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北京市煙花爆竹銷售單位儲存倉庫安全管理規范(試行)》的通知
京安監危化字[2005]88號
各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為進一步做好我市煙花爆竹銷售單位儲存倉庫安全管理工作,我局制訂了《北京市煙花爆竹銷售單位儲存倉庫安全管理規范(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北京市煙花爆竹銷售單位儲存倉庫安全管理規范(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煙花爆竹批發單位儲存倉庫的安全管理,規范煙花爆竹倉儲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北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管理規范適用于本市煙花爆竹批發單位儲存倉庫的安全管理。
第三條 煙花爆竹批發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儲存倉庫的安全生產責任人,對倉庫的安全全面負責,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職責。
第四條 煙花爆竹批發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煙花爆竹儲存倉庫負責人,必須參加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取得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核發的安全資質。
第五條 1000平方米以上的煙花爆竹儲存倉庫,專職安全監管人員不得少于5人。1000平方米以下的煙花爆竹儲存倉庫,專職安全監管人員不得少于2人。
第六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考核,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第七條 煙花爆竹儲存倉庫從業人員必須經批發單位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取得上崗作業證。
第八條 煙花爆竹批發單位儲存倉庫必須建立、健全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責任人員、責任內容和考核要求。責任制主要包括:
(一)煙花爆竹批發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三)煙花爆竹儲存倉庫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
(四)保管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五)警衛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六)裝卸搬運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七)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八)駕駛員、押運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九條 煙花爆竹儲存倉庫必須制定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相關操作規程。主要包括:
(一)安全目標管理制度;
(二)安全設備設施管理制度;
(三)安全教育培訓和考核管理制度;
(四)值班管理制度;
(五)勞動防護用品配備、使用管理制度;
(六)消防設施、設備管理制度;
(七)動火作業管理制度;
(八)安全檢查和事故隱患整改管理制度;
(九)重大危險源評估和監控管理制度;
(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管理制度;
(十一)特種作業管理制度;
(十二)采購管理制度;
(十三)安全技術措施管理制度;
(十四)安全生產獎懲管理制度;
(十五)外來人員管理制度;
(十六)車輛進出、停留、停放管理制度;
(十七)監控設備操作規程;
(十八)保管和銷售操作規程;
(十九)質量檢驗操作規程;
(二十)測溫、測濕操作規程;
(二十一)搬運、裝卸操作規程。
第十條 煙花爆竹儲存倉庫選址應符合區域規劃的要求。
1000平方米以上的煙花爆竹儲存倉庫與城鎮規劃邊緣的安全距離不應小于130米;與居民點、學校、幼兒園、工業區、加油站、危險品生產企業、軍隊駐地、醫院、旅游區等人口稠密區的安全距離不應小于80米;與鐵路、二級以上公路、35kv高壓輸電線等的安全距離不應小于40米。
1000平方米以下煙花爆竹儲存倉庫與城鎮規劃邊緣的安全距離不應小于110米;與居民點、學校、幼兒園、工業區、加油站、危險品生產企業、軍隊駐地、醫院、旅游區等人口稠密區的安全距離不應小于65米;與鐵路、二級以上公路、35kv高壓輸電線等的安全距離不應小于35米。
第十一條 煙花爆竹儲存倉庫應設置密砌圍墻,圍墻高度不應低于2米。
第十二條 煙花爆竹儲存倉庫必須按規定安裝防雷設施和進行檢測。
第十三條 煙花爆竹儲存倉庫必須設置消防設施。
根據當地消防供水條件,可設消防蓄水池、高位水池、室外消防栓或利用天然河、塘。
