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過年習俗與放鞭炮民俗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
發布時間:2018-03-10 18:05:00 點擊:0次
摘要 過年和放鞭炮都是中國人的傳統民俗,它是經過千百年歷史積淀下來的文化遺產。必須高度重視和立法保護傳統節日,越是民族的節日就越是世界性的節日,禁放煙花爆竹的法規必須符合民情民意,不應該用禁止的方式讓人們忘卻民族的文化傳統和習俗。北京市立法有限地解除煙花炮竹“禁放令”,開禁燃放煙花爆竹必須嚴把鞭炮質量關。建設法治社會需要立法方、執法方與全體公民共同努力。
關鍵詞 過年民俗;燃放爆竹;傳統習俗;文化遺產;立法保護
關鍵詞 過年民俗;燃放爆竹;傳統習俗;文化遺產;立法保護
一
過年是經過千百年歷史積淀下來的傳統民俗。過年是所有中國人都能夠參與進去的民族傳統節日。歷代封建朝廷為表示對過年迎春的重視以及對天下黎民百姓的恩賜,通常自臘月19—22日,由掌管天文歷法的欽天監選定“吉日”,布告京城及全國所有衙門府地,統一封存官印,所有官員放假回家過年。全國城鄉空前繁榮的“臘月市”進入高潮;老百姓搞大掃除,以整潔過年環境。臘月24日為祭灶神之日,又有過“小年”之稱,隨之“大年”除夕來臨。于是人們開始掛年畫、貼春聯、吊燈籠、倒貼“福”字,圖個吉祥如意。過年作為中國人的傳統節日,本身就是中華民族傳統文化的載體和民俗的象征。過年中的各種儀式和各種飲食,都在漫長歲月的磨礪下演化成了約定俗成的民俗,許多價值連城的東西已經潛移默化地滲透到了我們的生命里。譬如鞭炮、餃子和年糕,歷來是過年的三位主角:鞭炮是為了驅邪;年糕預示年年高升;在一鍋沸騰的水中游動的小銀魚一般的餃子里,必須要有一兩枚包著銅錢,為的就是圖個發財的意思。它們的三重唱,是從古到今人們的一種世俗化的夢想和祈盼,這是如今的春節聯歡晚會所無法替代的。因為放鞭炮、吃餃子、蒸年糕蘊含著深厚的民俗意韻,洋溢在過年的所有日子里,表達出所有人心中的祈望,那就是全家人團團圓圓、來年風調雨順五谷豐登、萬事如意國泰民安。過年的內容是豐富多彩的,形式是多元化的。過年燃放爆竹在我國有著悠久的歷史,燃放爆竹構成了過年的重要內容。小時候聽老人講述過一個古老的傳說,至今記憶猶新。說是古代有一個叫做“年”的怪獸,每隔365天就出來傷害人畜,屆時老百姓都不敢出門。偶有一年有位頑童燃燒竹子玩耍,燃竹的火光沖天、“噼啪”作響,將怪獸“年”嚇得落荒而逃,人們因之而獲得安寧。此后,燃放爆竹便成為人們驅魔避兇,迎神喜慶的必備之物。大年三十夜傳統的“守歲”習俗,則顯示出老一輩對于一年新舊交替時刻的擔憂;從另一個角度看,守歲也包含著人們對來年美好未來的強烈祈望。
必須高度重視和立法保護中華民族的傳統節日。從文化相對論的觀點看,每一種文化對于具體民族來說,都是其勞動人民在長期的歷史實踐中約定俗成的社會產物。每一種文化盡管在各民族中所表現出來的形式不同,但是都有其自身存在的理由、獨創性和特殊價值。過年作為中華民族的傳統節日文化源遠流長,具有十分深厚的歷史文化底蘊;過年作為中華民族傳統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和表現形式,千百年來綿延不斷,歷久彌新;過年對于中華民族的生存和發展有著自身獨特的意義,是西方發達國家的任何一個無論怎樣現代化的節日都無法比擬的。過年包括“辭舊歲”和“迎新年”兩個方面。春節在我國古代稱為“元旦”。“元”即為開始,“旦”即指早晨。“元旦”就是指一年里的第一天早晨。用“元旦”作為新年的名稱始于漢代。早在漢武帝創制的《太初歷》中,就已經確定農歷正月為一年的第一個月,而正月初一為法定新年,“元旦”從此作為新年的稱謂在我國沿用了2000多年。春節主要來源于農業耕作的季節和氣候變化所需。中國是一個傳統的農業大國,原始時期的人們經過對天體的觀察,把一年分為24個節氣,春節就是其中之一。在甲骨文中,“年”是一個飽滿下垂的谷穗,表達了人們對豐收的喜悅和期盼,也表達了人們對上天的感恩。在民俗習慣中之所以出現過年祭天的儀式(北京就設有專門用于祭天的“天壇”),其根源就在于此。1911年孫中山發動推翻帝制的辛亥革命勝利后,我國開始采用國際通用的公歷紀年,但同時保留了傳統農歷紀年的方法。為了便于把這兩種紀年方法區別開來,便將公歷元月一日稱為“元旦”,而將農歷正月初一正式定名為“春節”[1]。1928年民國政府曾提出廢除農歷年,“文化大革命”曾對農歷年革故鼎新,結果都以失敗告終,我們應當吸取這些歷史的教訓。近幾年享譽海內外紅紅火火的“中國年”,無論在美國、英國、法國、德國、日本、還是其他國家,慶祝的規模之宏大、氣氛之熱烈實屬舉世罕見,它在中華民族多元一體、民族大融合形成的過程中起了無與倫比的紐帶作用。人們在過年中開展的活動、形成的風俗和儀式,已經深深地內化為中國人的道德意識、民族氣節、社會風尚和行為習慣。可以說過年這個中國人的傳統節日,是中華民族民族生活和民族精神的典禮和儀式,它在潛移默化中增強了各民族人們的民族認同感、自豪感、向心力和凝聚力。因此,我們今天注意保護好過年(春節)這個民族傳統節日,有利于弘揚民族精神、增強民族團結、維護國家統一、凝聚海內外華人。尊重自己民族的傳統節日,是尊重和熱愛自己的祖先和民族的具體表現。節日文化需要弘揚和建設,決不能讓它放任自流、自生自滅。為了大力弘揚和培育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民族精神,傳承中華民族文化的優秀傳統,推動社會主義文化的發展繁榮,中央宣傳部、中央文明辦、教育部、民政部、文化部于2005年6月聯合發出了《關于運用傳統節日弘揚民族文化的優秀傳統的意見》。《意見》明確指出:“中國傳統節日,凝結著中華民族的民族精神和民族情感,承載著中華民族的文化血脈和思想精華,是維系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和諧的重要精神紐帶,是建設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寶貴資源。”“要突出傳統節日的文化內涵,精心組織好重要節慶活動,特別要組織好春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和重陽節等最具廣泛性和代表性的節慶活動。”[2]對于傳統的春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重陽節等,都應該繼往開來注入新的活力,揚棄某些不合時宜的舊習俗。筆者建議對我國現有的節假日制度進行改革,通過立法的方式使我國法定的節假日,向更有群眾基礎、更有文化積淀的傳統大節日傾斜。中國人民大學校長紀寶成教授就曾呼吁和建議,要“增加清明、端午、中秋節為法定節日,以便充分發揮傳統節日在今天的作用。”[3]
