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煙火類觀賞品施放管理辦法10月1日起施行
9月28日,記者從市公安局獲悉,我市對煙火類觀賞品燃放有了新規定——《吉林市煙火類觀賞品施放管理辦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9月28日,記者從市公安局獲悉,我市對煙火類觀賞品燃放有了新規定——《吉林市煙火類觀賞品施放管理辦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記者就相關內容,向市公安局安全專家進行了細致了解。
什么是煙火類觀賞品?
本辦法所稱煙火類觀賞品是指利用煙火劑、燃料燃燒、爆炸時產生的光、色、音響、氣動、發煙等效應的物品。包括禁止施放類和限制施放類。
禁止施放的煙火類觀賞品包括哪些?
1.孔明燈、氧氣炮等;
2.鐵管炮、拉炮、摔炮、砸炮等敏感度高、安全系數低、危險性大的煙花爆竹產品。
3.其他危險性高、極易引起火災和環境污染的煙火類觀賞品。
限制施放的煙火類觀賞品包括哪些?
限制施放類是指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地點施放,包括煙花、爆竹、禮花彈、日景彩煙、冷焰火等煙火類觀賞品。
對施放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元旦、國慶節當日七時至二十二時,農歷十二月二十三日零時至農歷次年一月十五日二十四時,允許施放限制施放類煙火類觀賞品。
哪些地點或者區域禁止施放?
1.文物保護單位;
2.橋梁(含立交橋、過街天橋)、地下通道(地下空間)等市政公用設施;
3.易燃、易爆、劇毒物品生產、儲存單位及其他貨(堆)場、倉庫;
4.重要軍事設施;
5.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及山林等重點防火區;
6.平房密集區及居住密度高、停放車輛多、施放空間狹小的居民小區;
7.車站、碼頭、大型文化體育場所、公共娛樂服務場所、集貿市場、商場、超市、影(劇)院、商業步行街及醫療機構、學校(幼兒園)、敬老院等人員密集場所。
下列地點和部位周邊50米范圍內禁止施放煙火類觀賞品。
1.縣級以上黨政機關辦公場所、博物館、紀念館、圖書館,廣播電臺、電視臺和報社等重要新聞單位及電信、郵政、金融單位;
2.公園及城市景觀;
3.安全、生態、環保要求高的區域;
4.高層建筑、建筑工地、綠化地帶、蔬菜大棚等重點防火區域。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如何處理?
違反本辦法的,由公安機關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對違法行為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于施放煙火類觀賞品造成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屬于其他行政主管部門職責的分別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