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監管懲戒失信企業 10種情形將被列入失信黑名單
發布時間:2016-12-14 16:37:22 點擊:18次
12月14日上午,山東省政府新聞辦召開新聞發布會,邀請山東省工商局就近日出臺的《山東省工商局關于加強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激勵)的實施意見》和《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統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工作規范(試行)》進行解讀。山東省工商局黨組成員、副局長郭際水表示,企業出現提交虛假材料、組織策劃傳銷、不正當競爭、發布虛假廣告等10種情形,將被列入失信企業名單。
郭際水介紹,去年底工商總局制定頒布了《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稱《辦法》),并于今年4月1日正式實施,這也是國務院部委第一部關于實施“黑名單”管理的部門規章。
《辦法》中規定,企業出現以下10種情形,將被列入失信企業名單:
一是,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仍未履行相關義務的;
二是,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變更或者注銷登記,被撤銷登記的;
三是,組織策劃傳銷的,或者因為傳銷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四是,因直銷違法行為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五是,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六是,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造成人身傷害等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七是,因發布虛假廣告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或者發布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人身傷害的或者其他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
八是,因商標侵權行為五年內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九是,被決定停止受理商標代理業務的;
十是,工商總局規定的其他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規且情節嚴重的。
此外,企業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規,有前款第三至第八項規定行為之一,兩年內累計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列入失信企業名單管理。
來源:齊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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