越是民族的節日就越是世界性的節日。優良的民俗和傳統,尤其是在歷史發展過程中形成的一些好的禮俗和道德規范,對群體、國家、民族的凝聚力的形成,起著無可替代的作用,對社會發展和社會穩定起著整合和促進的作用。對于像過年燃放煙花爆竹之類的民俗不可輕言廢止,而要視為“社會風俗、禮儀、節慶”類的對象,應當通過組織申報列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公布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公約》。諸如春節期間朋友聚會、舞龍、放鞭炮、貼春聯,所有這些本身就是中華民族傳統過年最主要的凝聚形式。人們在爆竹聲中能夠真切地體味過年的滋味,這是老祖宗留下的傳統和習俗。然而在我國過去10多年里,傳統過年最主要特征之一的燃放爆竹卻被“禁掉”了。當燃放爆竹在我們的城市里走進歷史的時候,過年那種熱鬧、狂歡的色彩和氛圍就蕩然無存了,人們想通過燃放煙花爆竹來宣泄一下心中沉悶的機會也沒有了,因而春節就自然變得冷清了、消沉了、沒有生氣和活力了。人們圍坐在電視機旁看著各種晚會,竟成為過年的新世俗。我們還有什么理由相信正在日益失去傳統文化內涵的春節,沒有可能被西方圣誕節、情人節、愚人節所沖擊?本國的民族民間傳統節日不會過,外國的民間節日就能夠過得好?這也許是一個民族的悲哀。其實洋的不一定就是新的,土的不一定就是舊的。政府機關沒有很好地把握傳統節日的文化意義,淡化了民族精神的傳承,失去了對民族的記憶的承載,在這種情況下西方國家的文化乘虛而入,沖擊中國的傳統文化就成為一種必然。造成這種狀況的責任決不在青年人,也不能簡單地責怪青年人,而在于政府對民族傳統節日缺乏保護和弘揚。過年是人們一年一度串親訪友的時節,即使平時只是眼熟卻無過從的人,對面相遇也會脫口而出“過年好”的問候,此情此景惟有過年才有。過年確是一個改善人際關系的良好時機。一年中的各種節日很多,莊嚴的也好,民俗的也好,就此功能來說都不如過年。再譬如,我國傳統的“拜年”文化源遠流長,“人文關懷”都是從這里延伸的[4]。“團拜”一詞最早出現于宋代。《朱子語類》卷九十一《雜儀》云:“團拜須打圈拜,若分行相對,則有拜不著處。”[5]現代政府機關和單位之間的新年團拜活動與古代團拜非常相似,團拜有利于增進和改善同事之間的聯系,也是在家族之中、朋友之間進行溝通的好方式。近年來隨著電信科學技術的普及和發展,人們開始通過電話拜年、電子郵件拜年或者通過賀年卡拜年,都是拜年這個民俗與時俱進的具體表現。總之,隨著中國不斷走向世界,世界也進一步了解中國,蘊涵著5000年中華民族文化傳統的過年(春節),正向世界性的節日邁進。許多國家和政府的領導人都以尊重華人的春節,作為尊重中華民族的禮節。譬如2005年雞年新春,美國紐約市部分地區和已經“禁放”了34年的新加坡,都解除了華人春節期間燃放煙花爆竹的禁令;美國總統布什、英國首相布萊爾、法國總統希拉克、羅馬尼亞總統伯塞斯庫等多國政要,還紛紛向中國人和在本國的華人拜年;聯合國秘書處首次為中國過年(春節)舉辦隆重的文藝晚會;英國外交部首次為中國春節舉行招待會;美國紐約州則通過法令規定中國農歷新年為紐約州法定假日。
必須高度重視和立法保護中華民族的傳統節日。從文化相對論的觀點看,每一種文化對于具體民族來說,都是其勞動人民在長期的歷史實踐中約定俗成的社會產物。每一種文化盡管在各民族中所表現出來的形式不同,但是都有其自身存在的理由、獨創性和特殊價值。過年作為中華民族的傳統節日文化源遠流長,具有十分深厚的歷史文化底蘊;過年作為中華民族傳統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和表現形式,千百年來綿延不斷,歷久彌新;過年對于中華民族的生存和發展有著自身獨特的意義,是西方發達國家的任何一個無論怎樣現代化的節日都無法比擬的。過年包括“辭舊歲”和“迎新年”兩個方面。春節在我國古代稱為“元旦”。“元”即為開始,“旦”即指早晨。“元旦”就是指一年里的第一天早晨。用“元旦”作為新年的名稱始于漢代。早在漢武帝創制的《太初歷》中,就已經確定農歷正月為一年的第一個月,而正月初一為法定新年,“元旦”從此作為新年的稱謂在我國沿用了2000多年。春節主要來源于農業耕作的季節和氣候變化所需。中國是一個傳統的農業大國,原始時期的人們經過對天體的觀察,把一年分為24個節氣,春節就是其中之一。在甲骨文中,“年”是一個飽滿下垂的谷穗,表達了人們對豐收的喜悅和期盼,也表達了人們對上天的感恩。在民俗習慣中之所以出現過年祭天的儀式(北京就設有專門用于祭天的“天壇”),其根源就在于此。1911年孫中山發動推翻帝制的辛亥革命勝利后,我國開始采用國際通用的公歷紀年,但同時保留了傳統農歷紀年的方法。為了便于把這兩種紀年方法區別開來,便將公歷元月一日稱為“元旦”,而將農歷正月初一正式定名為“春節”[1]。1928年民國政府曾提出廢除農歷年,“文化大革命”曾對農歷年革故鼎新,結果都以失敗告終,我們應當吸取這些歷史的教訓。近幾年享譽海內外紅紅火火的“中國年”,無論在美國、英國、法國、德國、日本、還是其他國家,慶祝的規模之宏大、氣氛之熱烈實屬舉世罕見,它在中華民族多元一體、民族大融合形成的過程中起了無與倫比的紐帶作用。人們在過年中開展的活動、形成的風俗和儀式,已經深深地內化為中國人的道德意識、民族氣節、社會風尚和行為習慣。可以說過年這個中國人的傳統節日,是中華民族民族生活和民族精神的典禮和儀式,它在潛移默化中增強了各民族人們的民族認同感、自豪感、向心力和凝聚力。因此,我們今天注意保護好過年(春節)這個民族傳統節日,有利于弘揚民族精神、增強民族團結、維護國家統一、凝聚海內外華人。尊重自己民族的傳統節日,是尊重和熱愛自己的祖先和民族的具體表現。節日文化需要弘揚和建設,決不能讓它放任自流、自生自滅。為了大力弘揚和培育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民族精神,傳承中華民族文化的優秀傳統,推動社會主義文化的發展繁榮,中央宣傳部、中央文明辦、教育部、民政部、文化部于2005年6月聯合發出了《關于運用傳統節日弘揚民族文化的優秀傳統的意見》。《意見》明確指出:“中國傳統節日,凝結著中華民族的民族精神和民族情感,承載著中華民族的文化血脈和思想精華,是維系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和諧的重要精神紐帶,是建設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寶貴資源。”“要突出傳統節日的文化內涵,精心組織好重要節慶活動,特別要組織好春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和重陽節等最具廣泛性和代表性的節慶活動。”[2]對于傳統的春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重陽節等,都應該繼往開來注入新的活力,揚棄某些不合時宜的舊習俗。筆者建議對我國現有的節假日制度進行改革,通過立法的方式使我國法定的節假日,向更有群眾基礎、更有文化積淀的傳統大節日傾斜。中國人民大學校長紀寶成教授就曾呼吁和建議,要“增加清明、端午、中秋節為法定節日,以便充分發揮傳統節日在今天的作用。”[3]
