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國辦發〔2010〕53號文件進一步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貫徹落實國辦發〔2010〕53號文件
進一步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魯政辦發〔2010〕74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安全監管總局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53號)精神,切實加強全省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燃放等環節的安全監管工作,促進全省煙花爆竹安全發展和安全形勢持續平穩,經省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加強我省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的理念,堅持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部門安全監管職責,切實加強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燃放等各環節安全管理和監督,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行為,促進煙花爆竹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和安全管理水平進一步改善和提高,煙花爆竹安全監管機制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形成煙花爆竹安全生產長效機制,煙花爆竹事故明顯減少。
二、加強生產環節的安全管理
(一)從嚴把好煙花爆竹安全生產準入關。對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行政許可,要堅持疏堵結合、優勝劣汰、強化監管、確保安全的原則。鼓勵安全條件好、具有一定規模的現有企業,積極上能力、上水平、上檔次,采用機械化生產。淘汰工藝和技術落后、規模小、管理差的企業;對低層次新建和不符合當地煙花爆竹產業發展規劃和國家有關安全技術標準要求的,一律不予許可。推動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逐步實現“五化”(工廠化、標準化、機械化、科技化、集約化)標準。到“十二五”末,淘汰年產值在1000萬元以下和生產機械化水平達不到70%的生產企業,確保全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健康發展。
(二)嚴格控制禮花彈等高危產品生產。開展禮花彈類產品專項治理,自2011年1月1日起,生產企業停止生產禮花彈等高危產品,禁止生產藥物敏感度高、藥量大、燃放無固定軌跡等危險性大的產品,淘汰對環境污染嚴重的產品。按照國家統一要求,建立禮花彈生產企業備案公示和統一產品標識登記管理制度,對禮花彈生產、銷售、運輸、燃放等全過程實行嚴格管控。禮花彈等A級產品由生產企業直接向經公安部門批準燃放的單位銷售或供出口。
(三)加強煙花爆竹藥物和半成品安全監管。嚴格管理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生產、銷售和運輸,黑火藥、引火線原則上不得跨省際長距離運輸。禁止銷售、購買煙火藥和含藥的煙花爆竹半成品,嚴禁使用退役雙(多)基發射藥或直接使用退役單基發射藥生產煙花爆竹。依法將氯酸鉀納入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監管范圍,嚴格銷售、購買和使用流向登記,嚴禁使用氯酸鉀生產煙花爆竹。
(四)加強煙花爆竹產品質量標準和包裝標識管理。質監部門要會同安監、公安等有關部門,及時組織宣傳貫徹國家有關煙花爆竹標準。取消個人燃放的小禮花類、摩擦類、煙霧類等危險性大的產品品種。產品包裝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標準要求,必須對藥量、等級、生產日期、燃放要求等作出完整清晰的標志。
(五)加強煙花爆竹產品質量監督抽查。質監部門要加強煙花爆竹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對監督抽查發現不合格產品的生產企業,特別是發現使用氯酸鉀等違禁藥物生產煙花爆竹產品的,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責令其認真整改,限期復查,并及時將抽查不合格產品和企業情況通報安監、工商等有關部門,共同做好不合格產品和相關生產企業的處理工作。
三、規范經營環節的安全管理
(一)嚴格煙花爆竹市場準入。合理布局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和零售點。要遵循科學合理、適度競爭、平抑價格、保障供求、方便群眾、確保安全的原則。經營網點布設的數量,要與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和市場需求相適應,不準以任何借口和形式壟斷市場、哄抬產品價格損害人民群眾利益。新設立的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應有符合規定的從業人員和經營地點,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應急預案,有符合國家標準且建筑面積不少于800平方米的煙花爆竹儲存倉庫。要嚴格審查煙花爆竹零售網點的周邊安全環境和申請人的從業條件,兩個零售點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50米。
(二)加強行政許可和市場監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安監、公安等部門的許可文件,核發辦理煙花爆竹生產、經營、燃放作業的營業執照。未經許可或者許可期滿,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嚴禁經營企業將經營資質轉包、倒賣和租賃。對已被取消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或經營者,安監和公安部門應當在取消許可證后5個工作日內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撤銷登記注冊或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責令當事人依法辦理變更登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大市場檢查力度,依法查處無照經營、假冒商標侵權、虛假宣傳等違法違規行為。
