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俗與法律:煙花爆竹作為一個“中國問題”
發布時間:2018-10-27 10:06:42 點擊:0次
摘要:中國在建設法治國家的進程中,經常遭遇到傳統民俗的抵觸,通過地方立法去規范民眾基于傳統民俗的行為,既有成功的經驗,也有挫折和教訓。近30年間,中國大中城市在春節期間對于煙花爆竹的“禁放”與“限放”及其反復,突出反映了當下中國社會中法律和民俗相互“博弈”的基本格局。圍繞這一典型的“中國問題”,社會輿論存在明顯分歧,傳統民俗需要尊重,國家法律也需要遵守,地方立法如何才能處理好兩者的關系,值得民俗學家和法學家參與探索。
關鍵詞:民俗;法律;博弈;煙花爆竹;
作者簡介:周星(1957-),陜西商州人,教授,主要研究方向為文化人類學、民俗學;周超(1966-),陜西商州人,重慶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為國際法、民商法。
中國在20世紀70年代進入改革開放時代以來,國家的“四個現代化”(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的現代化)取得了突飛猛進的發展,尤其是伴隨著長達40年的經濟高速增長,中國社會的城市化進程獲得重大突破,從而引發國民生活方式的巨變。和中國社會學較多關心城鄉二元社會結構下的諸多社會問題有所不同,中國的文化人類學和民俗學則較多關注伴隨著城市化的進程,包括價值觀念多元化在內的文化變遷和城市型生活方式大面積普及的意義。
很多曾經被認為是天經地義、理所當然的傳統文化或民俗,在城市化背景下,或趨于消亡(例如,在城市高層住宅,沒有傳統的中堂擺設),或出現變形(例如,春節拜年的方式日趨多樣);或被壓縮/弱化(例如,婚后的代際分居導致婆媳關系日益稀釋,傳統“走親戚”的機制在城市趨于淡化),或被放大/強化(例如,經濟富足導致飲食民俗得到強勁渲染)。還有一些民俗,例如,在特定的節慶或時間節點燃放煙花爆竹的傳統,其在城市里被繼承、延續,甚至擴大化,但同時也因為帶來諸多問題而引發不得已的變通、調適,甚或遭遇被禁止的命運。煙花爆竹正是曾經并不構成問題的現象眼下卻成為重大問題的典型例證。本研究將集中探討煙花爆竹在中國城市被禁放或限放的相關問題,認為這一問題在當前的中國社會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它非常鮮明地突顯出現代國家的法制建設和民俗傳統文化之間復雜的博弈關系。以此為基礎,本文還將提示民俗學家所持相關立場的特點與局限性,并指出民俗學和文化人類學的相關研究還應汲取“法律與民俗”“國家與民俗”之類的課題意識。
一、傳統的力量:煙花爆竹的歷史與現實
煙花爆竹在中國的起源頗為久遠,可以追溯至先秦的“爆祭”和“庭燎”。《周禮·春官》所載“九祭”中有所謂“爆祭”,大概是指燃燒篝火以敬神驅邪,其間在柴火燃燒時會發出一些聲響。《詩經·小雅·庭燎》:“庭燎晰晰,君子至止”,所謂“庭燎”就是在院子里點燃一堆篝火,用以除穢辟邪,亦即某種凈化儀式。梁宗懍《荊楚歲時記》:正月初一,“雞鳴而起,先于庭前爆竹,以避山臊惡鬼”。“爆竹”一詞在此似乎是動詞,就是指竹子燃燒時因受熱而炸裂,發出“爆”響。根據《神異經》里的說法,西方深山中有“山臊”,“長尺余,犯人則病,畏爆竹聲”;又《異聞錄》里提到,唐朝道士李畋曾因鄰人仲叟為山魎所祟,遂命“旦夕于庭中用竹著火爆之,鬼乃驚遁。至曉,寂然安貼”。這些說法或故事表明,燃放爆竹驅邪并不局限于過年之際。這位李畋,相傳就是他用竹筒添裝硝磺,點燃使之爆響,為李世民驅趕了鬼祟邪魅,故后世被尊為煙花爆竹行業的祖師爺。以爆竹避山魈鎮惡鬼的說法,后世逐漸演變成為用鞭炮來驅逐年獸(叫做“年”的怪物)的口碑傳說。
唐宋時期,過年燃放爆竹之俗已頗為普遍。唐詩人來鵠《早春》:“新歷才將半紙開,小庭猶聚爆竿灰”。這里所謂“爆竿”,大概是把一支長的竹竿點燃,聽其劈劈啪啪連續炸裂的聲響。張說《岳州守歲二首》:“桃枝堪辟惡,爆竹好驚眠”,可知當時過年辟邪,除了爆竹,還有一些別的形式。王安石《元日》:“爆竹聲中一歲除,春風送暖入屠蘇。千門萬戶瞳瞳日,總把新桃換舊符。”現如今,屠蘇之俗幾乎不見了蹤影(個別地方或有遺存),桃符早已演化成對聯,唯獨爆竹依舊。爆竹在宋朝時又有“燎竹”之稱,袁文《甕牖閑評》:“歲旦燎竹于庭”,“燎竹”其實就是先秦“庭燎”的遺緒。雖說煙花爆竹后來的發展幾乎取代了庭燎,但庭燎至今在個別地方的鄉村,仍以“燒年火”“興旺火”等形式得以傳承,對它的解釋是越燒得旺就越為吉祥。在山西省的大同一帶,大年三十夜里,人們在燃燒“旺火”的同時,也要鳴放爆竹[1],大概算是“爆竹”并未完全取代“庭燎”的例子。
孟元老《東京夢華錄》卷十:除夕“是夜禁中爆竹山呼,聲聞于外,士庶之家,圍爐而坐,達旦不寐,謂之守歲”;又卷七:“駕登寶津樓諸軍呈百戲”條,提到“爆仗”作為諸軍百戲表演的號令,“忽作一聲如霹靂,謂之爆仗”。由此可知,大約在北宋末年,使用火藥的“爆仗”就被發明了出來,但很長一段時期內應當是爆竹、爆仗并存;爆仗比爆竹更加響亮,故以“霹靂”“炮仗”形容之。施宿撰《會稽志》卷十三:“除夕爆竹相聞,亦或以硫黃作爆藥,聲尤震厲,謂之爆仗”,可知強力的爆仗也很自然地被用于除夕燃放了。周密《武林舊事》卷三“歲除”條:“至于爆仗,有為果子人物等類不一。而殿司所進屏風,外畫鐘馗捕鬼之類。而內藏藥線,一爇連百余不絕”。這是說爆仗有多個種類,時人還發明了編串起來的爆仗,亦即后來的鞭炮,且通過“藥線”引燃。“鞭炮”一詞,可能是由于燃放串起來的爆仗時,如舞鞭一般炸響,故有此稱,后世甚至還進一步簡稱為“鞭”。在手工作坊生產爆仗,往往用紙卷做成,故又叫“紙炮”,例如,王铚《雜纂續》中就提到“小兒放紙炮”。作為中國古代四大發明之一的火藥,比起制作武器來,更多地還主要是用于制作鞭炮、爆仗之類。
