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天敬部長在山東省煙花爆竹經營企業座談會上的講話
發布時間:2005-07-23 00:00:00 點擊:0次
在山東省煙花爆竹經營企業座談會上的講話
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經濟發展部部長 鄒天敬
(根據錄音整理,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上個月底這個月初,我陪同國家安監總局危險化學品監督管理司李萬春副司長和三處李秀琴處長先后去了浙江、江蘇兩省進行了專題調研,既看了一些供銷社煙花爆竹企業的經營設施,又召開了不同層次的多個座談會,廣泛聽取了這些地方供銷社和煙花爆竹經營企業的意見。這次又到山東,前兩天集中時間召開了由十余個省、市和部分主產區安監部門相關負責同志參加的座談會,討論修改《煙花爆竹經營單位銷售許可證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今天又召集山東各地市和部分縣市煙花爆竹經營企業負責人在這里座談,國家安監總局李司長和山東省安監局孫延瑞副處長親自到會聽取大家的意見。和他們兩位一樣,我也主要是來聽取大家意見的,本來不想講話,但鑒于大家對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調整以后的一些政策取向問題十分關心,同時我一路走來,也感到大家對這個問題有一些不同認識。因此,借這個機會,就大家關心的幾個問題,談幾點個人的看法和希望,與大家一起討論,供大家參考。 一、要做到兩個理解。或者說希望大家能做到雙向理解。一方面,我之所以在討論中幾次表示要求大家多談大家各自的做法和經驗,少提一些大家都清楚的問題和希望,主要是因為我已很清楚、理解大家的意愿,一是希望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調整中,能夠注意保持政策特別歸口經營政策的穩定性和連續性,二是希望國家安監部門在煙花爆竹經營環節履行安全監管職責的過程中,能夠注意總結借鑒已被過去實踐證明是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辦法和經營管理經驗,特別是充分發揮供銷社制度落實、設施完善、網絡健全的優勢和經營主渠道的作用,說的再具體一點,就是希望國家安監總局在即將出臺的《煙花爆竹經營單位銷售許可證實施辦法》中能夠加上“供銷社”、“歸口經營”這7個字。另一方面,我們既要理解國家安監總局危化司和危化司李司長他們作為《辦法》的起草部門和執筆人,要在即將出臺的這個《辦法》中加上“供銷社”、“歸口經營”這7個字的初衷,又要理解他們這樣做的難度。難在哪里?《辦法》畢竟是通過國家安監總局局令的形式發布,作為國家安監總局的部門規章,應該說它只能調節、規范安監部門自身的行為,并不能對其他部門提出要求。當然,我們強調供銷社和公安、質檢、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不同,不是政府職能部門,而是安監部門的監管對象。因此,希望國家安監總局在即將出臺的《辦法》中對供銷社及其煙花爆竹經營企業提要求,交任務,壓擔子。這從供銷社的角度是可以理解的,但從國家安監總局法規部門、公文處理部門的角度以及從公文本身的體例規范看,在該《辦法》中不涉及對供銷社的相關要求也是完全可以講得通的。因此,從目前醞釀、討論這個《辦法》的一些意見看,最終這個《辦法》出臺后,對大家都希望能夠加上與“供銷社”、“歸口經營”7個字相關內容的期待,我認為很可能出現三種結果或前景,一是與“供銷社”、“歸口經營”7個字相關的這兩方面內容在《辦法》中都有。這雖是我們最期待的結果,我們也會努力爭取,但從目前的形勢看,有很大難度。二是“辦法”中只有與“供銷社”三個字相關的內容。對這個結果,我們雖有遺憾但也能接受,目前看這種結果有希望。三是與“供銷社”、“歸口經營”7個字相關的這兩方面內容,在《辦法》中都沒有體現出來。這種情況雖是我們最不希望看到的,但實際結果仍有可能出現。總之,寫上有寫上的理由,不寫上自有不寫上的道理。對此,我們都要有充分的思想準備。 站在國家安監總局危化司的角度看這件事情,盡管面臨著很大難度,既有局內法規、公文制發部門的條文依據,也有下級安監部門內部存在的不同認識,但李司長他們為什么在保持政策的穩定性和連續性方面、在充分發揮供銷社及經營企業的作用方面一直有所期待,并堅持在《辦法》中有所體現呢?一方面,當然是出于他們對供銷社及經營企業主渠道地位和作用的高度重視和充分肯定。在職能調整和制定新的煙花爆竹管理辦法的過程中,國家安監總局危化司的同志十分重視并充分聽取各方面特別是供銷社的意見建議,一是多次在產區廣西、湖南和銷區北京、山東、河北,召開不同形式的座談會、論證會和研討會,廣泛征求意見。二是深入陜西、山西、浙江、江蘇、山東等十余個省區市供銷社進行調查研究,并在此基礎上,對《辦法》(征求意見稿)反復進行修改,僅是我參與和經歷的大修大改,就已經四易其稿。三是不僅認真聽取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和建議,而且通過不同形式,對供銷社在煙花爆竹安全經營管理方面的作用給予充分肯定,并表示要進一步發揮供銷社的經營管理經驗豐富和網絡體系健全的優勢,共同做好相關工作。對他們在這個問題上所做的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對他們深入扎實的工作作風、對事業認真負責的工作態度、廣泛聽取意見的合作精神,我從內心是充滿敬意的,我們系統的同志也都是感同身受、充滿敬意的。另一方面,他們這樣做,這樣慎重而廣泛地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努力爭取在《辦法》中將供銷社的地位、作用體現出來,將供銷社的意見建議反映出來,也是為了更好地統一安監部門內部的思想認識。