越是民族的節日就越是世界性的節日。優良的民俗和傳統,尤其是在歷史發展過程中形成的一些好的禮俗和道德規范,對群體、國家、民族的凝聚力的形成,起著無可替代的作用,對社會發展和社會穩定起著整合和促進的作用。對于像過年燃放煙花爆竹之類的民俗不可輕言廢止,而要視為“社會風俗、禮儀、節慶”類的對象,應當通過組織申報列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公布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公約》。諸如春節期間朋友聚會、舞龍、放鞭炮、貼春聯,所有這些本身就是中華民族傳統過年最主要的凝聚形式。人們在爆竹聲中能夠真切地體味過年的滋味,這是老祖宗留下的傳統和習俗。然而在我國過去10多年里,傳統過年最主要特征之一的燃放爆竹卻被“禁掉”了。當燃放爆竹在我們的城市里走進歷史的時候,過年那種熱鬧、狂歡的色彩和氛圍就蕩然無存了,人們想通過燃放煙花爆竹來宣泄一下心中沉悶的機會也沒有了,因而春節就自然變得冷清了、消沉了、沒有生氣和活力了。人們圍坐在電視機旁看著各種晚會,竟成為過年的新世俗。我們還有什么理由相信正在日益失去傳統文化內涵的春節,沒有可能被西方圣誕節、情人節、愚人節所沖擊?本國的民族民間傳統節日不會過,外國的民間節日就能夠過得好?這也許是一個民族的悲哀。其實洋的不一定就是新的,土的不一定就是舊的。政府機關沒有很好地把握傳統節日的文化意義,淡化了民族精神的傳承,失去了對民族的記憶的承載,在這種情況下西方國家的文化乘虛而入,沖擊中國的傳統文化就成為一種必然。造成這種狀況的責任決不在青年人,也不能簡單地責怪青年人,而在于政府對民族傳統節日缺乏保護和弘揚。過年是人們一年一度串親訪友的時節,即使平時只是眼熟卻無過從的人,對面相遇也會脫口而出“過年好”的問候,此情此景惟有過年才有。過年確是一個改善人際關系的良好時機。一年中的各種節日很多,莊嚴的也好,民俗的也好,就此功能來說都不如過年。再譬如,我國傳統的“拜年”文化源遠流長,“人文關懷”都是從這里延伸的[4]。“團拜”一詞最早出現于宋代。《朱子語類》卷九十一《雜儀》云:“團拜須打圈拜,若分行相對,則有拜不著處。”[5]現代政府機關和單位之間的新年團拜活動與古代團拜非常相似,團拜有利于增進和改善同事之間的聯系,也是在家族之中、朋友之間進行溝通的好方式。近年來隨著電信科學技術的普及和發展,人們開始通過電話拜年、電子郵件拜年或者通過賀年卡拜年,都是拜年這個民俗與時俱進的具體表現。總之,隨著中國不斷走向世界,世界也進一步了解中國,蘊涵著5000年中華民族文化傳統的過年(春節),正向世界性的節日邁進。許多國家和政府的領導人都以尊重華人的春節,作為尊重中華民族的禮節。譬如2005年雞年新春,美國紐約市部分地區和已經“禁放”了34年的新加坡,都解除了華人春節期間燃放煙花爆竹的禁令;美國總統布什、英國首相布萊爾、法國總統希拉克、羅馬尼亞總統伯塞斯庫等多國政要,還紛紛向中國人和在本國的華人拜年;聯合國秘書處首次為中國過年(春節)舉辦隆重的文藝晚會;英國外交部首次為中國春節舉行招待會;美國紐約州則通過法令規定中國農歷新年為紐約州法定假日。
二
酷愛燃放鞭炮是中國人的傳統習俗。火藥是中國古代的四大發明之一,而在此后的幾千年里,火藥幾乎只是用來做鞭炮(這也是我國近代落后挨打的原因之一)。過年要放鞭炮,結婚要放鞭炮,死了人下葬時要放鞭炮,商店開張營業要放鞭炮,蓋房子上梁也要放鞭炮。總之,只要是為了表示莊嚴和喜慶,人們都習慣于用燃放鞭炮來慶賀和營造隆重的氣氛。但是,為了保護環境不受硝煙和噪音的污染,許多城市早就提出無論過年還是結婚,或者其他任何時候、任何場合都不準燃放爆竹,并出臺了相應的違者罰款的規定,可是人們卻總是不肯輕易地放棄對鞭炮的情由。任何一項被人們頑固堅持的行為都是需要進行心理分析的,燃放鞭炮也不例外。燃放鞭炮能取得的心理效果主要體現在如下三個方面:(1)鞭炮炸響聲的力量。這聲響和力量是我們的身體沒有能力產生或者發出的。所以人們在燃放鞭炮的時候,總是喜歡和希望鞭炮越響越好,鞭炮顯示了一種超人的力量。(2)鞭炮是受人把握和控制的力量。如果鞭炮的力量不受控制,就會像炸彈一樣可怕,人們就不會那么喜歡它。正是因為鞭炮的燃放是受人們控制的,人們可以自由地決定什么時候點燃鞭炮、燃放什么樣的鞭炮,所以才對鞭炮變得如此鐘愛。而且一串鞭炮被點燃后只有短暫的炸響,不會無窮無盡地失去控制地響下去,這就更增強了人們對事物進行控制的信心。(3)人們希望看到光明,哪怕是瞬間的閃光也好。人的內心深處往往是黑暗的,所以人們在選擇鞭炮的時候,特別喜歡選擇裝有鎂粉的“閃光炮”。另外,如果鞭炮能夠升到一定高空后炸響,就會更加令人喜愛。尤為重要的是人的潛意識是經常受到壓抑的,潛意識中的各種欲望就像是一束竄動著的火苗,經常被自我或者超我所掩蓋而不能順暢地表露出來。我們的確擁有許多美好的幻想,但是絕大多數幻想一直是無法得到實現的,于是內心充滿著壓抑、憂郁乃至絕望。這時如果鞭炮點燃了,它就會帶著我們潛意識中的欲望和幻想在瞬間沖破所有的壓抑,一道閃光、一聲炸響,驅走憂郁與恐懼,從而使我們似乎看到了生命的原始力量。
