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立法說"不"
發布時間:2017-05-11 15:52:50 點擊:0次
某些地市人大立法,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從法理和情理來分析,這種做法都不妥當。
我國的民俗習慣遠遠早于法律。我們的祖先最早是用民俗習慣來解決民事問題。我國最早的法律也是首先遵崇民俗習慣開始,在司法實踐中常用民俗習慣來裁決民事糾紛,一直沿用至今。我們的祖先,在一千多年前就有燃放煙花爆竹的民俗習慣,一直流傳今天。逢年過節,婚喪嫁娶,祈福許愿,禱告神靈……都離不開煙花爆竹。到今天,已經形成了固定的、隆重的儀式化了,深深地印在人們心里,揮之不去。
我國傳統上是一個"禮俗”社會,非常講究蘊含著道德、情理的民俗習慣。民俗習慣產生于日常生活,它符合民眾生產生活的需要和寄托,是民眾普遍認可接受的價值準則,具有強大的生命力。對普遍意義的民俗習慣應該尊重,沒必要大動干戈,橫加指責。通常意義上講,不應對民俗習慣動輒“一刀切",有序規范和善意糾偏才是人性化"民本政府"的本來。
政府從節慶、擾民等民生角度考量安全燃放,出臺一些規定,無可厚非。但用強制性手段或是立法手段"殺戮"民俗習慣,未免有些過當。
再從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全過程來看,都經過了政府行業部門許可,他們的身份是合法的,產品是合格的,就沒有理由無端限制進入市場,禁止燃放更是無稽之談。
當然,不可避諱那些非法生產經營等違法行為,政府應重拳打擊,那是理所應當,責無旁貸。民眾不但不會埋怨,反而會理解親近政府。
(本文作者:安全哥,版權歸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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