大概也是在宋代,伴隨著火藥的普及,除了爆仗、鞭炮,人們還發明了“煙花”,又叫做“煙火”“焰火”。如果說爆竹、爆仗的樂趣是聽響,那么,煙花的樂趣則是看花,故后世又有“花炮”的叫法。宋朝時的煙花有不少種類,諸如“架子煙火”“盆景煙花”等,每逢節日,尤其在元宵節時多會燃放。辛棄疾《青玉案·元夕》:“東風夜放花千樹,更吹落,星如雨”,大概就是對煙花燃放時瑰麗景色的描述。
明清時期,人們過年時燃放煙花爆竹,除了基本的“爆竹除疫”[2],還逐漸增添了很多新的方式和意義。清人潘榮升《帝京歲時記勝》:除夕子夜之時,“門外寶炬爭輝,玉珂競響。聞爆竹聲如擊浪轟雷,遍于朝野,徹夜不停”。可知當今中國城市里鞭炮轟鳴的景象,其實在清朝時也差不多。除了最為普及的“辟邪”說和“辭舊”說之外,燃放煙花爆竹又有了“封門”說、“接神”說等等。“封門”說是指除夕燃放過“封門爆竹”以后,便不再外出,而是要闔家守歲;“接神”說主要是指接灶神,臘月二十三“小年”,送灶神上天時燃放一番爆竹,等他除夕之夜返回時,也要鳴放爆竹“接神”[3]。當然,有的地方所接之神并不局限于“灶神”,而是包括天神、先祖和“百神”[4]。既然有“封門”,就還得有“開門”,所以,大年初一,一大早燃放“開門爆竹”,寓意“迎新”和開門大吉。很多地方還在正月初五“破五”這一天,燃放“開市爆竹”,據說初五是財神(路頭神、五路神)的生日,這天“接路頭”時需要放鞭炮[5],寓意“發財”,又稱“燒利市”。與此同時,有些地方又發展出“破五”放鞭炮是為了“崩窮”的說辭。南方有一些地方,特意選擇在正月初八開市,因為它是新年第一個“發日”,故在初八也大放特放鞭炮,以求生意火爆。
清末民國以來,過年燃放煙花爆竹一直是各地春節民俗中尋常且又醒目的一個環節。現在,很多普通民眾仍舊是把煙花爆竹和春聯、年畫、秧歌、餃子、湯圓等并列在一起,視為“中國年”的基本要素,舉凡辭舊迎新、驅災祈福、崩窮求富、狂歡喜慶,均以它來表達。尤其是爆竹作為“辭舊迎新”的象征最為突出,“如果不放爆竹,春節就不像春節”[6]。舊時的天津楊柳青年畫對除夕放炮有很多表現,或為小孩舉著燈籠放煙火,或為全家圍觀鞭炮燃放,其樂融融[7]。在山東各地,一到元旦零點,就會鞭炮齊鳴,響聲震天,人們想睡也睡不著,故早早起床,開門前先放一掛“火鞭”,然后才能說話,據說直接開門的話就怕遇到神[8]。在江西省贛北的廈屋陳村,除夕之夜關門前要放“封門炮”,大年初一零點一過,又盡可能早地鳴放“開門炮”,以前的意思是驅魔辟邪,如今則演化成開門大吉、發財以及增添節日氣氛的意思[9]。正月初五,在臨沂一帶,人們以家族為單位“送家堂”,天未亮就準備好餃子,上供、燒紙、磕頭,然后把神主牌位收起;等三聲大炮仗一響,全村男人就帶著香紙、鞭炮,列隊上墳,送老祖宗回家,一路燃放鞭炮直至墳地。[10]
中國作為煙花爆竹的故鄉,至今仍擁有傳統但富于活力的“花炮”產業。2005年,全國約有7000多家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銷售企業則為14萬家,從業人員150萬人,煙花爆竹行業的產值約120億元。但2005年初,國家質檢總局在湖南、江西、廣西等7個煙花爆竹的生產及銷售區抽檢120家企業的120個品種(非出口),合格率僅56%。在據傳是行業祖師爺李畋的故鄉———湖南省醴陵,當地民眾甚至有“寧可被鞭炮炸死,也不要被餓死”的說法,可知這一傳統行業在地方民眾生計中的地位。有些地方,例如,在花炮之鄉上栗縣,來自煙花爆竹產業的收入約占全縣財政總收入的80%,而農民人均收入的52%均來自該產業。進入21世紀,“花炮”作為一種傳統文化得到國家重視,2003年,“瀏陽花炮”成為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2007年,“瀏陽花炮”商標被國家工商總局認定為馳名商標;2011年,瀏陽金生花炮集團榮獲“中華老字號”稱號;2013年,“瀏陽花炮”以1071億元的品牌價值,在“中國文化品牌價值200強排行榜”上,位居工藝美術類榜首。事實上,中國生產的煙花爆竹產品還相繼出口到世界60多個國家和地區。
煙花爆竹在中國,不僅民間熱衷于燃放,歷代官方也經常借助煙花爆竹來渲染國泰民安、天下太平,或在各種儀式大典上制造與民同樂的氛圍。據說早在宋朝時,皇帝就曾以焰火晚會的形式款待外番來使,并與文武百官一同觀賞;清朝時,燃放煙花以討好外賓的做法也很常見。如今,每逢國慶、五一或在香港回歸、澳門回歸等國家慶典及重要的體育盛會上,燃放煙花爆竹更是政府行為,北京奧運會、上海世博會、北京APEC會議的開、閉幕式等,無不有令人驚艷的焰火展演,其理據無非是烘托和渲染節慶氣氛,表達主辦者和廣大民眾歡樂開懷的心情。
燃放煙花爆竹作為中國最具有典型性的傳統文化之一,其最初目的是驅邪除舊,隨后則演變為給過年增添喜慶氛圍,寄托人們對新的一年美好生活的向往。進一步,煙花爆竹還逐漸滲透到普通百姓的日常生活之中,表達更多復合性的意義,例如,作為儀式中某些結點的表示,或表達喜悅和祝福,或以燃放煙花爆竹的方式見證某一特殊時刻的到來或結束、告訴世人某事的發生或完結。于是,舉凡紅白喜事、敬天祭祖、慶典廟會等場景,幾乎都少不了鞭炮。添丁、建房、買車、店鋪開業、開工奠基或建筑落成、高考入學或喬遷之喜,往往都通過燃放煙花爆竹以為慶祝[11]。在河南省豫東地區的西村,鞭炮聲幾乎貫穿于鄉民婚禮的全過程,以最大限度地制造熱鬧、紅火及喜慶的氛圍,婚禮每個環節的鞭炮都有各不相同的意義:婚禮前一天晚上的鋪床儀式,放鞭炮表示驅邪和祝福;婚禮當天早晨放鞭炮,表示特殊的一天開始;迎親隊伍遇到河流、橋梁、廟宇、墳場等處時放鞭炮,表示辟邪驅鬼;到新娘家門口放鞭炮,表示迎親隊伍已到;迎親隊伍離開新娘家時放鞭炮,表示和新娘家人告別;接回新娘,到新郎家門口放鞭炮,表示驅邪和宣示順利完成了任務;拜天地時放鞭炮,表示新婚夫婦最重要的人生時刻到來,從而把婚禮的氣氛引向高潮[12]。
