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認真做好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5號,以下簡稱《條例》)以及《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號,以下簡稱7號令)公布實施后,各地區認真開展了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監管和經營許可工作,確保了2006年及2007年春節期間煙花爆竹經營安全形勢的基本穩定。
但是,在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工作中還存在一些比較突出的問題。如:黑龍江、安徽、山東、河南、云南等一些地區至今還沒有制訂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細則,經營許可證頒發工作進展緩慢;寧夏、重慶等一些地區實行煙花爆竹獨家經營,寧夏委托非政府部門負責零售經營者的布點和審核,有悖于《條例》和7號令的規定;江蘇等地區反映煙花爆竹經營問題的群眾來信較多、矛盾突出。為切實做好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工作,確保在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現有煙花爆竹經營企業許可證頒發工作,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工作。做好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頒發工作是貫徹落實《條例》規定,完善煙花爆竹經營安全條件,規范煙花爆竹經營行為的重要手段。各地安全監管部門必須提高認識,高度重視,按照《條例》、7號令的規定以及安全監管總局的總體要求,抓緊時間開展相關工作,按時保質完成現有煙花爆竹經營企業許可證頒發工作。
二、嚴格執行《條例》和7號令的各項規定,確保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的嚴肅性。各地安全監管部門要按照《條例》和7號令的各項規定,對有關煙花爆竹管理的地方性法規(或規定)進行認真對照、整理,對在《條例》公布之前已出臺或與《條例》、7號令不相符的,應盡快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修訂(或組織修訂),對當地經營許可規定和做法有悖于《條例》或與7號令規定的原則不一致的,要立即予以糾正,避免出現獨家壟斷經營等違背《條例》規定原則的問題;沒有制訂經營許可實施細則的,要盡快組織制訂,并及時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三、嚴格經營許可證審查與頒發工作。各地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規劃,認真做好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和零售點的布點審批工作,嚴格按照《條例》和7號令的規定條件和程序,審查、頒發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對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要嚴格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印發的《煙花爆竹經營企業安全評價細則(試行)》(安監總危化〔2006〕225號)進行安全評價;對煙花爆竹零售點,要明確規定存儲限量;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堅決不頒發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并收回原臨時經營許可證。
四、加快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頒發工作進度。各地安全監管部門要督促企業抓緊進行倉儲設施的安全改造,并增加人力物力,加快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審查、頒發工作進度,確保在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現有煙花爆竹經營企業許可證頒發工作。
五、健全完善煙花爆竹經營企業基本信息檔案,加強對零售經營許可證頒發管理工作的指導。各地安全監管部門在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工作中,要建立健全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頒發情況和煙花爆竹經營企業基本信息檔案。各省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對縣級安全監管部門零售經營許可證頒發工作的指導,密切跟蹤零售許可證頒發工作情況。
六、請各省級安全監管局于2007年3月31日前,將本地區截止到2007年3月15日的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頒發情況(填報附表)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危化司。危化司將自2007年4月份開始組織對各地經營許可工作進行督促檢查。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