過年燃放鞭炮在我國已有1600多年的歷史[6]。關于燃放爆竹最早、最可靠的記載是南朝梁代宗懔的《荊楚歲時記》。《荊楚歲時記》上有這樣記載:“正月初一是三元之日也,謂之端月。雞鳴而起,先于庭前爆竹,以避山臊惡鬼。”[7]由于當時還沒有火藥用來制造鞭炮,人們便用火燒竹子,使之爆裂發聲,以驅逐瘟神,這當然是迷信。但是,它卻反映和折射出古代勞動人民渴求安泰的美好愿望。到了唐朝,爆竹又被人們稱為“爆竿”,就因為一支較長的竹竿逐節燃燒,能夠連續發出爆破之聲。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煉丹家經過不斷的化學試驗,發現硝石、硫磺和木炭合在一起能引起燃燒和爆炸,于是發明了火藥。人們又將火藥裝在竹筒里燃放,聲音和威力更大,從而使得火燒竹子這一古老習俗發生了質的變化。到北宋時期,民間已經出現了用卷紙裹著火藥的燃放物,并有單聲響和雙聲響的區別,故改名為“爆仗”,爾后又改名為“鞭炮”。燃放鞭炮于是成為全國性的風俗。鞭炮本身的喜慶色彩使得人們對鞭炮的象征意義有了進一步的認識。譬如,用喜慶的燃放鞭炮迎神;鞭炮本身的爆炸,也是極好的辭舊迎新的文化象征符號。即使是完全的無神論者,多數人也有燃放鞭炮的喜好。當然,中國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民俗,與世界很多國家的風俗一樣都有本身固有的弊端。譬如,西班牙等國的斗牛節、巴西的狂歡節,每年都會造成許多人員的傷亡。但是,他們沒有因之而取消這些節日,而是想方設法在避免弊端發生的同時,使這些傳統的風俗得以延續下去。因噎廢食而忽視數千年形成的民俗對一個民族凝聚力的影響,不注意維護人們對民族傳統文化的信心,留下人們浮游不定的文化心理不平衡的隱患,我認為這是對傳統文化遺產輕率的表現。除了必須尊重傳統民俗外,一座城市大范圍的對鞭炮進行“禁放”,僅從商業的角度來看也是缺乏充分理由的。燃放煙花爆竹從來就是假日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活躍節日市場、刺激消費、“擴大內需”所不可缺少的積極因素。此外,城市作為煙花爆竹的消費市場,只是產業鏈中的一環,跳過生產環節,僅僅從流通和消費環節來“禁放”,顯然是有悖于市場規律的,也會出現一些市民通過不正當的渠道從市區外采購來路不明的煙花爆竹進行違規燃放,更對安全造成隱患。
在一個城市的范圍內全面禁放煙花爆竹肇始于天津。1907年2月3日的《大公報》,登載了這樣一則公告:“入冬以來,風高物燥,瞬屆年節,競放花爆。起花雙響,高入云霄,遺火落下,貽害非小。販賣燃放,均于禁條。特先曉諭,廣為勸告,父戒其子,兄為弟導,子弟有犯,父兄枷號,倘敢故違,決不寬饒。”[8]過年禁放鞭炮的消息很快傳遍了天津城,本在熱銷中的煙花爆竹,頓時成了積壓商品。天津巡警總局發出的這條公告意義非凡,它成為近代以來官方在一個城市范圍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開端。20世紀初,清政府自中央到地方開始了一場全面的新政改革,而改革的示范區就是天津,北洋新政的許多政策都先在天津試點,而后在全國推行,最為顯眼的就是新式警察制的建立。此時全國都將目光集中在各種社會習俗的改良上。在這些改良中,過年禁止燃放鞭炮成為議論的焦點,這也是天津禁鞭之所以走在全國前列的原因。這是一項波及千家萬戶的法令,只有依靠強制力才能推行。而天津新式警察制度的逐步健全,正好為改革這一習俗提供了保證。據歷史資料記載,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最早出現在天津的租界地區,為避免燃放煙花爆竹帶來的空氣污染和火災,天津的租界早就命令禁止在入夜后燃放煙花爆竹。1902年,清政府在保定創辦警務學堂,訓練巡警,同時在天津成立南段巡警總局。為防租界內火災,受到了中國傳統水會的啟發,意大利人招募華人組織官辦救火會,隨后英租界也組織了天津志愿消防隊。1902年清朝政府在天津成立南段巡警總局后,救火會便交由清政府監管,改稱南段巡警總局消防隊。這是我國歷史上的第一支消防警察隊。作為負責天津城區治安的部門,巡警總局發布禁止燃放鞭炮的命令,就是其職責范圍內的事情了。新中國建立后,第一個實施禁放鞭炮的城市是上海(1988年實行“禁放令”),而實施“禁放令”時間最久的城市是北京市,它已經在寂寞中走過了12個春秋。
三
禁放煙花爆竹的法規必須符合民情民意。《寧波市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規定》自1995年1月1日施行后,在防止環境污染、減少火災和人身傷害事故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過年過節燃放煙花爆竹,具有祥和、喜慶、熱鬧的寓意,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有違民情民意。于是2000年寧波市煙花爆竹安全經營管理辦公室,委托寧波遠東零售市場調研咨詢有限公司,針對寧波市老三區的所有城鎮居民家庭采用隨機抽樣并入室訪問形式,對涉及100個居委會、1000個城鎮居民實施了問卷調查。在調查中,多數居民家庭認為燃放煙花爆竹能增添節日氣氛,僅有23.06%的被訪者不贊同此種看法;持不贊同“解禁”意見的人,主要是認為解禁對安全保障非常不利。通過更深入的調查訪問,有80.47%的人希望市政府能夠在制定并出臺一系列安全防范措施的基礎上,解除不準在市區燃放煙花爆竹的禁令;只有12.18%的居民持不贊同的意見。“爆竹聲聲辭舊歲”。煙花爆竹作為人們喜愛的傳統民俗商品,從來就是老百姓過年過節的一部分。從文化上看,筆者不否認燃放鞭炮有除惡、驅邪、祈福的意思。但是,這并不等于說就是迷信。如果總說這是陳規陋俗,那就只有干脆消滅所有的民俗和傳統文化,按照我們今天制定的標準來實行大一統了。有些人看待民俗和煙花爆竹的眼光,從來就是狹隘的和帶有偏見的,實在缺乏包容之心。封建社會長期的文化壓制,幾乎把許多優秀的中華文明弄成了糟粕。如果這些傳統文化、民俗真的與社會發展相悖,那它必定會自行消亡的。從民意上看,對于那些被圣誕節、情人節、愚人節弄得熱熱鬧鬧的群體,他們對傳統的、民俗的放棄是比較多的。其實這也不能全部怪他們,一旦沒有了中國的傳統節日和民俗氛圍,人們自然要到國外節日中去尋找刺激和樂趣。再從法律上看,如果一項法律規定僅靠以違背大多數人的意愿來強制推行,那么這項法律規定無論如何是不能持久的。凡是能夠順其民意,糾正錯誤,而不是僵化地固守,這才是發展和完善法制的前提,因為法規的本質就是一種社會規范。
