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制訂嚴格的煙花爆竹燃放守則
韓國人也過農歷春節(稱作"舊正"),但沒有燃放鞭炮的習俗,節日期間都在平靜安祥中度過。不但是春節,秋夕(即中秋)等重大的民俗節日也不例外,燃放鞭炮煙花雖偶有一見,但絕對看不到中國那樣"震天動地、硝煙滾滾"的場面。近年來,隨著生活水平提高,特別是"陶瓷節"、"人參節"等各種地方慶典活動大量涌現,為了給休閑活動助興或增加喜慶氣氛,燃放煙花爆竹有所增多,但由于嚴加管理,極少發生爆炸、火災、人身傷害等安全事故。
韓國的主要做法是及時立法,依章治理,消除隱患。早在1984年,韓國即制訂了《槍炮、刀劍、火藥類管理法》,并根據情況變化,多次進行修改、補充,把燃放煙花爆竹納入依法管理的軌道。根據法律,重點是把住三個關口,實行嚴管嚴罰。
第一關是進口關。韓國煙花爆竹生產廠家寥寥無幾,所需煙花爆竹大部分從中國進口。韓國規定,進口商必須在管轄地向警察廳長申請備案,得到批準后才能夠經營進口。在進口時,設立"安全閥門"進行過濾,即通過規格檢查,把不符合安全指標、事故隱患較大的煙花爆竹擋在國門之外。主要采取的措施有兩個方面:1,控制火藥重量。如規定旋轉型煙花的火藥量不能超過4克,哨音鉆天型煙花不能超過2克,發射筒型煙花單發式和連發式分別不能超過10克和15克,并且圓筒內徑必須在1厘米以內。2,控制產品性能。如規定煙花噴射長度不能超過1.8米,旋轉型煙花燃燒時間不能超過10秒,鉆天型煙火最高升空不能超過15米,爆竹瞬間爆炸聲音不能超過85分貝等。超標者一律不能進口,這就從源頭上減少了安全事故的隱患。
第二關是銷售關。銷售煙花爆竹的商店事先必須在轄區警察局備案,并接受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檢查。銷售煙花重量如超過500公斤、爆竹超過250公斤,必須進行申報。所有煙花、爆竹必須標明原產地、生產廠家、具體規格、制造年月日和用法及注意事項,并標明制造商或進口商的有效聯系電話,以便在發生安全事故時能及時聯系。向看不懂說明書的兒童等人出售煙花爆竹時,必須負責向其具體說明燃放方法和注意事項。對未銷售完的煙花爆竹要按相關規定嚴加保管。違反規定的銷售者一旦發生安全事故必須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關是燃放關。制訂嚴格的煙花爆竹燃放守則,廣為宣傳,監督遵守。比如:規定燃放場所必須與房屋有一定距離,并遠離各種易燃易爆物;兒童燃放煙花爆竹必須有大人帶領,不準兒童自己燃放;不能在人群中燃放,更不能朝向別人燃放;嚴禁為增加爆炸力、尋求刺激而將爆竹集中燃放;集中燃放場所以及大型燃放煙火場所周圍必須準備消防工具乃至部署消防人員等。同時,明確規定公用設施、重點建筑以及海濱浴場等地為禁放區,為避免擾民,有些地方還規定夜間禁放時間。
韓國一方面大力加強宣傳教育,充分提供各種信息,促使國民樹立安全觀念和守法意識,自覺地遵守法律、法規,另一方面全力強化執法力度,違法必糾。對違反《槍炮、刀劍、火藥類管理法》的進口、銷售商和燃放者,按情節輕重,分別處以10年以下徒刑或2000萬韓元罰款。同時,擬采取被害者保險制度,規定煙花爆竹生產、進口商必須加入賠償責任保險,在發生安全傷害事故時及時給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