消防用水量應不小于15升/秒,延續時間應不小于2小時,保護半徑應不大于150米。
消防儲備水應有平時不被動用和防凍的措施。使用后及時補給。
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定期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占、埋壓和挪用。
第十四條 煙花爆竹儲存倉庫應設置遠程可視監控系統,配置手搖報警器,并配備與外部直通的報警電話。
第十五條 煙花爆竹儲存庫區內不得設置鍋爐、茶爐等明火取暖、做飯設施,不得設住宿等生活用房。
第十六條 煙花爆竹儲存倉庫必須在圍墻外側和庫區內明顯位置,設置安全警示語和警示牌。
警示內容包括:
(一)倉庫重地嚴禁煙火;
(二)倉庫重地禁止吸煙;
(三)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四)庫內禁止攜帶火種;
(五)進庫關閉手機;
(六)機動車輛進庫必須安裝阻火帽;
(七)庫內嚴禁檢修汽車;
(八)機動車輛裝卸時必須熄火。
第十七條 庫房應采用磚墻承重,屋蓋應采用輕質易碎結構。庫房每棟間的安全距離,不應小于16米。庫房與值班室的安全距離,不應小于20米。
第十八條 庫房的門、窗、地面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庫房的門應為兩層,均應向外開啟,不得設門檻,門寬不得小于1.2米。內層門為通風用門,門的下面要有防小動物進入的措施。
(二)庫房的窗應能開啟。通風窗應設置在勒腳處,間隔不大于5米,長寬不小于200x200毫米。所有窗應配置鐵柵和金屬網。
(三)庫房的地面應鋪設木地板或設置30厘米高的垛架。木地板、垛架和木箱上使用的鐵釘,釘頭應低于木板外表面3毫米以上,釘孔要用油灰填實。
第十九條 庫房內照明燈應為防爆型,禁止使用其他電器設備。
第二十條 庫房內應設置測溫、測濕計,并確定專職人員每天進行檢查登記。
第二十一條 庫房的入口處,應設置消除人體靜電的裝置,其接地電阻不得大于10歐姆。
第二十二條 庫房門外應設置標示牌,內容包括:負責人、儲存品種、儲存數量和庫內限制人數。
第二十三條 庫房設置有裝卸平臺的,平臺內應與庫房地面平接,平臺外應不高出裝卸車廂地板。平臺兩側應分別設置人行臺階和車行坡道。庫房的門開啟時,不得阻礙人行臺階和車行坡道通行。
第二十四條 進入倉庫的人員嚴禁穿戴不防靜電的衣物和釘底鞋。不得帶入金屬制品。
第二十五條 庫房內儲存煙花爆竹產品,應分級分類,專庫存放。煙花爆竹必須裝箱堆垛碼放,堆垛之間的距離應不少于0.70m,堆垛距內墻距離應不少于0.45m,堆垛高度應不超過2.5m,搬運通道寬度應不少于2.0m。
第二十六條 煙花爆竹儲存倉庫負責人應當每天對倉庫進行安全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及時處理,并對檢查及處理情況進行記錄。
第二十七條 煙花爆竹儲存倉庫應根據從業人員的工作性質,配備符合要求的防護用品,防護用品必須由防靜電材質制成。
第二十八條 煙花爆竹儲存倉庫應配備專門值班人員。值班人員每隔一小時巡邏一次,巡邏時應兩人同行。對巡邏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記錄,并向管理人員報告。
第二十九條 煙花爆竹儲存倉庫應有專職保管員對貨物進行管理。
保管員對所貯存的煙花爆竹應建立臺帳,嚴格履行出入庫手續,做到帳卡物相符;應根據存量變化、品種變化以及產地變化情況等,盤點庫存,并如實記錄。
第三十條 煙花爆竹儲存倉庫應配備專職門禁人員。對進出的人員、車輛、貨物進行登記。登記內容包括進出庫時間、事由、當事人簽字。
第三十一條 進入煙花爆竹儲存倉庫的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罩;由專人引導,按指定路線行駛、按規定地點停放。
第三十二條 裝卸作業中,不得碰撞、拖拉、翻滾、倒置和劇烈振動,不許使用鐵質工具。煙花爆竹產品裝卸作業結束后,應當指定專人對煙花爆竹儲存倉庫進行檢查。
第三十三條 煙花爆竹儲存倉庫必須制定煙花爆竹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儲備應急救援物資。
應急救援預案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應急救援組織及其職責;
(二)危險目標的確定和潛在危險性評估;
(三)應急救援預案啟動程序;
(四)緊急處置措施方案;
(五)應急救援組織的訓練和演習;
(六)應急救援設備器材的儲備;
煙花爆竹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當每年演練2次以上,并有演練記錄。
第三十四條 煙花爆竹儲存倉庫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現場人員應當立即報警,同時報告倉庫負責人。
倉庫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啟動煙花爆竹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同時向煙花爆竹銷售單位主要負責人報告。
煙花爆竹銷售單位發生事故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政府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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