不應該用禁止的方式讓人們忘卻民族的文化傳統和習俗。王安石那首《元日》“爆竹聲中一歲除,春風送暖入屠蘇。千門萬戶曈曈日,總把新桃換舊符。”[9]的詩句是不會被人遺忘的。民俗的存在或者消亡遵循自然規律,一紙規章并不能令其早亡。力圖通過一紙禁令就永遠地、徹底地禁止放鞭炮,不是件容易的事情。上至百歲老人,下至三歲孩童,對過年放鞭炮都具有強烈的渴望,過年放鞭炮的習俗蘊含著深厚的民族底蘊。筆者認為過年放鞭炮,完全放任自流確有負面影響,而完全禁止又缺少節日氣氛,老百姓怨聲很大。應當在“禁”與“放”中尋找一個合適的度,掌握動態平衡,多一些通情達理地疏導,少一些不通情理的硬性禁令,也許容易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中華民族歷史上的治水英雄大禹,面對泛濫成災的洪水,他采用的是“疏導”,結果大功告成。而他的父親卻忙著到處堵塞,怎么堵塞也阻止不住洪水的沖擊,落個一敗涂地的慘局。這里面“疏”與“堵”的哲理,用在過年燃放鞭炮是“禁”還是“放”的爭論上,具有異曲同工之效。近些年來,上海、天津、南京、濟南、沈陽、大連等一些曾全面“禁放”的城市,都從體恤民意、民俗考慮,相繼修改了有關“禁放”的規定。譬如,上海市人大通過了《上海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提出“加強管理、改良品種、劃塊禁放、禁疏結合”的十六字方針。大連市人大于1996年7月通過了“平時禁放,春節、重大節日期有限燃放”的規定。天津市于2002年開始實行限時、限地、限品種的“三限”燃放政策。其中“限地”即規定在公共場所、群眾集體活動場所,以及比賽進行中的體育場館,建筑物的房頂、樓道、陽臺、窗口、有易燃易爆物的倉庫、廠房、綠地草坪等地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限品種”即市民只能燃放經公安機關檢驗合格的煙花爆竹品種;“限時”即在外環線以內地區,每日22時至次日6時(除夕夜可延長到次日2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沈陽市政府在多方征求民眾意見,社會各界達成共識的基礎上,于1998年果斷地解除了“禁鞭令”,做出了“限放”的有關管理規定。經過近幾年的不斷摸索,到2002年沈陽市煙花爆竹“限放”的安全管理,便做出了22項細則規定。8年來他們既加大了管理力度,又做到不傷害公民利益,執法為民。每年春節嚴把“三關”:(1)貨源關。凡允許進入沈陽銷售的合格品,每年都進行加貼防偽標識。(2)銷售關。凡銷售鞭炮的攤位每年都必須進行全面地清查審批,遵紀守法者發證上崗,無證者堅決取締。(3)存儲關。對存儲鞭炮的庫房實施嚴格安全管理,對禁止設在哪兒都有明確規定。從1998年實施鞭炮“限放”后,一面恢復了老百姓過年可以歡歡喜喜地放鞭炮,另一面做到了火災、人員傷亡事故逐年減少,沒有因燃放鞭炮而發生一起大的火災事故。老百姓露出了笑臉,贊成“禁”與“放”的不同人群也達成了和諧統一。總之,一貫領風氣之先的上海市,早已成為中國第一個開禁的城市。在曾經采取“禁放”政策的282個城市中,目前已經“解禁”的城市已達到106個[10]。
北京市有限地解除煙花爆竹“禁放令”。1993年10月12日,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北京市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并于1993年12月1日開始實行。該法規規定:8個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遠離市區的農村及其他遠郊區、縣,暫不列為禁放區,由當地區、縣人民政府另行規定。近幾年每逢春節,8個城區內鞭炮聲仍不絕于耳。京城的老百姓并非不知道有鞭炮“禁放令”,但是,總覺得不放鞭炮年味兒不夠濃厚。所以,即使平時遵紀守法的人,也禁不住在大過年的時候,偷偷摸摸地違禁一次放鞭炮。為了監督“禁放”,2005年春節北京市組織了13萬監督員、680多輛機動車輛,市公安、監督、監察、工商、供銷合作社等9個部門聯合進行檢查,禁放區內街巷路口都有人嚴防死守,252人因違禁燃放受到行政處罰。但是,這一切并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本來是很嚴肅的政府“禁放令”,每年卻要讓熱熱鬧鬧的鞭炮聲“嘲笑”一回,這多少總是對法律的嘲諷,對政府形象的損害。誠如美國和前蘇聯都曾經立法在全國范圍內禁酒,最后都以失敗告終。中國人民大學社會學系的周孝正教授強烈反對“禁放”。他說,禁放是錯誤的,是一種“自辱行為”。“燃放煙花爆竹是重要的民俗,民俗不是迷信。”“放鞭炮是春節的組成部分,也是春節的主要標識,是人文意味很濃的風俗傳統,是中華文明的一部分,有構建和諧社會、促進中華文明認同感的作用。”“現在人們都抱怨大城市年味不夠,如果連放鞭炮都不讓,那年味不就更淡了嗎?”[11]過年燃放鞭炮,已屬于中華民族文化遺產的一部分,決不能一“禁”了之。全國政協委員陶思炎同志曾在“兩會”上提交過一份“解禁”議案。他說:“現在春節之所以沒有年味,很多人都熱衷于洋節,其中一個重要因素就是禁放煙花爆竹。我覺得爆竹只要一恢復,年味就恢復90%。氣氛上來了,年文化、年經濟也會隨之而起。”[12]令人欣慰的是《北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草案)》于2005年6月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原則通過,并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審議。7月19日北京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審議通過了該《條例(草案)》。委員們紛紛贊成禁放改限放,希望把放爆竹慶新年的樂趣還給市民。《條例(草案)》以立新廢舊的方式規定,每年的農歷除夕至正月十六,北京市內除了高危場所外的區域都可燃放煙花爆竹;重大慶典活動和節日期間,經北京市人民政府批準,允許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燃放煙花爆竹。與現行的“禁放令”相比,新《條例(草案)》有幾處明顯變化:一是禁放區域由8個城區縮小為五環路以內的地區,除春節或者重大慶典活動外,市民不得燃放煙花爆竹,五環路以外地區則全年“解禁”;二是將易燃易爆危險場所、交通樞紐、黨政機關駐地、軍事要地、文物保護單位等設為“禁放區”;三是加大安全管理力度,從事生產、儲存、運輸、銷售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辦理許可手續;凡在禁放時間、地點內燃放煙花爆竹的單位,公安機關可以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燃放的處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13]。立法的過程實際上是廣泛征求民意的過程,立法的結果體現的是立法機關權衡利弊的結果,是對各方面利益平衡的結果,甚至有時是對各方面觀點協調、妥協的結果。當然這種妥協必須以堅持法理、維護絕大多數人的利益為原則。在這次新《條例(草案)》起草制訂的過程中,民意、聽證始終是重要的決策依據。