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花爆竹不能隨意“開禁”
襄陽日報2015年9月8日 吳安心
據襄陽政府網公告,市公安局將于9月11日舉行《襄陽市市區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聽證會,此舉意在防治我市燃放煙花爆竹所造成的大氣污染,改善空氣環境質量,好處多多。既然是“征求意見稿”,作為一個法律工作者,也說說我的意見。
我認為,征求意見稿中第四條于法無據,于理不合,應予刪除。征求意見稿第四條為:“重大節慶活動確需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燃放焰火的,應當經公安機關許可,并在指定的時間、地點、范圍內燃放。”這一條突破了上位行政法規——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即禁止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燃放煙花爆竹。規定中并沒有對征求意見稿第四條所述的特殊情況,即重大節慶活動“開口子”。
“法無授權不可為”。公安機關許可燃放焰火的法定依據必須依照國務院現行條例。再則,“重大節慶”的標準該如何劃分?普通百姓的婚喪嫁娶、商家慶祝相對于各自的生活、工作和生產經營,都是重大節慶,都有禮儀需要,和政府層面的重大節慶相比,原本沒有高低之分。
此外,如果征求意見稿第四條得以保留,還將導致一個結果:一旦有單位和個人據此經公安機關許可在禁放區燃放焰火,污染了大氣環境,我市檢察院可以提起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湖北是全國13個公益訴訟試點省份之一),要求撤銷許可;另外民間環保組織也有權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要求燃放者和公安機關連帶賠償大氣污染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和服務功能損失。公安機關制訂的這條許可原本就于法無據,敗訴就在所難免了。
筆者認為,公安機關出臺燃放煙花爆竹相關規定的初衷是好的,但在制定規范性文件時,只有上合國務院行政法規,下維護社會公平底線,普通百姓才能從心底自覺守法,法律權威才能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