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消防條例草案禁止在公共娛樂場所燃放煙花
發布時間:2010-05-31 00:00:00 點擊:0次
《貴州省消防條例(草案)》提交審議 公共娛樂場所禁放煙花
2008年,深圳一家娛樂場所燃放煙花引發火災,造成40余人死亡,這一事件對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敲響了警鐘。昨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的《貴州省消防條例(草案)》提出,禁止在公共娛樂場所內使用明火、燃放煙花爆竹。
《條例(草案)》提出,禁止在下列場所內吸煙、使用明火、燃放煙花爆竹: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存放可燃物品的倉庫區、堆場;銷售可燃物品的商場、室內市場;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其他場所。禁止在公共娛樂場所內使用明火、燃放煙花爆竹。禁止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和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燃放煙花爆竹。金黔在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