此外,像貪官腐敗分子被查,地痞村霸被抓,民眾有時也會放鞭炮表示開心,從民俗的寓意看,其中又有“送瘟神”之意。除了好事、喜事用它表示祝賀和開心,遭遇事故或其他不祥之事時也用它表示辟邪或禳解。舊時在廣東省的潮汕鄉村和貴州一些苗族地區,鳴放鞭炮甚至還是一種賠禮道歉的方式,社區容許犯了錯誤、傷害了公共利益的人,以鳴放鞭炮的方式向大家謝罪。在一些地方的苗寨,鳴放鞭炮也就意味著“掃寨”,亦即社區凈化污染儀式中一個要緊的環節[13]。
中國大地上每天每時每刻,幾乎都有人在燃放煙花爆竹。不僅如此,它還往往伴生著一些新近發生的民俗。例如,2014年5月20日晚11點,江蘇省沛縣城區及周邊突然出現有人大量鳴放鞭炮的現象,一時間大街小巷鞭炮聲四起,且越演越烈。人們紛紛打聽,才知道有一種說法,即母親在5月20日夜間12點之前為兒子燃放一掛鞭炮,即可為兒子免災,保證兒子一年平安。雖然這種說法幾乎就是一種謠言(或商家炒作),但還是有很多民眾燃放起來,理由是別家為兒子放炮,咱也得跟著放[14]。這種現象還迅速從城區向農村擴散,附近許多村民也紛紛去購買鞭炮燃放起來。之所以要在5月20日燃放,據說是因為在網絡語言中“520”諧音“我愛你”。無獨有偶,筆者之一2016年8月24日(農歷七月二十二)在吉林市也遭遇到類似情形,下午5點多從北山公園出來,一時間突然鞭炮聲四起,震耳欲聾且絡繹不絕,經打聽才知道有人傳說這天是“財神”生日(1),燃放煙花爆竹是各戶商家為“財神”慶生,不過也有不少市民對此感到莫名其妙。
二、法律與民俗的博弈:從“禁放”到“限放”
作為傳統民俗的煙花爆竹和現代社會的沖突或調試關系,最早從晚清時就已經開始了。晚清政府的北洋新政每每以天津為示范區,其中之一就是建立新式警察制度,并試圖干涉一些社會習俗,促其“改良”。1902年天津設立巡警總局,負責城區治安;1907年2月3日,巡警總局在《大公報》發布公告:“入冬以來,風高物燥,瞬屆年節,競放花爆。起花雙響,高入云霄,遺火落下,貽害非小。販賣燃放,均于禁條。特先曉諭,廣為勸告,父戒其子,兄為弟導,子弟有犯,父兄枷號,倘敢故違,決不寬饒”[15]。這大概是中國歷史上官方禁止在城市燃放煙花爆竹的起始,從此,禁放煙花爆竹就成為中國社會各界持續不斷爭議的一個焦點問題。民國成立之初,改舊歷為新歷,廢除舊歷年節,也曾禁放煙花爆竹。袁世凱政府曾派出督察小分隊沿街巡視,不許貼春聯和放鞭炮,但禁令沒維持多久就不了了之了。當時在北平,“燃放爆竹,本為官廳所禁止,自民國九年始,警廳忽取放任主義,于是家家戶戶,每至年底,爭先購置。當子正初交時,乒乓之聲,即不絕于耳”[16]。1928年,南京政府亦曾嚴令將“舊歷年節”之娛樂、賽會及習俗上點綴品、銷售品一律加以指導改良,對包括煙花爆竹在內的過年民俗予以干涉[17],但大約到1934年以后也就默認了官民二元、二重的新年(春節與元旦)了。
新中國成立后,政府對煙花爆竹依照“民用爆炸品”的相關法規實施管理。20世紀80年代,中國社會結束了長期的“文革”動蕩,進入改革開放、全面推進現代化的新時代。中國的現代化建設以發展經濟為主,也指向于“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的大方向。在逐步通過法律法規管理社會的過程中,1979年恢復地方立法權以后,地方立法機關開始嘗試對普通百姓的鞭炮習俗也予以限制乃至禁放。1984年,國務院頒行《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北京市則在1986年12月1日頒布實施由市公安局制定的《北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暫行規定》,這項出于“安全”考量而將煙花爆竹視為“危險品”予以嚴格管控的地方行政法規,明確了對煙花爆竹“逐步限制、趨于禁止”的基本方向。由于煙花爆竹在制造、運輸、儲藏和燃放過程中頻繁發生事故,導致重大的生命財產損失(1),同時也出于節儉過年和移風易俗的主張,1987年在北京市人大第八屆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上,有114名代表提出了7項議案,要求重點限制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18]
1988年,上海市在全國率先實施“禁放令”,深圳市、珠海市和廣州市迅速跟進。1992年3月19日,廣州市人大頒布《廣州市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6月1日正式實施的這個規定,明確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越秀等8個區范圍之內燃放煙花爆竹。1993年春節過后,北京市先后有308位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相繼提案,要求立法嚴禁煙花爆竹;當時,北京市政府通過調查獲得的反饋是大約80%的市民贊成禁放;北京市人大常委會還破天荒地將擬定的法規(草案)登報公開征求意見,來自市民的反饋也呈現“一邊倒”的贊成。于是,1993年10月12日,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討論通過了地方性法律《北京市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規定在市內8個城區全面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并從1993年12月1日起實施,但農村和遠郊區縣暫不列為禁放區。雖然北京市的禁放在上海和廣州等城市之后并受其影響,但由于其首都地位,很快就引起全國各大中小城市競相仿效。據統計,截至2006年,全國相繼有280多座城市,或采用行政法規手段,或采取地方立法形式,均對煙花爆竹作出了程度不等的禁放(2),從而形成了全國規模的“禁放潮”。
