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轉發《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2009年度煙花爆竹藥物安全抽檢工作情況的通報》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0-06-01 00:00:00 點擊:0次
關于轉發《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2009年度煙花爆竹藥物安全抽檢工作情況的通報》的通知 |
魯安監發〔2010〕66號 |
各市安監局:
現將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2009年度煙花爆竹藥物安全抽檢工作情況的通報》(安監總廳管三〔2010〕72號)轉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依法從嚴查處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
各級安監局要按照有關規定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的通知要求,依法從嚴查處企業違規行為。本次國家藥物抽檢發現的進入我省的含氯酸鉀煙花爆竹產品的生產企業有下列18家:湖南省瀏陽大瑤中意花炮廠、湖南省瀏陽市梁祠出口花炮廠、湖南省瀏陽神農花炮有限公司、湖南省瀏陽市長旺鞭炮廠、湖南瀏陽市大瑤龍泉花炮廠、湖南瀏陽市中意花炮廠、湖南醴陵市李洲出口花炮廠、湖南瀏陽市連心出口花炮廠、湖南省瀏陽大瑤鎮金盛出口花炮廠、湖南省瀏陽市金剛裕華鞭炮廠、湖南省瀏陽市大瑤九華花炮廠、湖南瀏陽市金秋煙花制造廠、湖南省醴陵市奧林煙花鞭炮廠、江西省撫州市臨川秋塘花炮廠、瀏陽市吾田花炮廠、瀏陽市夏維煙花制造有限公司、湖南省瀏陽市萬友出口花炮廠、湖南省瀏陽市意順花炮廠。為凈化我省煙花爆竹市場,確保經營安全,上述生產企業全部清出山東省煙花爆竹市場;對涉及到的違規產品,一律依法收繳并移交當地公安部門盡快妥善銷毀。對購銷上述違規生產企業產品的我省10家批發企業(名單附后)以及未建立煙花爆竹流向登記的批發企業,按照《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7號)第24條和第25條之規定,予以處罰。
各級安監局要舉一反三,立即對轄區內的批發企業進行一次全面排查,一經發現違規企業產品,一律依法予以收繳銷毀;對經營含氯酸鉀、假冒、非法和無包裝標識的煙花爆竹產品及未建立煙花爆竹流向登記的企業,依法從重處罰。
今后,凡發現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違規使用氯酸鉀生產煙花爆竹的,一律依法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所有批發企業不得從上述18家生產企業和本次國家抽檢發現違規問題的其他生產企業購買煙花爆竹產品,凡發現煙花爆竹批發企業購銷含氯酸鉀煙花爆竹產品的,依法加大處罰力度,直至吊銷經營許可證。
二、扎實開展煙花爆竹藥物安全檢測工作
各市要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深入開展氯酸鉀專項治理工作的通知》和省局《關于做好煙花爆竹生產經營旺季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魯安監發〔2009〕111號)提出的工作要求和年度抽檢比例,及早部署和開展2010年度的藥物安全檢測工作,檢測率應達到本地區煙花爆竹生產、經營企業的100%。省局將在下半年對各市的藥物檢測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查。
三、認真落實煙花爆竹流向登記制度
各市要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煙花爆竹流向登記通用規范(AQ4102-2008)》的要求,引導督促煙花爆竹生產、經營企業認真落實煙花爆竹流向登記制度,并將企業煙花爆竹流向登記制度的建立、執行情況作為各類督查、檢查的重點內容。各煙花爆竹生產和批發企業,要把建立健全和嚴格落實產品流向登記制度作為加強企業管理和保護企業合法權益的重要舉措來抓實、抓好。今后,凡煙花爆竹流向登記制度不落實的煙花爆竹生產經營企業,一律不予頒(換)發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