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煙花爆竹協會會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山東省煙花爆竹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組織建設,規范會員管理,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山東省煙花爆竹協會章程》有關規定,結合本行業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協會實行單位會員制管理。會員制的宗旨是:
貫徹 “服務、協調、維權、自律”的辦會宗旨,團結凝聚會員智慧和力量,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拓寬服務領域,提升服務效能,強化行業自律,壯大會員經營規模和實力,全面提高我省煙花爆竹行業的思想意識、技術水平和創新能力,推動我省煙花爆竹行業持續健康穩定發展。
第三條 經理事會授權秘書處負責會員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會 員
第四條 協會由單位會員組成。凡擁護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自愿履行會員義務的相關行業單位,均可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核后加入協會。
第五條 凡在我省范圍內從事煙花爆竹生產、流通、服務等與本行業有關的部門、機構、組織等,均可提出申請加入協會。
第六條 入會條件
(一)單位會員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二)擁護本團體章程;
(三)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四)在煙花爆竹生產、流通、科研、教育培訓及相關領域內有一定的影響。
第七條 入會程序
1.提交書面入會申請;
2.填報《山東省煙花爆竹協會單位會員入會申請表》;
3.企業提供當地市場監管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和企業簡介;社會團體提交當地民政部門核發的社團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和社團簡介。教育院校、科研院所等提交登記管理機關核發的證件(復印件)和本單位簡介。
4.入會材料報協會秘書處審核,未通過的說明理由、退還材料。
5.單位會員資格在協會網站和會刊上公告。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入會:
(一)單位因違法、破產等原因,處在整頓停業期間;
(二)在申報入會過程中弄虛作假;
(三)對進入安全生產黑名單或法院失信人等違法違規行為的;
(四)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條 會員的權利
(一)參加會員代表大會,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對本協會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四)優先享受協會提供的信息、業務培訓、咨詢、參觀考察等服務方面的權利;
(五)有權要求協會承辦事項,如向政府部門、其它社會團體提出保護本單位合法權益的要求等;
(六)有權要求協會承辦與行業相關的合理、合規事項;
(七)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維護行業共同利益和協會聲譽,保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完成本協會委派的工作任務;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報告信息動態,提供有關工作建議和資料。
第三章 會 費
第十一條 會員按規定交納年度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年度會費交納標準:
(一)會長、副會長單位年度會費10000元;
(二)常務理事單位年度會費5000元;
(三)理事單位年度會費2000元;
(四)單位會員年度會費生產企業2000元、批發企業1000元;
第十三條 根據秘書處工作安排,設綜合業務部、財務部,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和協會《章程》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會費主要用途:
(一)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協會發展的開支;
(二)為會員提供信息、宣傳材料等開支;
(三)協會辦公經費和員工薪酬福利開支;
(四)舉辦各種會議、活動的會議費、專家費、授課費及其他補貼性開支等;
(五)推動行業發展的公益性事業開支;
(六)對有突出貢獻的單位或個人的獎勵;
(七)其他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八)社團管理條例規定的經費開支。
第十五條 交納年度會費的單位會員,應在當年第一季度以匯款或現金形式,將會費交至協會對公賬戶。協會收到會費后開具省財政廳規定的山東省社會團體會費票據(電子版)。
第十六條 新入會的會員,應于批準入會之日起一個月內,按標準交清當年會費。
第十七條 單位會員因特殊原因不能交納當年度會費的,須向秘書處遞交減免申請,經理事會批準后減交或免交年度會費。否則視為不履行會員義務。
第十八條 會員退會或被除名,不再退還其繳納的會費、資助和捐贈。
第十九條 會費收支管理,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規、財務管理制度和協會《章程》有關規定,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理事會、監事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
第四章 會員管理
第二十條 會員須按協會《章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認真執行協會決議,積極參加協會活動,按時交納年度會費,維護行業和協會的共同利益與聲譽。
第二十一條 協會對年度工作表現突出的會員給予表彰,授予協會年度先進單位會員榮譽稱號。
第二十二條 對受到表彰獎勵的會員,由協會發布文件、登載協會會刊和網站、聘請新聞媒體宣傳報道等形式向社會公布,并頒發相應的證書和獎牌。
第二十三條 會員違反法律法規和章程的,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后,給予會員警告、通報批評、暫停行使會員權利或除名的處分。
第二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確認,予以除名:
(一)1年及以上不交納會費;
(二)1年及以上不參加協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嚴重違反《章程》行為的;
(四)喪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為能力;
(五)嚴重違反協會《章程》行為的。
第二十五條 會員因改制或其他原因致使會員名稱或其他內容變更的,應于變更后一周內將變更的內容報協會秘書處。
第二十六條 對應給予處分的會員,由協會秘書處提出處分建議,報理事會審議;
第二十七條 對會員的處分決定,通過發布文件、登載協會刊物和網站公布。
第二十八條 單位會員代表一般應為本單位法人代表或主要負責人,特殊情況下也可由其他負責人擔任。
第二十九條 單位會員代表因調離、退休等原因不再擔任本單位法人代表或主要負責人,由單位會員推薦續任人選報協會秘書處。
第五章 退會
第三十條 會員單位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不得繼續以協會會員名義從事任何活動。
第三十一條 會員單位要求退會,應提前30日向協會秘書處遞交書面退會申請。
第三十二條 會員單位退會申請經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確認后,即取消會員資格和原享受的一切權利,并在協會會刊和網站上予以公布。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協會理事會。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