1994年,北京市民過了一個據說是安樂、祥和、平靜的春節;從1994-2000年間北京市各種相關指標(火災頻次、財產損失、傷亡人數、噪音分貝、違禁行為、處罰人數)均有大幅度改善來看,可以說禁放取得了成功[19]。與此同時,1994年的北京春節市場出現了各色燈籠、氣球、拉花、掛件、年畫等同樣可被用來渲染節日喜慶氛圍的商品格外暢銷的現象,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便是那些用塑料或紙片等各種材料作成的大小不一的“假鞭炮串”。從民俗學的立場看,禁放煙花爆竹與各種其它吉慶商品的走俏之間存在著某種結構性的關聯。原本的功能同屬渲染節日氣氛的一組、一叢或一群民俗文化“事象”,即將消失的那種,其功能便由其他各種來分擔,以產生出新的組合或結構,滿足因時代推移導致民俗生活之變遷的需求。春節市場上吉慶商品的走俏,乃是都市民俗對禁放煙花爆竹的一種反應或調適。當然,還有其他一些可能性,例如,直接或間接地產生出新的替代物,以補充因為一種因素的消失而造成的空缺,像“假鞭炮串”不外乎就是一種“鞭炮替代物”;抑或催生出全新的民俗,例如,1994年春節前夕,廣州市場出現了“歡樂彩帶”(又稱“瘋狂的槍”)熱銷的現象,它不對環境構成污染,也不會對人體造成傷害,算是一種理想的“鞭炮替代物”。這種由高分子樹脂、容劑、拋射物和噴霧器構成“歡樂彩帶”,最早大約是1950-1960年代出現于歐美,如今傳入中國被用來滿足鞭炮禁放后人們對節日氛圍的心理需求。但并非所有的“替代物”都能被接受,例如,在房間里堆滿氣球,進入踩爆氣球,聽取一些響聲的做法,就如曇花一現;再比如,禁放后北京曾有一種“鞭炮錄音帶”上市,但經銷此替代性商品的新華書店因違背政府有關規定,而遭到查處。
但好景不長,大約從1998年春節起,市民的違法燃放明顯增多,之后連年呈增加態勢,每年春節都或多或少地在警方和市民之間圍繞禁放形成了“貓捉老鼠”游戲之類的現象。雖然媒體話語是“過年方式千萬般,何必獨鐘這一種”[20],但也承認沒有鞭炮是少了一點氣氛。北京市在1993年實施禁放前的民意調查,主要是以中老年人和離退休人員為對象,對于有較高燃放欲望的年青人有所忽視,故對民意的理解可能存在一定的偏差。
其實,從一開始,禁放就面臨分歧、爭議和質疑。為數眾多的市民因此感到失落、不滿,甚或通過燃放行為表達抵觸。1999-2004年間,每逢春節,總是形成大面積的越軌性違反,為維護“禁放令”的法律權威性,地方政府不得不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北京市每年除夕之夜,即便是警察全出,再動員社區居委會人士參與防范,輔以電視、報紙、廣播等媒體的配合呼吁,仍無法杜絕煙花爆竹在全城范圍內絡繹不絕地炸響。2005年春節,北京市動員13萬人的監督員,680多輛機動車輛,由公安牽頭多部門聯合執法,在街巷路口嚴防死守,仍有252人因燃放受到行政處罰。深究部分市民在禁放區我行我素地燃放煙花爆竹的原因,最突出的是感到過年不放炮,覺得沒“年味兒”。同時,由于對違反行為的罰則不具威懾性,即便有市民因燃放煙花爆竹被罰款或拘留,考慮到除夕夜的特殊性,執法機關也傾向于釋放被拘留者,先讓他回家過年,不然,就顯得不近人情。于是,就形成了“法不責眾”的尷尬局面,令當局頭疼不已。若要嚴格按照法律取締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就必須有更多執法成本投入,但這個成本甚至大到地方政府承受不起的程度;若對市民違反行為熟視無睹,則法律的權威性和政府威信就會大打折扣;哪怕是稍微嚴格執法,大年三十除夕夜,市內各拘留所都將人滿為患。顯然,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了一項政府無法落實的法律,它大大低估了民眾的不合作乃至抵觸情緒,低估了一種普遍的民俗可被法律所改變時的難度。雖然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的立法程序并沒有多大瑕疵,但事先的民意調查和專家咨詢方面卻有些粗糙,并沒有摸準基本民意的走向。
貫穿于整個禁放時期,民間反對意見一直不絕于耳,但這些意見通常較難為官方媒體所報道,事實上,也很難形成對政府的壓力。但伴隨著1990年代后期互聯網的崛起,中國社會的輿論環境發生了結構性改變,每年一度的春節期間,針對禁放總是會異論噴涌而出。另一方面,傳統節日文化的價值在1990年代之后,日益成為中國公眾彰顯文化自覺和自我主體性的路徑,其中對春節“年味兒”因禁放而缺失的抱怨與日俱增,幾乎成為一種標準性的說辭。根據2005年北京市社情民意調查中心的抽樣調查,在6000名受訪市民中,約有八成贊成開禁;在8個城區30多個街道辦事處的座談調查,征求了大約1500名市民的意見,也是約六成市民希望開禁。基于這樣的民意基礎,2005年9月9日,北京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北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開禁改為“三限”,亦即在限定的時間、地點,可以燃放被確認為是安全的有限品種的煙花爆竹。從2005年12月1日起實施的新法規,對禁放區(易燃易爆危險場所、交通樞紐、黨政機關駐地、軍事要地、文物保護單位等)、限放區(五環路以內,除夕至初一,初二至十五每天7點至24點可以燃放,其他時間不可)、準放區(五環路之外,但各區、縣人民政府可根據需要劃定限放區)進行了劃分;和此前的禁放相比,禁放區由8個城區縮小為五環路以內地區[21]。2006年1月,國務院出臺《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限制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種類;第三十條則明文規定了7類禁止燃放的地點。這些規定對北京的相關政策予以全面支持,同時也對全國具有指導意義。