(三)完善煙花爆竹購銷合同制度。進一步加強煙花爆竹購銷合同管理,生產和批發企業在買賣煙花爆竹時必須簽訂書面購銷合同,并認真查驗相關資質,嚴禁銷售、購買假冒偽劣和非法制販的以及當地政府明令禁放的煙花爆竹產品品種。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不得從其他生產經營企業購買煙花爆竹產品后出售或加貼本企業的標識進行銷售。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和零售點不得銷售禮花彈等應由專業資質單位燃放的A級煙花產品。批發企業購進煙花爆竹后,應將購買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數量和生產企業名稱,在運達入庫后3日內,書面報當地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四)加強煙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煙花爆竹經營企業要按照國家有關文件和標準的要求,建立并嚴格執行采購、銷售流向登記制度,健全購銷檔案,登記記錄至少要保存2年備查。生產和燃放企業應在2011年6月底前,建立和完善原材料購買、產品銷售和禮花彈購買、燃放流向登記管理制度。對禮花彈的購買、運輸、燃放和煙花爆竹產品、黑火藥、引火線以及銀粉、硫磺、高氯酸鉀等重要危險性原材料的購銷存實行信息化監管。
四、加強運輸和出口環節的安全管理
(一)嚴格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管理制度。凡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必須持有《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運達地縣級公安機關在開具《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時,要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時限、條件等,嚴格審查托運人提交的材料,查驗供貨單位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經營的資質證明。對不符合條件的,不得開具《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公安機關要切實加強對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監督檢查,依法嚴肅查處違法違規運輸行為。
(二)加強煙花爆竹運輸車輛和相關人員管理。道路運輸煙花爆竹,必須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并加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系統,實行運輸全過程監控。承運人、運輸車輛及駕駛員、押運員,必須持有交通運輸部門核發的相關資質、資格證明。交通運輸部門要嚴格對煙花爆竹承運人、運輸車輛及駕駛員、押運員的監管。
(三)加強對煙花爆竹出口安全管理。交通運輸部門加強對出口運輸港口煙花爆竹裝運、臨時存放等環節的安全監管和船舶適裝審核。質監、海關部門加強出口煙花爆竹的產品質量檢驗、裝箱監督和通關查驗。商務部門配合相關執法部門加強煙花爆竹出口生產經營企業的監督管理,對經執法部門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依法從嚴處罰。
五、加強燃放環節的安全管理
(一)完善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分級管理制度。公安部門要制定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分級管理辦法,依法加強燃放活動的安全管理,嚴格審批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嚴格審查燃放作業單位資質、作業人員資格,并協助主辦單位做好安全保衛、消防救援和警戒工作。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所需煙花爆竹的臨時存放場所必須符合安全規定,并盡量縮短存放時間。申請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向公安部門提出申請。燃放焰火,應當由獲得公安部門相應許可資質的燃放公司和專業燃放人員燃放,并按照安全操作規程和經許可的燃放作業方案進行。對違規燃放的,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二)加強對群眾燃放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和宣傳教育。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群眾燃放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加強安全燃放知識的宣傳普及,充分利用新聞媒體、中小學校教育等手段廣泛宣傳有關煙花爆竹的法律法規、標準和燃放常識等,引導群眾正確選擇購買煙花爆竹,自覺抵制假冒偽劣產品,安全燃放煙花爆竹。
六、嚴厲打擊非法違法行為
(一)健全完善打擊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工作機制。各級公安、安監、質監、工商、交通運輸等部門要在同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建立聯合執法機制,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開展執法檢查。煙花爆竹傳統產區和問題突出地區的縣、鄉兩級人民政府,要進一步加強對打擊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行為(以下簡稱“打非”)工作的組織領導,由政府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牽頭,始終保持高壓態勢,組織開展“打非”行動,并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建立和完善群眾舉報獎勵制度。
(二)嚴厲打擊涉及煙花爆竹的非法違法行為。對組織從事非法違法生產、經營、運輸、燃放、進出口煙花爆竹的單位或者個人,要依法依規嚴格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查出的非法生產經營窩點,要依法予以取締,并追根溯源,查清斬斷非法生產原材料供應和產品銷售的經濟鏈條。對因“打非”工作職責不落實、工作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