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南寧擬改煙花爆竹經營燃放規定 居民有望就近燃放
發布時間:2013-12-03 00:00:00 點擊: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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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春節期間,都有因燃放煙花爆竹而導致的火災及人員炸傷等事故發生。如何才能減少和避免這類事故的發生?近日,南寧市法制辦面向社會公開征求 《南寧市煙花爆竹經營燃放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修改意見,擬對南寧市禁燃、限燃區域和范圍,以及煙花爆竹的銷售時間等予以明確。
禁燃區域
在建工地及高于24米建筑物首次入列
早在2010年11月4日,南寧市政府就公布了《南寧市煙花爆竹經營燃放管理規定》(市人民政府令第36號),當時,規定全市11類場所和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市民若違反規定在禁燃區擅自燃放煙花爆竹,將被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并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此次,《征求意見稿》進一步細化了禁燃區域,將禁燃場所和區域由11類擴大至13類,規定在建工地,以及10層以上或高于24米的建筑物安全距離50米范圍內,均為禁燃區域和場所。
隨著城市建設的日新月異,一些以往不算繁華的地段,現也逐漸熱鬧起來。而對于大多數市民來說,要在特定時段跑到限燃點燃放煙花爆竹,可能是一件比較麻煩的事情,大多數人都有就近燃放的意愿。對此,《征求意見稿》提出,縣、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可以設置公共燃放區域,引導市民集中燃放煙花爆竹。限制燃放區內,實行物業管理的小區,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在征求廣大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意見的基礎上,確定小區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地點,或者指定小區內的集中燃放點。
市民若違反規定,在禁燃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燃放禁止燃放的煙花爆竹,或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并可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