雖然在此前沈陽、哈爾濱等城市已在全國率先開禁,但北京市的開禁依然具有示范性,隨后,全國很快就約有100多個城市相繼解除對煙花爆竹的全面禁令,或以尊重民意,照顧民俗的名義相繼放緩了某些規定[22]。大批城市不約而同地從禁放改為限放,反證了曾經的地方立法因為沒有充分考量風俗習慣對法律實施的影響、缺乏可操作性而成為“無效供給”[23]。事實上,中國包括年俗在內的傳統文化長期以來處于被壓抑狀態,經常被視為封建或落后的“糟粕”,“文革”期間甚至還得過“革命化”的春節,直到改革開放以后,傳統文化逐漸得到重新評價,政府對民俗的管理也逐漸寬松,人們對春節“年味兒”的追求也越來越有了正當性。結果是在這場國家與社會、公權與民意、法律和民俗的“博弈”中,從“放改禁”到“禁改限”,由于出現法律禁而不止的尷尬[24],政府不得已作出了讓步。
煙花爆竹的解禁,很大程度上緩解了圍繞著禁放煙花爆竹而在法律和民俗之間、政府和部分市民之間產生的緊張關系,并使相關爭論一時有所收斂。但開禁并不意味著市民可以隨時隨地任意燃放。從全國各地的情形看,“禁改限”的具體規定在各個城市多有不同,例如,春節期間,杭州市區僅在大年三十、正月初一、初五及正月十五4天可以燃放;南京市區是除夕、初一、初五、十五等4天全天可以燃放,初二至初四、初六至初八等6天10時至22時可以燃放,初九至十四的6天全天禁放;鄭州市區是除夕至正月初一全天、正月初二至正月十六每天7時至24時可以燃放。從政府的立場看,限放應該可以滿足市民春節燃放煙花爆竹的需求了,但或許是因為解禁后的“反彈”,北京和很多城市近些年的“限放”改革,其實并不順利。
一是違反限放規定的現象屢禁不絕,仍使當局的執法疲于奔命。很多市民不愿專程前往可以燃放鞭炮的地區或地點,而是就近隨時燃放。這種現象頗為普遍,形成了全城無處不放炮的局面,使限放區形同虛設。但要逐一取締則成本過高。這意味著從禁放到限放,政府作出退讓,但“民俗”仍不滿足,民眾的超限越界行為給地方政府的社會治理出了一道“難題”。
二是市民的燃放行為出現了朝更大規模、更長時間、更大威力和響聲的方向發展的趨勢。持續的經濟發展和初步實現“小康”,給廣大民眾帶來富足的生活,很多市民對未來更好生活的期許往往也較為集中地通過在春節期間燃放煙花爆竹來表達。在一部分生活比較富裕的市民中,出現了“攀比性”及“炫耀性”燃放煙花爆竹的現象,有意無意地通過燃放爆炸聲更響、放飛更高、連續時間更長的煙花爆竹來彰顯自我的非同凡響。燃放鞭炮原本只是一種象征性行為,如今則變得頗為夸張,成為一種高消費。因此,以前曾屢遭詬病的“問題”,諸如安全、環境(噪音污染、空氣污染、垃圾增量)等方面的困擾再次突顯出來。
三是伴隨著一些年俗的復活或再現,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也作為其民俗表征得到強調。例如,除了除夕、元旦、初五和正月十五這 幾個在各城市“限放”政策中均網開一面的日期之外,有些城市在年后首次上班或開門營業時,例如,初七或初八,還興起燃放“開門炮”“開門鞭”或“吉利鞭”的新民俗,為的是取一個“好彩頭”,圖個“吉利”,寓意“開門紅”。“開門炮”在過往的民俗文化中并非毫無依據,但如今,年后第一天上班的“開門炮”,除了臨街業主、民企老板、個體商鋪經營者之外,很多機關單位也參與進來,甚至同樣出現相互攀比、暗中較勁的局面。因此,近幾年,石家莊、杭州、南京、沈陽等城市不得不相繼出臺了不許燃放“開門炮”的禁令(1)。
未曾料想的是,公共輿論和民意導向很快又發生了新的戲劇性變化。2009年2月9日,中央電視臺新址北配樓的特大火災,2011年2月3日午夜,沈陽皇朝萬鑫國際大廈特大火災,以及2013年全國很多大中城市同時遭遇嚴重霧霾,而春節的燃放“狂歡”更使霧霾變本加厲,連續發生的上述若干涉及公共安全“事件”在全社會引起廣泛關注,從而促使有關民意出現轉向,社會輿論中支持禁放的呼聲再次增強。與此同時,很多城市維持“限放”,但也相繼推出更多傾向于嚴禁的新舉措。北京市為應對霧霾制定了應急規定:當春節期間因空氣重度污染發布紅色和橙色預警時,全市范圍就將實行禁放。也有研究表明,從數據上看,實行“禁改限”主要是由于執法成本不斷升高,但改為限放后的執法成本不降反升,傷害問題和環境問題再次突顯,故有些城市再次回歸禁放。例如,2015年南京市頒布《南京市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重新實施禁放政策[25]。2017年12月1日,北京市大人常委會表決通過對《北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的修訂,規定在五環路(含五環路)以內實行“限改禁”,亦即禁止銷售和鳴放煙花爆竹;五環路以外地區,由各相關區政府根據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劃定禁止或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在上述區域之外,市民可燃放煙花爆竹;在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除夕至正月初一,正月初二至十五每天七時至二十四可以燃放,其他時間則不得燃放。