因為他們在工作中,也感到一些地方安監部門的同志對這個問題的認識不盡一致,對個別地方的某些做法他們也不完全認同。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能通過對《辦法》的深入討論和修改,使安監部門內部的思想統一了,認識到位了,工作的步調才能一致,各項政策措施才能真正落到實處。做不到這一點,文件寫的再周詳,政策制訂的再完善,提出的措施再明確,沒有人通過主動工作去積極執行,在實際中也難以落到實處。 二、要擺正兩種角色。首先,對各級供銷社來講,作為行業管理者的角色,承擔著煙花爆竹的經營管理職責。這是國務院對供銷社提出的要求,賦予的任務,而這個任務與要求,和公安、安監、質檢、工商等政府職能部門作為行政管理者的角色承擔的任務與要求是不相同的,與安監部門負責的“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監督職責” 也是不一樣的。對供銷社承擔的煙花爆竹的經營管理職責,國務院在國辦發明電[2000]7號通知中講的很明確。2000年3月21日,為遏制煙花爆竹行業惡性爆炸事故不斷上升的勢頭,明確各部門的工作責任,從而更有效地打擊日益猖獗的煙花爆竹非法生產和經營, 國務院辦公廳在《關于加強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監督管理和清理整頓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00]7號)中,對經營管理環節明確提出由“供銷社負責煙花爆竹的經營管理職責,要完善購銷管理機制,做好統一歸口經營工作”。2003年10月23日,中編委將原由公安部承擔的“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調整、劃轉到國家安全生產監督局。今年3月16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5]11號),進一步明確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各項職責,并對公安、安監、質監、工商等各政府部門的相關職責作了明確劃分。學習這幾個文件的精神,我個人理解,國辦發[2005]11號文件明確的是政府各職能部門在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與經營、質量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行政監督管理職責,并不涉及國辦發明電[2000]7號文件中關于供銷社及其經營企業作為行業管理和經營主體,在經營管理環節負責的煙花爆竹的經營管理職責調整問題。大家可以認真讀一讀國辦發[2005]11號文件,首先,文件對各個政府職能部門的煙花爆竹監管職責規定的很明確,其中安監部門主要是監督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審查其安全生產條件和發放生產、銷售許可證,組織查處不具備安全條件和經營單位和違法行為等。其次,國辦發[2005]11號文件還有一個很重要的指導思想,就是對工礦商貿行業和有專門安全生產主管部門的行業和領域,文件除體現按照分級、屬地實施監督管理的原則以外,還明確安監部門要指導、協調和監督而不取代這些行業與領域具體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對此,可能還有一些同志要問:國辦發[2005]11號文件中對政府各職能部門承擔的煙花爆竹監督管理職責都作了明確,為什么不對供銷社的經營管理職責也提一句呢?對此,我個人認為并不難理解,一是因為國辦發[2005]11號文件明確的是政府各職能部門在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與經營、質量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行政監督管理職責,而供銷社在政府組成中并不是職能部門;二是供銷社負責的煙花爆竹經營環節的經營管理職責,恰恰是政府職能部門不應涉足和取代的。相反,黨和政府不僅不允許各承擔監管職能部門介入經營環節,相反已經介入的,還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強制予以退出。個中道理,相信已是不言自明的。 其次,對供銷社的煙花爆竹經營企業而言,作為市場經營主體的角色,是安監部門的監管對象,要按照安監部門制定的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確定的生產經營條件,堅持標準,嚴格規范,切實落實經營管理安全責任,認真接受安監部門的監管,進一步完善煙花爆竹經營設施,配合有關部門嚴厲打擊各種違法經營行為,切實加強對市場的監督管理等各個方面行業自律,改善經營管理條件,規范經營管理,促進煙花爆竹安全有序流通,滿足市場安全消費需求。當然,這其中涉及到一個大家都非常關心的完善購銷管理機制,做好統一歸口經營工作的問題。大家知道,統一歸口經營是上世紀九十年代有關部門總結煙花爆竹安全經營和監督管理經驗與教訓的產物,這一經營政策的主要內涵是:煙花爆竹批發業務,由經公安機關審查批準并核發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的縣以上供銷社日用雜品公司或專營公司統一經營。煙花爆竹零售網點,由縣、市供銷社日用雜品公司本著從嚴控制數量的原則統一布設,經公安機關審查核批準核發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