;直接接觸煙火藥生產的工序必須設置導電橡膠、紙質、木質工作臺面,嚴禁使用塑料、化纖等不導靜電的材質工作臺面。 4.5 直接接觸煙火藥可能產生靜電積累的操作工房,應采取增加空氣中的濕度等措施,以減少靜電積累。 4.6 直接接觸煙火藥的工序必須輕拿、輕放、輕操作,嚴禁拖拉、碰撞、拋摔、摩擦等行為,嚴禁蹲、跪姿操作。 4.7 嚴禁在疏散通道上放置有礙疏散的物品和閂門生產,以防堵塞通道;下班后必須關窗鎖門。 4.8 嚴禁擅自改變藥物配方和操作規程。 4.9 嚴禁在規定的燃放、試驗場外燃放、檢驗產品。 4.10 嚴禁無消火花裝置的機動車輛進入有藥生產、儲存場所。 4.11 嚴禁在非指定地點晾曬煙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煙火藥、黑火藥、引火線。 4.12 嚴禁擅自增設建(構)筑物、安裝電線和電氣。 4.13 嚴禁在生產區吸煙、生火取暖,嚴禁攜帶火柴、打火機等火源火種進入生產區。 4.14 有藥工序新增設備和新工藝的使用,須按相關部門確認后的藥量等技術要求控制生產。 4.15 煙花爆竹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并有效實施。 5 煙火藥制造 5.1 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