三、公共性與傳統文化:煙花爆竹的社會論戰
“禁改限”以來僅僅十余年,又有禁放呼聲此起彼伏,這意味著中國社會遠未就該問題達成任何共識[26]。禁放論再起的原因,環境尤其是空氣和噪音污染構成了最大的依據,此前一直存在的安全等方面的關切,也由于各地城市化進程的實質性提升再次被增幅放大。然而,當禁放論勢頭重現,反禁放論也如影隨形地予以反駁,從而形成了新的一輪規模更大、爭議也更加深刻的社會論戰。春節燃放煙花爆竹這項延續千年的傳統究竟該何去何從,再次成為中國社會的焦點問題[27]。如果對包括互聯網在內的相關論說予以初步整理,則有以下三大類觀點,或尖銳對立,或相互參鑒。
1.禁放派或民俗變革派
“禁放派”認為禁放煙花爆竹,珍愛生命和生活環境是大勢所趨。他們試圖通過嚴厲批評鞭炮相關民俗,對輿論導向和政府決策施壓影響,他們強烈質疑煙花爆竹這一類脫胎于過往農耕文明的“民俗”是否應在人口密度持續增加的現代城市里任性所為。尤其是進入21世紀,每年春節燃放煙花爆竹總是引發多種“負面”新聞:火警頻出令消防人員疲于奔命,嚴重噪音使無數市民徹夜難眠,硝煙彌漫使空氣中的霧霾變本加厲,傷亡事故反復引發大量悲劇,以及導致交通擁堵、垃圾增量等等。有人認為,春節燃放使得整座城市淪陷于煙花爆竹制造出來的環境暴力,它以文化和傳統的名義,強迫生活其中的每個人都進入這種歇斯底里的快感邏輯和狂歡節奏[28]。不僅如此,鞭炮之俗仍在不斷增添新名目,從臘月小年到正月十五,幾乎每天都有任意燃放的名目,更有甚者,有些人吃飯前也要在門前樓道里燃放一番,或在半夜三更時肆無忌憚地燃放,享受燃放之樂的人毫不顧及周邊其他市民的感受,損害了他人的自由和公共利益[29]。總之,煙花爆竹在大中城市帶來的不再是節日的喜慶氛圍,而是無數的困擾、煩躁、傷害和恐怖。禁放派經常援引官方各種數據,諸如空氣質量監測數據、噪音污染監測數據、傷亡事故數據、火情出警數據、巨量垃圾數據等,作為其難以辯駁的理據。
在禁放派看來,燃放鞭炮已是一種不能與時俱進、和現時代格格不入的“舊民俗”,甚至已淪為“惡俗”“陋俗”,應該被“新民俗”所取代。事實上,春節的民俗無論多么神圣,也都隨著時代發展而不斷變革,舊時過年是閉門守歲,如今卻外出旅游;過去登門拜年,如今變為電話或微信祝福等。他們對有人硬將“年味兒”和鞭炮綁在一起不以為然,認為這是盲目的認知,且受到鞭炮行業利益的影響。過年其實有很多方式,例如,走親訪友、貼對聯、掛燈籠、逛廟會,甚至選擇“電子炮”等,沒有導致各種問題的煙花爆竹,春節同樣喜慶、有氛圍。鞭炮確實是一種傳統,但它原本是科學尚未昌明時代愚味認知的產物,其在現代社會是百弊叢生,經不起理性的審視。
在對春節期間燃放煙花爆竹持否定態度的人士中,既有對這種傳統表示某種程度的理解,認為可以循序漸進地予以限制,進而達到禁放的意見,也有觀點較為激烈,主張立即嚴禁。除了炮轟煙花爆竹的前現代性,還有人認為在人口密集的城市里大鳴大放鞭炮,體現了部分國人的自私、盲目、顢頇和虛張聲勢。由于此類現象以“民俗”形式表現出來,同時違反“限放”規矩的人數又如此之多,故還有人將此與“國民性”聯系起來大加鞭笞。不過,對于這類“國民性”的批判,也有不少人表示反感。
2.反禁放派或堅守傳統派
“反禁放派”對于將煙花爆竹一禁了之的觀點和做法,在心理上難以接受,認為這傷害到延續千年的傳統民俗;對于把燃放煙花爆竹說成是封建時代陋習的觀點,他們更是堅決反對。對于反禁放派而言,煙花爆竹不僅是中國古代“四大發明”之一火藥的民俗承載形式,它還內涵著無數民俗文化的因素,既包括精神的層面,也有情感的層面,春節燃放煙花爆竹是中國人不可替代的狂歡形式。
“反禁放派”往往援引官方文件,要求“尊重民俗文化,傳承煙花藝術”[30]。例如,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實施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發展工程的意見》,要求對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傳承作出制度性安排,支持中華醫藥、中華烹飪、中華武術、中華典籍、中國文物、中國園林、中國節日等中華傳統文化代表性的項目走出去;支持能夠體現中華文化特色、有較強競爭力的文化產品走向國際市場。而煙花爆竹就是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之一,也是能夠體現中國傳統的文化產品,故在國際市場很受歡迎。國務院辦公廳2016年發布的消費品標準和質量提升規劃(2016-2020),明確提到的傳統文化產品就包括文房四寶、煙花爆竹等在內。中央宣傳部、中央文明辦、教育部、民政部、文化部于2005年6月聯合發布的《關于運用傳統節日弘揚民族文化的優秀傳統的意見》,也是非常重要的依據,因為春節是中國最大和最重要的傳統節日,其文化價值自然應該將涉及煙花爆竹的相關民俗包括在內。有人認為,“禁放”之所以失敗,是因為在鞭炮民俗的背后深藏著民族文化認同的需要[31]。近年中國興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運動,對反禁放派頗為有利,無怪乎有人把北京市的“禁改限”視為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勝利”[32]。值得一提的是,煙花爆竹在中國還是一個歷史悠長的傳統產業,涉及多方面利益,其從業者、行業協會和所屬地方的政府人士等,往往就是堅定的反禁放派或其支持者。