譬如,《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曾將非禁放區的燃放時間限定為每日8時至22時,但是不少市民反映此規定很難操作,最終被刪除。還有市民認為應該借鑒香港等地的做法,在春節期間集中燃放禮花。北京市法制辦公室在調查后認為,北京市與南方城市不同,冬季干燥多風,集中燃放禮花存在較高的火險隱患,因此沒有采納這個建議。北京市政府法制辦公室2005年春公布的多項調查結果顯示,大多數北京市民在希望政府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同時,贊成有條件的放寬燃放限制。北京市社情民意調查中心的抽樣調查結果顯示,在近6000名受訪市民中,要求春節燃放煙花爆竹的人數約占八成;北京市8個城區30多個街道辦事處通過召開座談會、發放調查問卷等形式,向1500多位不同年齡的市民征詢意見,結果有六成二的受訪者表達了春節燃放煙花爆竹的愿望。在“千龍網”進行的調查中,有五成“網民”贊成有條件的“解禁”。總之,北京市禁放改限放的做法告訴我們,法律法規的完善與修改關鍵還是要尊重和貼近群眾的客觀需求,體現與時俱進的精神。
開禁燃放煙花爆竹必須嚴把鞭炮質量關。煙花爆竹是我國傳統民族產業,它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和燃放各個環節,都必須嚴格依法進行。要把煙花爆竹產品的危險性、生產的危險性和銷售的危險性降到最低限度,安全性提到最高的高度。全國各地必須嚴把煙花爆竹的進口渠道關,禁止銷售那些沒有安全保障的“三無”產品。一旦發現有違法、違規行為,無論那一級執法部門一定要予以嚴肅查處,決不能有半點地方保護主義的放縱。截止2003年底,全國共有煙花爆竹生產企業7064個,分布在26個省(市、區),傳統產區和重點產區企業數量占全國生產單位總數的90%,銷售收入占全國銷售總額的98%。其中,湖南、江西、廣西三省生產企業數量占全國生產單位總數的74%,銷售總額占全國的83%;安徽、河南、貴州、陜西、四川、廣東、河北等非重點產區生產企業數量占全國總數的16%,銷售收入占全國的15%。抓好了這些地方煙花爆竹的質量標準、檢驗規程、進出口程序的法規建設,就等于抓住了煙花爆竹質量管理的“牛鼻子”。國家質檢總局于2005年初抽查了湖南、江西、廣西、福建、遼寧、安徽、四川7個煙花爆竹生產、主銷區的120家企業生產的120種煙花爆竹產品(不涉及出口產品),抽樣合格率僅為56.5%;而此前2003年對該類產品的抽查,抽樣合格率只有41.7%。為了切實保證煙花爆竹的質量,2004年我國出臺了3項煙花爆竹的新標準,對原有的《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和《煙花爆竹抽樣檢查規則》兩項標準也進行了修訂。這些標準對煙花爆竹的產、運、儲等環節的安全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的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標準還明確規定,氯酸鉀、砷化合物、汞化合物不得作為生產原料,并且按照產品的藥量和它所構成的危險性,把煙花爆竹分為A、B、C、D四個級別,A級產品必須由專業人員燃放。外觀與包裝不符合要求的產品,很容易在產品運輸和儲存過程中引發事故,尤其是磨擦類煙花爆竹更需要適宜的包裝。國際上把煙花爆竹產品劃歸危險品中的爆炸物品,對其包裝有嚴格的規定和要求,我國國家標準也明確規定要用專門符合要求的紙箱或者木箱進行包裝。這些新標準、新規定自2005年3月1日起實施[14]。
建設法治社會需要立法方、執法方與全體公民共同努力。過去10多年的煙花爆竹“禁放令”受到廣泛的違法,給社會帶來的負面影響起碼有如下四個方面:(1)有損法律的尊嚴,使得一項本來非常嚴肅的法令處于“人人皆知可違反”的虛無狀態。(2)有損政府形象,巨大的響聲似乎隨時隨地都在質疑政府的管理能力和權威性。(3)有損于公眾法制觀念、守法意識的形成,使人容易誤解為可以擇法而從之。(4)誤導廣大群眾,使人認為“法不責眾”,只要眾人都違法那么法就不起作用。其實法治本身就是一門平衡的藝術,是權利與權利、權利與權力相互沖突下的動態平衡。縱觀全國各地現行的鞭炮禁放法規,大多數實行“有限燃放”,公民可以在法律規定和許可的時間、地點行使自己的自由權利,只不過在制訂之初,立法機關就考慮了與其他公民不受噪音干擾等權利的平衡、燃放地點與周邊環境許可限度的平衡、立法本意與未來執法成本的平衡。制定法律法規必須讓公眾真正廣泛參與,讓各種意見在立法前和立法中得到充分表達,得到公眾廣泛認同后再頒布實施。這樣就可以避免法令出臺了民眾不認可,故采用違禁行為來表達其意見。政府應當制訂強制性的法規標準,消除安全隱患、處理好燃放與擾民的關系等,而不應該介入習俗存亡之爭。在這一點上,禁放法規采納的“有限燃放”,正是社會多重利益和要求最終平衡的結果。這也就是說對于鞭炮的禁放與否,并不僅僅只是一個公共安全與傳統民俗的選擇問題,而且是一個考驗政府施政能力的問題。一項法令如果有許多人不愿意去執行,這在某種程度上就說明該法令本身存在著實際問題。我認為一部好的法律法規起碼必須具備如下三點:一是符合國情,反映當代經濟、政治、文化發展的內在要求,并且與民族歷史文化傳統相協調;二是必須符合民心,反映大多數人的愿望,以贏得認同和公信;三是符合操作規程,應當結構合理、邏輯嚴密、用語準確,不留朦朧條款和沒有自相矛盾,具體規定應當切合實際。有限燃放煙花爆竹法規的成功實施,只有當它是一部所有人都能夠和都必須遵守的良法才行。
參考文獻:
[1]有關資料來源參見吳正彪.春節習俗的文化人類學解析[N].北京:中國民族報,2005—03—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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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巡警總局.鞭炮禁放公告[N].大公報,1907—02—03(天津新聞版).
[9]吳丈蜀.歷代詩詞曲佳句名篇大全[M].第119頁.武漢:長江文藝出版社,1992年版。
[11]李郁.爆竹聲中看禁放[N].北京:法制日報,2005—02—17(2).
[12]李天琪.禁放令:爆竹聲中的堅守[N],貴州:西部開發報,2005—01—20(6).
[13]黃秀麗.過年放鞭炮有望解禁[N]. 北京日報,2005—05—17(5).郭曉宇.禁放改限放,現行法規遭遇民意挑戰[N]. 北京:法制日報,2005—07—21(5).
