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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 標準規范 監管要聞 行業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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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細則

發布時間:2007-02-06 00:00:00 點擊: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嚴格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條件,規范經營行為和經營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強化安全監管,根據《安全生產法》、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煙花爆竹的經營許可證分為批發和零售。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含進出口企業,以下簡稱批發企業)和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以下簡稱零售經營者),必須按照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分別申請取得《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和《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

            從事煙花爆竹進出口經營的企業和只從事煙花爆竹儲存業務的企業,應按照本實施細則對批發企業的規定申請取得《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

            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煙花爆竹經營企業、零售經營者持《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或《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第三條  經營許可證的申請、頒發和管理實行企業申請、分級發證、屬地管理的原則。

            四川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與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統稱發證機關)負責指導和監督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負責全省范圍內《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的頒發和監督管理工作。

            市(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經營(批發)公司申報資料的初審和現場審查;負責批發企業所屬倉庫新、改、擴建設項目的“三同時”審查;負責設區的城市建成區內煙花爆竹零售網點的規劃布局,在滿足需要的條件下,嚴格控制城市建成區內煙花爆竹零售網點數量,并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經營許可的監督管理。

            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頒發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不得收費,所需許可證工本費由發證機關同級財政解決。

             

            第二章  經營布點規劃

            第五條  煙花爆竹經營布點(含批發和零售),按照統一規劃、保障安全、合理布局、總量控制的原則審批,建立公平、公正、有序、規范的煙花爆竹市場流通秩序。

            第六條  煙花爆竹批發經營布點的規劃,由市(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編制,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布點規劃由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編制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市(州)城市建成區內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布點規劃由市(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征求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意見后編制并報同級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八條  百萬人口以下的縣級行政區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按2家布點,百萬人口以上的縣級行政區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按2—3家布點。成都市城市建成區內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不超過3家。

            第九條  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批發經營企業的設立由四川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統一規劃,原則上全省不超過5家。

             

            第三章  批發經營許可

            第十條  批發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條件;

            (二)建立健全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保管員、守護員等安全生產責任制; 

            (三)制定安全目標管理制度、安全獎懲制度、產品流向管理制度、安全檢查制度、事故隱患整改制度、安全設施設備管理制度、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重大危險源監控制度、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運輸管理制度、產品出入庫檢查驗收制度、廢品報廢銷毀管理制度、配送回收管理制度、購銷憑證管理制度;

            (四)制定庫房管理操作規程、裝卸作業操作規程、庫內搬運操作規程、檢驗驗收操作規程;

            (五)有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安全專職管理人員;

            (六)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煙花爆竹經營方面的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并經培訓和考核合格。倉庫保管員、守護員應當接受煙花爆竹專業知識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其他從業人員應當經本單位安全知識教育和培訓;

            (七)具有與其經營規模和產品品種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倉儲設施。倉庫的內外部安全距離、庫房布局、建筑結構、安全疏散條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施以及電氣設施等,符合《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范》(GB50161)等國家相關標準的要求。儲存區域和倉庫應有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標識牌; 

            (八)具備配送服務能力,運輸車輛符合國家相關標準; 

            (九)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十)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十一)具有內部管理和產品流向登記管理的計算機系統;

            (十二)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批發企業申請領取《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應當提交以下申請文件和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申請書一式兩份;

            (二)企業法人證明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安全生產責任制文件、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復印件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操作規程清單;

            (四)四川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頒發的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倉庫保管員、守護員培訓考核合格證明;

            (五)庫區外部安全距離示意(或者實測)圖和庫區倉儲設施平面(或者設計)圖;

            (六)具備相關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評價報告;

            (七)配送服務能力及配送車輛情況說明;

            (八)市(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現場審查意見,市(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倉儲設施安全“三同時”驗收文件(復印件);

            (九)企業儲存倉庫的產權證書或租賃合同復印件;

            (十)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證明復印件和被保險人員名單;

            (十一)內部管理和產品流向登記的計算機管理系統情況說明;

            (十二)發證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  發證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文件、資料,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申請事項不屬于本發證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出具不予受理的書面憑證,并告知申請人向相應發證機關申請;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改的錯誤的,應當允許或者要求申請人當場更正,并即時出具受理的書面憑證;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補正的,自收到申請材料或者全部補正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三條  發證機關受理申請人的申請后,應當對申請材料和經營儲存場所的安全條件進行審查。負責審查的人員應當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發證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發或者不予核發許可證的決定,并書面告之申請人。對決定不予核發許可證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有效期為2年。

            第十四條  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批發企業,除具備本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批發企業按照嚴格控制數量的原則,由四川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批準同意;

            (二)有符合國家標準的自用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和相關資質;

            (三)具備必要的安全保管技術措施和配送服務能力。

             

            第四章  零售經營許可

            第十五條  零售經營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負責人和銷售人員經過安全知識培訓; 

            (二)實行專店或者專柜、專人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專柜銷售時,專柜應當相對獨立,并與其他柜臺保持一定的距離,保證安全通道暢通; 

            (三)零售場所的面積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邊50米范圍內沒有其他煙花爆竹零售點,并與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人員聚集場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質生產、儲存設施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零售場所存放量由發證機關根據周邊環境情況確定。 

            (四)零售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五)符合當地人民政府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布點規劃;

            (六)法律、法規以及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  零售經營者申請領取《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時,應當提交申請書、零售點周邊安全條件說明、主要負責人和銷售人員經過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安全知識培訓證明材料以及發證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  發證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對申請材料和零售場所的安全條件進行審查。負責審查的人員應當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發證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發或者不予核發許可證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決定不予核發許可證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分為常年零售和臨時零售,常年零售許可證的有效期2年,臨時零售許可證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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