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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 標準規范 監管要聞 行業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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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 印發《集中整治道路危險化學品運輸 違法行為專項行動工作方案》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4-09-28 00:00:00 點擊:0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

印發《集中整治道路危險化學品運輸

違法行為專項行動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委辦函〔201459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委員會:

按照國務院安委會統一部署,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質檢總局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六部門聯合制定了《集中整治道路危險化學品運輸違法行為專項行動工作方案》,現予以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

                                              2014916

 

集中整治道路危險化學品運輸違法行為

專項行動工作方案

為貫徹中央領導同志重要指示和國務院安委會全體會議精神,深刻吸取晉濟高速公路山西晉城段巖后隧道“3·1”和滬昆高速湖南邵陽段“7·19”特別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以下簡稱“3·1”事故和“7·19”事故)教訓,扎實推進國務院安委會部署的“六打六治”打非治違專項行動,堅決遏制道路危險化學品運輸事故多發勢頭,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安全監管總局等六部門研究決定,自20149月至12月底在全國開展集中整治道路危險化學品運輸違法行為專項行動,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中央領導同志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和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的重要指示和國務院安委會全體會議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強化紅線意識和底線思維,堅持依法治理、源頭治理、綜合治理,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行業主管部門監管責任,進一步加大執法力度,提高制度執行力,依法從嚴從重查處道路危險化學品運輸違法行為,堅決遏制道路危險化學品運輸事故多發勢頭,確保全國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二、目標任務

通過開展專項行動,集中整治道路危險化學品運輸“四非”違法行為,即未取得運輸許可的車輛非法運輸危險化學品,未取得從業資格的人員非法駕駛、押運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非法改裝偽裝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行為,危險化學品充裝單位為未取得運輸許可的車輛非法充裝危險化學品,著力從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改裝偽裝、充裝裝卸作業以及道路運輸管理等各個環節強化責任、加大監管力度,督促企業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范道路危險化學品運輸市場秩序,查處道路危險化學品運輸違法行為,全力防范道路危險化學品運輸事故。

三、行動重點

各級地方政府要高度重視,成立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加強組織領導,層層部署動員,廣泛宣傳發動。公安、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質檢、安全監管部門要聚焦道路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集中排查道路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從業人員、車輛、裝載、出廠上路等環節存在的突出問題,立即開展全面、嚴格、徹底的清理整治。重點是以下四個方面:

(一)嚴厲打擊非法承運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各地交通運輸部門要會同公安部門全面排查從事危險化學品充裝和運輸企業、貨物站場及液化氣充裝單位,對照發貨和充裝?;沸畔⒂涗?,全面清查并依法取締所有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的企業或單位、未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證》的車輛、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資格證的駕駛員和押運人員。

各地交通運輸部門要將“3·1”事故和“7·19”事故作為典型案例向所有道路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進行通報,組織對從業人員特別是駕駛員、押運人員、裝卸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員開展警示教育。

各地交通運輸部門要組織道路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進行自查自糾,檢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是否符合《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2號)第8條規定的標準和要求,罐體是否符合《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第1部分:金屬常壓罐體技術要求》(GB18564.1-2006)要求,凡是非法改裝偽裝、罐體不合格的全部停運。

對非法運輸危險化學品的企業、車輛、人員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的道路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各地交通運輸部門要從嚴懲處。對于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的;超越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交通運輸部門按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59條處罰。對于非法轉讓、出租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的企業,交通運輸部門按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60條處罰。對于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未取得從業資格上崗作業的,交通運輸部門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86條處罰。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不建立或者不執行收件驗視制度,或者收寄危險化學品的,對郵政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對快遞企業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對在郵件、快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謊報為普通物品交寄的寄件人,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違反規定擅自改裝已取得《道路運輸證》的專用車輛及罐式專用車輛罐體的,依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67條規定責令改正,并處罰款。公路客運車輛捎帶、運輸危險化學品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

