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煙花爆竹管理規定修訂新改
發布時間:2007-08-13 00:00:00 點擊:0次
烏魯木齊市可能放寬對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和地點限制。8月7日,烏市人民政府已提請烏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一次會議聽取審議 《烏魯木齊市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 (修訂案草案)》的說明。與原法規相比,修訂草案放寬了對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和地點的限制。
原法規全年禁止經營、燃放煙花爆竹,在修訂案中規定,在限制燃放區域,允許在農歷除夕至正月十五期間以及經公安機關依法批準的慶祝、慶典活動期間燃放煙花爆竹。
從燃放地點上看,原法規規定,城區和原烏魯木齊縣近郊四鄉為禁止燃放區。修訂案規定,文物保護單位、車站、機場等交通樞紐,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等八類重點場所及其周邊為禁止燃放場所和區域;其它區域為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限制范圍比過去縮小了。
據悉,《烏魯木齊市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已實施13年,但2006年1月21日國務院公布的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對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和燃放作出了新的統一規定。與該條例相比,《烏魯木齊市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的管理措施已不適應當前實際管理需要。
(作者:范瓊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