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人民政府關于2009年春節期間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武政[2009]2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為加強對本市2009年春節期間燃放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防止人員傷亡和火災事故的發生,保障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產安全,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良好的工作、生產、生活環境,根據國務院制發的《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武漢市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經研究,現就2009年春節期間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適用于江岸、江漢、硚口、漢陽、武昌、青山區和洪山區、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東湖生態旅游風景區除春節期間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區。
洪山區、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東湖生態旅游風景區除春節期間外非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區,由所在地區人民政府或者管委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對外自行公布。
二、春節期間允許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為:2009年1月25日(除夕)上午8時至1月26日(正月初一)晚12時;1月27日(正月初二)至2月9日(正月十五)每日上午8時至晚12時。從1月27日(正月初二)至2月9日(正月十五)的每日零時至上午8時及其他時間禁止燃放。
三、春節期間零售的煙花爆竹,由市煙花爆竹專營有限公司按照《武漢市煙花爆竹專營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統一配送至各零售經營網點。配送時間為2009年1月13日至2月9日。
各零售經營網點銷售煙花爆竹應當持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發放的《武漢市煙花爆竹(臨時)零售許可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放的營業執照。嚴禁無證(照)經營網點銷售煙花爆竹。零售時間為2009年1月20日至2月9日。
銷售煙花爆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明碼標價。
四、禁止銷售、儲存、攜帶、燃放不符合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公安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本市允許銷售和燃放的煙花爆竹通告》中規定的規格和品種的煙花爆竹。
五、運輸煙花爆竹應當依法經公安機關許可,并遵守危險物品道路運輸管理的有關規定。
六、春節期間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在設置紅色禁放標志的下列地點和部位60米范圍內燃放煙花爆竹:
1、文物保護單位;
2、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加油(燃氣)站;
3、飛機場、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4、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5、消防等級低的社區、部位;
6、公共娛樂服務場所、商場、超市、倉庫、堆場、貨場;
7、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確定的其他重要的禁放地點或者部位。
(二)禁止在設置橙色禁放標志的下列地點和部位30米范圍內燃放煙花爆竹:
1、居住密度高的社區、部位;
2、車站、碼頭、公共交通樞紐站等部位;
3、風景名勝地區,重要城市景觀周邊;
4、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確定的其他比較重要的禁放地點或者部位。
(三)禁止在設置黃色禁放標志的下列地點或者部位10米范圍內燃放煙花爆竹:
1、黨政機關駐地;
2、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
3、生態、環保要求高的地區;
4、煙花爆竹零售經營網點;
5、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確定的其他需要守護的禁放地點或者部位。
(四)禁止在山林等重點防火區150米范圍內和居民區的房頂、陽臺、樓道等容易引起火災和危害人身財產安全的部位燃放煙花爆竹。
七、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或者部位,由各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風景區管委會督促產權人或者使用人,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樣式、規格和時間設置禁放警示標志。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或者部位的產權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按照所在地區人民政府或者管委會的要求,做好相關安全守護工作。
八、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業主委員會可以召集居民會議、村民會議和業主會議,就本居住地區(住宅小區)有關燃放煙花爆竹事項依法制定公約,并組織監督實施;居民、村民和業主應當遵守公約。
九、嚴禁任何單位、個人非法生產、銷售、儲存、運輸、攜帶、燃放煙花爆竹。嚴禁攜帶煙花爆竹乘坐公共汽車等公共交通工具。
十、違反本《通告》規定的, 由公安機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質量監督管理、交通運輸管理、價格管理等部門依法予以處理或者處罰;造成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遵守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武漢市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和本通告的規定,有權勸阻和向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職能部門舉報違法行為,對舉報查實的,將由有關部門予以獎勵。各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風景區管委會以及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在本通告公布后3日內向社會公布舉報、投訴電話。
十二、本通告自2009年1月13日起施行。
二○○九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