[14]韓樂悟.節日未到鞭炮先爆的警示[N].北京:法制日報,2005—02—02(5).
本文轉載《中央民族大學學報》(2006年第1期)
本文作者宋才發(1953—),湖北武穴人,法學博士。中央民族大學科研處處長、法學教授、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中國少數民族研究中心特聘教授、博士生導師,從事法學研究。
本課題為國家“211工程”十五建設重點項目(發改社會[2004]834號);國家社會科學基金2005年度資助項目(項目批準號:05BMZ007);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2004年度重大研究項目(項目批準號:05JJD850009)。
不應該用禁止的方式讓人們忘卻民族的文化傳統和習俗。王安石那首《元日》“爆竹聲中一歲除,春風送暖入屠蘇。千門萬戶曈曈日,總把新桃換舊符。”[9]的詩句是不會被人遺忘的。民俗的存在或者消亡遵循自然規律,一紙規章并不能令其早亡。力圖通過一紙禁令就永遠地、徹底地禁止放鞭炮,不是件容易的事情。上至百歲老人,下至三歲孩童,對過年放鞭炮都具有強烈的渴望,過年放鞭炮的習俗蘊含著深厚的民族底蘊。筆者認為過年放鞭炮,完全放任自流確有負面影響,而完全禁止又缺少節日氣氛,老百姓怨聲很大。應當在“禁”與“放”中尋找一個合適的度,掌握動態平衡,多一些通情達理地疏導,少一些不通情理的硬性禁令,也許容易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中華民族歷史上的治水英雄大禹,面對泛濫成災的洪水,他采用的是“疏導”,結果大功告成。而他的父親卻忙著到處堵塞,怎么堵塞也阻止不住洪水的沖擊,落個一敗涂地的慘局。這里面“疏”與“堵”的哲理,用在過年燃放鞭炮是“禁”還是“放”的爭論上,具有異曲同工之效。近些年來,上海、天津、南京、濟南、沈陽、大連等一些曾全面“禁放”的城市,都從體恤民意、民俗考慮,相繼修改了有關“禁放”的規定。譬如,上海市人大通過了《上海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提出“加強管理、改良品種、劃塊禁放、禁疏結合”的十六字方針。大連市人大于1996年7月通過了“平時禁放,春節、重大節日期有限燃放”的規定。天津市于2002年開始實行限時、限地、限品種的“三限”燃放政策。其中“限地”即規定在公共場所、群眾集體活動場所,以及比賽進行中的體育場館,建筑物的房頂、樓道、陽臺、窗口、有易燃易爆物的倉庫、廠房、綠地草坪等地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限品種”即市民只能燃放經公安機關檢驗合格的煙花爆竹品種;“限時”即在外環線以內地區,每日22時至次日6時(除夕夜可延長到次日2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沈陽市政府在多方征求民眾意見,社會各界達成共識的基礎上,于1998年果斷地解除了“禁鞭令”,做出了“限放”的有關管理規定。經過近幾年的不斷摸索,到2002年沈陽市煙花爆竹“限放”的安全管理,便做出了22項細則規定。8年來他們既加大了管理力度,又做到不傷害公民利益,執法為民。每年春節嚴把“三關”:(1)貨源關。凡允許進入沈陽銷售的合格品,每年都進行加貼防偽標識。(2)銷售關。凡銷售鞭炮的攤位每年都必須進行全面地清查審批,遵紀守法者發證上崗,無證者堅決取締。(3)存儲關。對存儲鞭炮的庫房實施嚴格安全管理,對禁止設在哪兒都有明確規定。從1998年實施鞭炮“限放”后,一面恢復了老百姓過年可以歡歡喜喜地放鞭炮,另一面做到了火災、人員傷亡事故逐年減少,沒有因燃放鞭炮而發生一起大的火災事故。老百姓露出了笑臉,贊成“禁”與“放”的不同人群也達成了和諧統一。總之,一貫領風氣之先的上海市,早已成為中國第一個開禁的城市。在曾經采取“禁放”政策的282個城市中,目前已經“解禁”的城市已達到106個[10]。
北京市有限地解除煙花爆竹“禁放令”。1993年10月12日,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北京市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并于1993年12月1日開始實行。該法規規定:8個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遠離市區的農村及其他遠郊區、縣,暫不列為禁放區,由當地區、縣人民政府另行規定。近幾年每逢春節,8個城區內鞭炮聲仍不絕于耳。京城的老百姓并非不知道有鞭炮“禁放令”,但是,總覺得不放鞭炮年味兒不夠濃厚。所以,即使平時遵紀守法的人,也禁不住在大過年的時候,偷偷摸摸地違禁一次放鞭炮。為了監督“禁放”,2005年春節北京市組織了13萬監督員、680多輛機動車輛,市公安、監督、監察、工商、供銷合作社等9個部門聯合進行檢查,禁放區內街巷路口都有人嚴防死守,252人因違禁燃放受到行政處罰。但是,這一切并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本來是很嚴肅的政府“禁放令”,每年卻要讓熱熱鬧鬧的鞭炮聲“嘲笑”一回,這多少總是對法律的嘲諷,對政府形象的損害。誠如美國和前蘇聯都曾經立法在全國范圍內禁酒,最后都以失敗告終。中國人民大學社會學系的周孝正教授強烈反對“禁放”。他說,禁放是錯誤的,是一種“自辱行為”。“燃放煙花爆竹是重要的民俗,民俗不是迷信。”“放鞭炮是春節的組成部分,也是春節的主要標識,是人文意味很濃的風俗傳統,是中華文明的一部分,有構建和諧社會、促進中華文明認同感的作用。”“現在人們都抱怨大城市年味不夠,如果連放鞭炮都不讓,那年味不就更淡了嗎?”[11]過年燃放鞭炮,已屬于中華民族文化遺產的一部分,決不能一“禁”了之。全國政協委員陶思炎同志曾在“兩會”上提交過一份“解禁”議案。他說:“現在春節之所以沒有年味,很多人都熱衷于洋節,其中一個重要因素就是禁放煙花爆竹。我覺得爆竹只要一恢復,年味就恢復90%。氣氛上來了,年文化、年經濟也會隨之而起。”[12]令人欣慰的是《北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草案)》于2005年6月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原則通過,并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審議。7月19日北京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審議通過了該《條例(草案)》。委員們紛紛贊成禁放改限放,希望把放爆竹慶新年的樂趣還給市民。《條例(草案)》以立新廢舊的方式規定,每年的農歷除夕至正月十六,北京市內除了高危場所外的區域都可燃放煙花爆竹;重大慶典活動和節日期間,經北京市人民政府批準,允許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燃放煙花爆竹。