針對禁放派對煙花爆竹的各種指責,反禁放派逐一駁斥。他們認為,真正導致空氣污染的罪魁禍首是汽車廢氣和工業高碳排放,絕非一時瞬間的鞭炮;至于噪音及其他諸如安全、浪費等問題,則認為這就是中國特有的狂歡方式,煙花爆竹的特點就在于它的硝煙味、火光和巨大的響聲,故用來表達感受和祝愿,烘托熱烈氛圍,同時奪人耳目,產生共享的興奮感。猶如世界很多其他民族的狂歡也多少會產生類似問題一樣,中國人經由煙花爆竹的方式狂歡,有一些代價在所難免。作為為數不多的全民狂歡形式,無論貴賤貧富,也無論大戶人家抑或草根小民,均因煙花爆竹制作簡易、成本低廉,故家家能放、人人喜歡,是所有人皆可平等享受節日快樂的民族形式,故對這個傳統應該珍惜,傳承下去才對。甚至還有學者從立法保護傳統節日的角度,強調燃放鞭炮這一民俗的文化意義,提出應該對過年習俗與放鞭炮的“民俗文化遺產”予以法律保護,而這種保護的關鍵在于如何在“禁”與“放”之間找到一個合適的度[33]。反禁放派的理據中,最常見、也最易引起共鳴的便是“年味兒”一說,很多對春節鞭炮習俗持肯定性意見的人,往往是根據兒時的鄉下記憶,或在當下感受中覺得沒有鞭炮的春節便沒有“年味兒”,令人落寞。這類感性的理由,某種程度上,和當前彌漫中國社會的“鄉愁”氛圍密切相關[34]。
3.折中派,或強化管理及民俗改良派
和上述兩種意見的針鋒相對保持距離,更多也更有建設性的是“折中派”。他們既承認煙花爆竹民俗有它的價值和傳承性,難以一時禁止,也不宜一禁了之;也承認在人口密集的城市燃放帶來嚴重的社會問題,故傾向于折中,認為可有條件燃放,亦即支持“限放”,主張在法律法規容許的范圍內,市民有權燃放煙花爆竹。其實,在禁放派(否定煙花爆竹)和反禁放派(肯定煙花爆竹)當中,只要不是特別激進或絕對,也有不少意見人士能夠朝折中派的方向靠攏。對于前者而言,無論多么不喜歡,年復一年的現實就在那里,故“限放”看起來更有可行性;對于后者而言,無論多么喜歡,也難以否認那么多“負面”的數據和事實,因此,冀望市民更為合理、文明或有節制地燃放,或認同必要的限制性條件。若將折中派的意見歸納起來,一是希望政府加強管理,二是希望市民能逐漸改良民俗,因此,也可稱之為強化管理派及民俗改良派。
希望政府加強管理的意見,首先是建議生產能夠降低煙塵和爆炸分貝的煙花爆竹產品,加快升級鞭炮的環保標準,提升其環保及安全系數,盡快淘汰傳統型鞭炮,亦即從生產源頭解決問題。同時,也希望有關部門加快研制替代品,諸如電子鞭炮、電子煙花、“空氣鞭炮”[35]之類,以更加低碳、安全的產品替代傳統的煙花爆竹,既滿足市民對“年味兒”的留戀,又做到安全和環保。政府目前對煙花爆竹的管理,主要是基于安全考量,如1999年12月頒布的《關于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知》,以及國務院辦公廳有關文件明確禁止生產和燃放“拉炮”“擦炮”“摔炮”“土火箭”“地老鼠”之類危險品種的煙花爆竹等。2013年以來,多次為煙花爆竹行業頒布的多項國家標準,對煙花爆竹的規格、藥量等作出明確限定,對某些危險原材料予以禁止。近年來,北京市煙花辦還要求煙花經營廠商在各自產品中必須投放10%至20%的環保型煙花,顯然,眼下需要從安全意識進一步擴大到環保意識,全面提升和普及高標準的環保型產品。其次是準確把握民意,通過地方立法對燃放行為予以規范(包括限制、管理和疏導),諸如劃分禁放區和限放區,禁絕在人口高密度的城市核心區、商業區和居民區燃放,同時開放若干廣場、公園,容許在遠離居民點或核心區的地點集中燃放等。第三,由地方政府或社會公共團體舉辦較大規模且采用符合高環保標準產品(無煙煙花或冷光焰火)的市民焰火晚會及燈光秀等,提供市民共享歡樂喜慶之節日氛圍的機會,降低以家庭為單位或個人燃放的動機。第四,通過宣傳、引導和提示,敦促市民燃放行為文明化,例如,北京市在春節期間發布“煙花爆竹燃放氣象指數”,引導市民在燃放時關注環境問題;再比如,警方在節前及時提醒市民,發布依法、安全和文明燃放煙花爆竹的注意事項等[36]。
至于推動民俗改良的意見,主要是討論如何改善燃放方式。雖然燃放煙花爆竹具有民俗的正當性,但市民除了應遵守法律法規確定的“限放”條件之外,還應對燃放方法做出必要的調整和改進[36],例如,在官方認可的店鋪購買“個人燃放類產品”(貼有“普通煙花爆竹標識碼”),不燃放高分貝鞭炮,不大量和過度燃放,除了除夕之夜不在半夜燃放,不在建筑物內(包括屋頂和陽臺)燃放,不亂扔炮仗嚇唬行人,不妨礙行人和車輛安全通行,燃放前認真確認產品包裝標注的注意事項,未成年人燃放應有監護人或其他成年人陪同,燃放過后及時清掃垃圾,發現火情及時潑水處理或及時報警等。總之,燃放煙花爆竹作為傳統習俗應得到尊重和保留,但市民也應秉持公民責任意識,尊重他人和公共利益,學習更加“文明”的燃放方式(1)。
必須承認,上述各種意見均各有理據,暫時難有統一結論。一般來說,醫療、環保、公安、法律方面的專業人士多傾向于禁放,而文化、藝術、教育方面的專業人士多傾向于反對禁放。和此前的爭論有所不同,由于新興的互聯網提供了更加廣闊和公正的平臺,遂使任何意見均有發表空間;而傳統媒體,諸如報紙、雜志、廣播和電視等,在此問題上也比以前更加中立,從而使多種不同意見都有機會表達。由于這場爭論不僅涉及公益民意,還涉及民俗傳統與價值觀,可以說已是當前中國社會的一個典型問題。作為一個嚴肅的公共性話題,相關爭論也和市民社會、公共空間、公共政策等問題密切相關(2),故在討論中也多有對政府的褒貶臧否。例如,對較為及時的“禁改限”,有評論認為這是政府從管制行政朝向服務行政轉變、從控制型治理向服務性制治理變革的進步[37]。但較為一般的觀點是政府不應介入具體習俗的存廢之爭,而應保障各種意見均得以公開表達的公共空間,并基于多種意見妥協均衡的最大民意基礎制定法規,在最大限度地消除各種隱患的同時,處理好有限燃放與安全、環境之間的關系[38]。涉及地方立法,批評的意見認為應該達成立法本意與執法成本的平衡,完善立法聽證制度,相關立法若涉及傳統民俗時則應格外謹慎,逐漸克服倉促立法、盲目立法、跟風立法之類的問題,不斷提升立法水平[39]。
四、余論:既然民意如水,民俗又會如何?
