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貫徹落實《煙花爆竹企業保障生產安全十條規定》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3-08-06 00:00:00 點擊:0次
各市安監局:
2013年7月17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頒布實施了《煙花爆竹企業保障生產安全十條規定》(總局令第61號),請督促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認真組織學習,并對照十條規定結合正在開展的安全大檢查,逐條進行檢查落實,發現問題,立即整改,確保生產安全。
附:煙花爆竹企業保障生產安全十條規定
山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3年8月5日
煙花爆竹企業保障生產安全十條規定
一、必須依法設立、證照齊全有效。
二、必須確保防爆、防火、防雷、防靜電設施完備。
三、必須確保中轉庫、藥物總庫和成品總庫滿足生產安全需要。
四、必須落實領導值班和職工進出廠登記制度。
五、必須確保全員培訓合格和危險工序持證上崗。
六、嚴禁轉包分包、委托加工和違規使用氯酸鉀。
七、嚴禁超范圍、超人員、超藥量和擅自改變工房用途。
八、嚴禁高溫、雷雨天氣生產作業。
九、嚴禁違規檢維修作業和邊施工邊生產。
十、嚴禁串崗和無關人員進入廠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