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煙花爆竹專營管理辦法(試行)
發布時間:2005-11-25 00:00:00 點擊:0次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煙花爆竹的專營管理,保障煙花爆竹專營的合法有序,滿足人民需求,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北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銷售、運輸單位的銷售、運輸活動。 第三條 本市對煙花爆竹實行專營,統一組織采購,并設立符合條件的倉庫統一儲存,配備安裝GPS定位系統的危險物品運輸車統一配送,由專門的銷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統一銷售,并保證供應。 第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統一設置銷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 第五條 本市對煙花爆竹銷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實行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制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是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審批部門。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煙花爆竹批發單位銷售許可證的審批和頒發;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煙花爆竹零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銷售許可證的審批和頒發。 第六條 煙花爆竹銷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應當取得本市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明確核定為“煙花爆竹銷售”。 第七條 道路運輸煙花爆竹企業、車輛、人員必須取得本市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相關資質證明。 第八條 本市采購煙花爆竹實行統一招標的方式。 煙花爆竹批發單位向零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批發銷售并實施配送服務。 煙花爆竹批發單位負責收回臨時銷售網點未銷售的煙花爆竹。 第九條 本市允許采購和銷售符合國家標準《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31-2004),并符合本市規定的規格、品種的煙花爆竹。 第十條 煙花爆竹銷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應當在銷售場所顯著位置懸掛營業執照和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張貼安全警示標志,公示所銷售煙花爆竹產品的品種、規格、尺寸和價格,并按銷售許可證的許可范圍、時間和地點銷售煙花爆竹,向購買人出具銷售憑證,并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煙花爆竹。 本市五環路以內地區依法批準的煙花爆竹臨時銷售網點,每年農歷除夕前五天至次年正月十五日,可以銷售煙花爆竹。 第十一條 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運輸局、市交通執法總隊、市城管執法局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組織查處違法行為,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煙花爆竹專營包括采購、儲存、配送和銷售煙花爆竹的活動。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