(二)嚴厲打擊違規發貨或非法充裝危險化學品行為。

各地交通運輸、質檢、安全監管等部門應當依法督促危險化學品充裝企業、貨物站場和液化氣充裝單位建立對危險化學品承運人的查驗、登記等制度。一是建立查驗制度。在發貨或充裝危險化學品時,做到“四必查”:必須查驗車輛《道路運輸證》、駕駛人、押運人員及裝卸作業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是否與承運貨物相適應;必須查驗壓力容器是否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內;必須查驗車輛是否懸掛符合國家標準《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GB13392)要求的標志;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必須查驗相應的購買許可證件或證明文件。承運人沒有相應資質或超經營范圍的、從業人員不具備資格的、運輸車輛或罐體不合格的,一律不得發貨或充裝。未建立此制度的企業9月底前必須建立并執行。二是建立流向信息登記制度。對貨物品名、數量和托運人、承運人、購買人、車輛等相關信息予以記錄,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各地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將轄區內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企業和液化氣充裝單位(經營范圍、經營規模、地址和聯系方式)向同級公安、交通運輸部門進行通報,并建立定期信息通報機制,加強聯合執法,共同打擊違規發貨和非法充裝危險化學品行為。

各地交通運輸、公安、質檢、安全監管等部門要組織對轄區內危險化學品充裝企業、貨物站場及液化氣充裝單位建立執行發貨和裝載查驗、登記制度情況進行明查暗訪,凡是未按要求嚴格查驗相關內容,向非法改裝偽裝車輛、罐體不合格車輛、配備的駕駛員和押運人員不具備相應從業資格的車輛、未取得危險貨物運輸許可的車輛充裝或裝載危險化學品的,交通運輸部門要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87條處罰。對于向不具有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購買許可證件或證明文件的企業或單位銷售的,公安部門要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84條處罰;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嚴格整治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罐體非法生產、改裝問題。

各地工信、交通運輸、工商、質檢、公安部門對本地機動車生產、改裝、維修企業和物流站場等場所開展明查暗訪,實施突擊清查行動,嚴查非法改裝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非法改裝罐式專用車輛罐體、非法改裝偽裝普通貨車用于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違法行為。要針對發現的問題,調取企業近兩年改裝車輛記錄,倒查改裝車輛的法定用途、改裝后的用途,所屬單位、個人及流向。公安、質檢部門要深入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車輛管理所、液體危險貨物罐體檢驗機構等場所暗訪,重點檢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檢驗、登記是否按規定進行。

生產、銷售拼裝的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裝的機動車的,由相關主管部門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3條等有關規定沒收非法改裝、拼裝、銷售的機動車成品及配件,并處以非法產品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對生產、銷售場所予以查封或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對機動車維修企業從事非法改裝的,由交通運輸部門依照《道路運輸條例》第73條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經營許可;對其他企業從事非法改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14條規定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和用于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等財物,并處罰款。明知非法改裝車輛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而改裝的、因非法改裝車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法追究企業負責人的刑事責任。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降低檢驗標準、減少檢驗項目,篡改檢驗數據,偽造檢驗結果,或者不檢驗、檢驗不合格即出具檢驗合格報告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4條等規定處以罰款,并依法撤銷檢驗資格;情節嚴重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等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檢驗機構負責人及檢驗人員的刑事責任。

(四)嚴格整治道路危險化學品運輸違法行為。

各地交通運輸、公安部門要組成聯合執法隊,深入本地危險化學品裝載充裝和發貨的企業、站場等,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出發上路前的裝載狀況進行檢查,凡是非法運輸、無證運輸、超載運輸,車輛、罐體非法改裝偽裝,駕駛員、押運員、裝卸管理人員不具備從業資格的,一律依法處罰。各地公安、交通運輸部門要依托交通安全執法服務站、超限檢測站,對途經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嚴格檢查,重點檢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駕駛人的駕駛證、從業資格證和押運員的從業資格證,檢查車輛的《道路運輸證》以及經營范圍是否包含危險化學品,檢查車輛是否非法改裝偽裝,檢查懸掛或噴涂警示標志、車身反光標識是否符合標準要求,檢查車上配備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條規定,對劇毒化學品、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品運輸車輛,要檢查是否按公安機關指定的路線、時間及規定的速度運輸。