雖然在美國、日本和新加坡等國家也都各有針對煙花爆竹的法律限制,但我們之所以把此問題視為一個典型的“中國問題”,是因為它在當前的中國社會具有突出的典型性,亦即它非常鮮明地突顯出現代國家的法治建設和民俗傳統文化之間的復雜互動關系。在相對而言較多、且往往是由法學或法律背景的學者所展開的關于春節禁放煙花爆竹的學術論述中,“民意”是一個關鍵詞,其基本邏輯不是尊重民俗,而是尊重民意,基于民意而討論地方立法及其相關的各種問題。針對經濟學家張維迎運用“博弈論”把“禁放令”與千年以來形成的“社會規范”之間形成的對立視為禁而不止的原因[40]這一看法,法學背景的艾佳慧則認為,春節燃放煙花爆竹的民俗遠達不到“社會規范”那樣的高度,充其量它只是一個因為存在“負外部性”而需要由法律出面干預,亦即予以調整和改變的集體性習慣。從法律經濟學的立場出發,她經過綿密的論證和比較成本效益,得出的結論是“限放”很可能還不如“禁放”,雖然“禁放令”有可能“包含過度”,但“限放令”的實施效果很難確保一定就比“禁放令”更好,故限放未必是一個明智的選擇[41]。在她對鞭炮民俗之反彈的解釋中,除了民眾有“法不責眾”的心理,有追求“犯禁的快樂”的沖動之外,人們對于失去之物的賦值往往更高,因此,禁放令反倒促使部分居民對舊時燃放鞭炮的樂趣和權利看得更重要了。換言之,構成地方性法律得以成立的“民意”基礎卻如流水一般,并非一成不變,因為能夠對民意構成影響的因素實在太多。
的確,盡管存在可詬病之處(例如,兼業形態的人大代表部分缺乏獨立思考;立法倉促,程序缺少聽證環節等),但北京市在1993年禁放和2005年開禁,都曾有明確無誤的民意基礎。2014年春節前夕,《新京報》記者就有關問題進行的隨機調查,在115位受訪者中7成人表示沒有購買煙花爆竹,8成以上的人認為燃放影響空氣質量,似乎出現了一個市民漸別煙花爆竹的拐點。于是,又有聲音呼吁重頒禁放令,以為禁放正當其時(3)。2015年春節,北京的鞭炮聲沒有往年密集,從官方到民間都在呼吁和建議市民春節期間少放或不放鞭炮,越來越多民眾加入春節“棄炮族”,主流民意似乎悄然變化,過年不放炮反倒成為春節“新時尚”。2017年是北京市“禁改限”之后第12個年頭,煙花爆竹銷量比2016年下降了30%;北京市社情民意調查中心2017年1月的調查顯示,高達82%的市民表示春節期間不打算燃放煙花爆竹,理由依次是環境污染、沒有燃放意愿和覺得不安全。不僅民意如水的情形屢見不鮮,其實還有一些城市禁放成功。2014年上海市的一項調查表明,贊成全年禁放煙花爆竹的市民高達81%,分析認為由于環境意識的高漲,促使很多市民再次把煙花爆竹轉而認定為“陋俗”。事實上,以民意的流變為基礎,上海市越來越嚴的煙花爆竹管控政策取得了相當的成功[42]。根據《上海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外環線以內全年禁止燃放煙花爆竹,2017年的元旦、除夕、初一至元宵,實現了外環線內“零燃放”,外環線外的燃放也明顯減少,全市無由此引發的火災和傷亡事故。在實現這個目標的過程中,上海市動員的禁燃志愿者人數遠遠超過了執法者的人數。
顯然,在法學家討論的“民意”之“民”和民俗學家討論的“民俗”之“民”之間,存在著較大幅度的落差與距離。民俗學家長期以來所理解的“民”具有匿名整體性,所理解的“俗”具有傳承穩定性,然而,城市社會已不再具有統一的“民”,也不再具有普遍的“俗”,無論我們把城市居民理解為“市民”抑或“公民”,都改變不了絕非所有人都覺得煙花爆竹為春節所必不可少的基本現狀,其實在城市,甚至作為時間制度的節慶體系本身也是復合與多元的。關于中華傳統文化之類的民俗學宏大敘事,無助于民俗學家直面城市社會文化現場的真正現實。城市里的市民不再是沉默、匿名和只是順從民俗的復數人群,而是各有主張,有能力把自身所擁有、所處在的民俗文化“客體化”地予以反思,或有著保持或變通、甚至革除各種民俗事象的主觀意愿,他們是現代城市生活的實踐者,有能力對自身的民俗作出符合主體性的取舍。針對此類傳統民俗在現代城市社會中的變通、變遷和適應性變革,民俗學和文化人類學以及法學研究究竟應該秉持怎樣的立場,以及究竟該如何去從事相關的學術研究,才能夠為化解或超越這一類“中國問題”做出貢獻?這不僅是當代中國民俗學和文化人類學以及法學研究不能回避的基本課題,也是其理應承當的社會責任。(注釋從略,詳參原刊)
文章來源:《湖北民族學院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8年 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