與現行的“禁放令”相比,新《條例(草案)》有幾處明顯變化:一是禁放區域由8個城區縮小為五環路以內的地區,除春節或者重大慶典活動外,市民不得燃放煙花爆竹,五環路以外地區則全年“解禁”;二是將易燃易爆危險場所、交通樞紐、黨政機關駐地、軍事要地、文物保護單位等設為“禁放區”;三是加大安全管理力度,從事生產、儲存、運輸、銷售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辦理許可手續;凡在禁放時間、地點內燃放煙花爆竹的單位,公安機關可以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燃放的處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13]。立法的過程實際上是廣泛征求民意的過程,立法的結果體現的是立法機關權衡利弊的結果,是對各方面利益平衡的結果,甚至有時是對各方面觀點協調、妥協的結果。當然這種妥協必須以堅持法理、維護絕大多數人的利益為原則。在這次新《條例(草案)》起草制訂的過程中,民意、聽證始終是重要的決策依據。譬如,《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曾將非禁放區的燃放時間限定為每日8時至22時,但是不少市民反映此規定很難操作,最終被刪除。還有市民認為應該借鑒香港等地的做法,在春節期間集中燃放禮花。北京市法制辦公室在調查后認為,北京市與南方城市不同,冬季干燥多風,集中燃放禮花存在較高的火險隱患,因此沒有采納這個建議。北京市政府法制辦公室2005年春公布的多項調查結果顯示,大多數北京市民在希望政府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同時,贊成有條件的放寬燃放限制。北京市社情民意調查中心的抽樣調查結果顯示,在近6000名受訪市民中,要求春節燃放煙花爆竹的人數約占八成;北京市8個城區30多個街道辦事處通過召開座談會、發放調查問卷等形式,向1500多位不同年齡的市民征詢意見,結果有六成二的受訪者表達了春節燃放煙花爆竹的愿望。在“千龍網”進行的調查中,有五成“網民”贊成有條件的“解禁”。總之,北京市禁放改限放的做法告訴我們,法律法規的完善與修改關鍵還是要尊重和貼近群眾的客觀需求,體現與時俱進的精神。
開禁燃放煙花爆竹必須嚴把鞭炮質量關。煙花爆竹是我國傳統民族產業,它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和燃放各個環節,都必須嚴格依法進行。要把煙花爆竹產品的危險性、生產的危險性和銷售的危險性降到最低限度,安全性提到最高的高度。全國各地必須嚴把煙花爆竹的進口渠道關,禁止銷售那些沒有安全保障的“三無”產品。一旦發現有違法、違規行為,無論那一級執法部門一定要予以嚴肅查處,決不能有半點地方保護主義的放縱。截止2003年底,全國共有煙花爆竹生產企業7064個,分布在26個省(市、區),傳統產區和重點產區企業數量占全國生產單位總數的90%,銷售收入占全國銷售總額的98%。其中,湖南、江西、廣西三省生產企業數量占全國生產單位總數的74%,銷售總額占全國的83%;安徽、河南、貴州、陜西、四川、廣東、河北等非重點產區生產企業數量占全國總數的16%,銷售收入占全國的15%。抓好了這些地方煙花爆竹的質量標準、檢驗規程、進出口程序的法規建設,就等于抓住了煙花爆竹質量管理的“牛鼻子”。國家質檢總局于2005年初抽查了湖南、江西、廣西、福建、遼寧、安徽、四川7個煙花爆竹生產、主銷區的120家企業生產的120種煙花爆竹產品(不涉及出口產品),抽樣合格率僅為56.5%;而此前2003年對該類產品的抽查,抽樣合格率只有41.7%。為了切實保證煙花爆竹的質量,2004年我國出臺了3項煙花爆竹的新標準,對原有的《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和《煙花爆竹抽樣檢查規則》兩項標準也進行了修訂。這些標準對煙花爆竹的產、運、儲等環節的安全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的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標準還明確規定,氯酸鉀、砷化合物、汞化合物不得作為生產原料,并且按照產品的藥量和它所構成的危險性,把煙花爆竹分為A、B、C、D四個級別,A級產品必須由專業人員燃放。外觀與包裝不符合要求的產品,很容易在產品運輸和儲存過程中引發事故,尤其是磨擦類煙花爆竹更需要適宜的包裝。國際上把煙花爆竹產品劃歸危險品中的爆炸物品,對其包裝有嚴格的規定和要求,我國國家標準也明確規定要用專門符合要求的紙箱或者木箱進行包裝。這些新標準、新規定自2005年3月1日起實施[14]。
建設法治社會需要立法方、執法方與全體公民共同努力。過去10多年的煙花爆竹“禁放令”受到廣泛的違法,給社會帶來的負面影響起碼有如下四個方面:(1)有損法律的尊嚴,使得一項本來非常嚴肅的法令處于“人人皆知可違反”的虛無狀態。(2)有損政府形象,巨大的響聲似乎隨時隨地都在質疑政府的管理能力和權威性。(3)有損于公眾法制觀念、守法意識的形成,使人容易誤解為可以擇法而從之。(4)誤導廣大群眾,使人認為“法不責眾”,只要眾人都違法那么法就不起作用。其實法治本身就是一門平衡的藝術,是權利與權利、權利與權力相互沖突下的動態平衡。縱觀全國各地現行的鞭炮禁放法規,大多數實行“有限燃放”,公民可以在法律規定和許可的時間、地點行使自己的自由權利,只不過在制訂之初,立法機關就考慮了與其他公民不受噪音干擾等權利的平衡、燃放地點與周邊環境許可限度的平衡、立法本意與未來執法成本的平衡。制定法律法規必須讓公眾真正廣泛參與,讓各種意見在立法前和立法中得到充分表達,得到公眾廣泛認同后再頒布實施。這樣就可以避免法令出臺了民眾不認可,故采用違禁行為來表達其意見。政府應當制訂強制性的法規標準,消除安全隱患、處理好燃放與擾民的關系等,而不應該介入習俗存亡之爭。在這一點上,禁放法規采納的“有限燃放”,正是社會多重利益和要求最終平衡的結果。這也就是說對于鞭炮的禁放與否,并不僅僅只是一個公共安全與傳統民俗的選擇問題,而且是一個考驗政府施政能力的問題。一項法令如果有許多人不愿意去執行,這在某種程度上就說明該法令本身存在著實際問題。我認為一部好的法律法規起碼必須具備如下三點:一是符合國情,反映當代經濟、政治、文化發展的內在要求,并且與民族歷史文化傳統相協調;二是必須符合民心,反映大多數人的愿望,以贏得認同和公信;三是符合操作規程,應當結構合理、邏輯嚴密、用語準確,不留朦朧條款和沒有自相矛盾,具體規定應當切合實際。有限燃放煙花爆竹法規的成功實施,只有當它是一部所有人都能夠和都必須遵守的良法才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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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轉載《中央民族大學學報》(2006年第1期)
本文作者宋才發(1953—),湖北武穴人,法學博士。中央民族大學科研處處長、法學教授、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中國少數民族研究中心特聘教授、博士生導師,從事法學研究。
本課題為國家“211工程”十五建設重點項目(發改社會[2004]834號);國家社會科學基金2005年度資助項目(項目批準號:05BMZ007);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2004年度重大研究項目(項目批準號:05JJD850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