對檢查發現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交通違法行為,由公安機關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對駕駛人處以罰款、記分,同時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88條、89條規定對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處以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0條處罰;由交通運輸部門依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59條、64條對非法運輸企業及駕駛員、押運人員進行處罰。以上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企業負責人及裝載發貨人員、駕駛員、押運員等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四、步驟及時間安排

專項行動從20149月開始,到12月底結束。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動員部署和自查自糾階段(20149月)。主要任務:各地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下發本地區專項行動實施方案,并進行層層動員部署。組織危險化學品充裝、運輸企業進行自查自糾,凡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立即整改,所有非法改裝偽裝、罐體不合格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要全部停運,立即拆除、銷毀,恢復原狀。

(二)集中整治階段(2014101日至11月底)。主要任務:組織深入企業、路面開展聯合執法檢查,對發現的危險化學品非法運輸行為和未整改的安全隱患,倒查追責、上限處罰。

(三)總結完善階段(201412月)。主要任務:系統總結專項行動工作情況,進一步完善相關規章制度,建立健全道路危險化學品運輸嚴管常態機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組織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公安、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質檢、安全監管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動員部署本行業、本系統迅速行動起來,動真碰硬,不走過場。要建立案件移交制度,在檢查過程中,有違反其他部門管理規定的,要將案件移交相關部門進行處理。要全面摸底排查,真正摸清危險化學品充裝、運輸企業的數量,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車輛和從業人員數量,罐式車輛罐體檢驗情況,建立信息化臺賬,實現信息共享。

(二)加大執法力度。對發現的非法違法行為要“零容忍”,充分用足、用好法律手段,嚴管重罰、上限處罰,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同時,要與企業經營資質、車輛運輸資質、駕駛人從業資格掛鉤,該停業的停業,該關閉的關閉,該吊銷的吊銷,該降級的降級,提高非法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成本。對安全隱患突出、事故頻發的企業,實行“黑名單”管理,未消除安全隱患的,交通運輸部門不批準增加新的營運車輛,運輸劇毒化學品的,公安機關不批準核發道路運輸通行證。

(三)廣泛宣傳發動。要積極協調本地媒體,精心策劃專項行動的宣傳,打好宣傳戰。要結合“3·1”事故和“7·19”事故,組織媒體深入企業、路面,深度調查、剖析非法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嚴重危害和當前危險化學品運輸存在的突出問題。要曝光一批查獲的典型違法案例,公布一批違法嚴重的危險化學品充裝、運輸企業和機動車生產、改裝、維修企業,形成對非法改裝偽裝和違法運輸的強大輿論壓力。要發布通告,督促企業立即自查自糾,所有非法改裝偽裝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全部停運、恢復原狀,否則一經發現,從嚴從重處罰。要建立舉報獎勵機制,公布舉報電話,舉報查實的要及時落實獎勵。

(四)嚴格責任追究。各部門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依法履行職責,落實監管責任。對于檢查發現和事故暴露的監管缺失問題,要倒查追究管理部門的責任。對在道路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監管各個環節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加強督導檢查。各?。▍^、市)要把非法改裝企業多,危險化學品非法運輸突出、事故多發的地區列為重點,采取“四不兩直”的方式,對重點地區和單位進行明查暗訪、突擊檢查、蹲點督導,加強對集中整治行動開展情況的督導檢查,及時發現和解決專項行動中發現的問題,推動專項行動扎實開展、取得實效。對集中整治行動不重視、效果不明顯的地區,要通報批評。國務院安委辦將組織對重點地區進行督導檢查。

各?。▍^、市)公安、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質檢、安全監管部門要每周匯總本地區本部門專項行動開展情況,報省安委辦,各省安委辦匯總后報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各省安委辦要在20141215日前報送專項行動總結至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