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切莫動輒對民俗說不
原標題:對燃放鞭炮立法有感(作者 鄭靖山)
近聞不少市人大擬對燃放鞭炮等民俗行為進行立法,我不禁想說:地方立法,切莫動輒對民俗說不。
民俗是一個國家、民族、地區中集居民眾所共同創造、共享、傳承的風俗講究、生活習慣,是一種約定俗成的社會意識形態。民俗的這種集體性、自發性特征有效地培育了社會的一致性,也非常有效地增強了族群認同、強化了族群精神、塑造了族群品格。民俗文化因此成為一個國家、民族、地區的重要人文根系,是族群文化代代相傳的重要介質。對此,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文化多樣性宣言》、《關于保護傳統文化與民間創作的建議》、《人類口頭及非物質遺產代表作宣言》等多個公約性文件中多有闡述,反復強調民俗文化的重要地位和歷史價值。并且,學界公認的民俗內容也不斷拓展,廣義上的民俗已經包括生產勞動、日常生活、社會組織、歲時節慶、人生禮儀、游園工藝、民間宗教、婚喪禮數等多個領域,涉及百姓衣食起居、自律群居、作息勞逸、生老病死、對天待祖等各種講究,滲透到社會生活方方面面。
民俗文化屬于事關國家、民族文化安全的本位文化。歷史反復證明,本位文化強大,則底氣十足,自信滿滿,民族必然內功深厚;本位文化衰弱,則底氣不足,自慚形穢,民族必然一盤散沙。雖然民俗文化在現代生活中經常會表現出古板、俗氣、非時尚的一面,但如果因此輕易廢棄、限制、破壞這些民俗文化,后果是嚴重的。要想讓天天拿刀叉吃飯、年年過洋節日的下一代保持住中華美德的愿望是幼稚的。就像原始森林有著人造林不可替代的生態意義一樣,傳承千百年的民俗文化對于主流價值觀認同和民族本位文化有著其他文化不可替代的作用,搞不好也會像水土流失一樣造成不可逆轉的破壞。史上契丹人建立的遼國,曾經盛極一時,但在盲目追慕異族文化后,不久便退出了歷史舞臺。相反,中華民俗文化則一直堅守、一脈相承,歷朝歷代,不管江山誰坐,不論朝代誰名,總是傳承漢唐古風,總是供奉軒轅孔孟,總是拿著筷子吃飯,總是寫方塊字、過中國節,使得五千多年的中華文明從不斷代,至今源遠流長,這是包括民俗文化在內的強大本位文化的力量使然。沒有這一力量,中國早已不是中國。
民俗文化還有一種重要的藝術承載意義。民俗文化由于深入民間、融入生活、形成習俗,因而更具有傳承意義,比之民族傳統文化藝術的傳承更加富有生命力。很多傳統文化藝術就是借助于民俗文化才能傳承至今,我國很多稀有地方劇種至今不絕種,就得好好感謝祭神祭祖時唱大戲的習俗。不過,知道民族傳統文化藝術重要的也許很多,知道民俗文化重要的卻不見得有多少,或者知道者不見得愛講、敢講、會講,或者司空見慣只做不說。當今社會,應該沒有人愚蠢到要去禁止中醫、禁止京劇、禁止書法、禁止國畫,但是,敢于禁止年俗的則大有人在,禁燃鞭炮便是對我國年俗文化的一種無知。我國是民俗節慶文化最為豐富的國家之一,單單一個春節,就有爆竹、桃符、年畫、守歲、壓歲、舞獅、祭神、祭祖、拜年等數十種講究。燃放鞭炮的習俗在南朝梁代示懔《荊楚歲時記》有記載:“正月一日,雞鳴而起。先于庭前爆竹,以避山臊惡鬼。”到了唐朝,人們采用鞭炮代替爆竹,但“爆竹”之名卻沿用至今。對于這樣一種流傳千古、意味深長的民俗講究,如果隨便以噪音、安全等理由加以禁止,顯然是粗暴的。如果因為噪音、安全原因就要禁燃鞭炮,那汽車、飛機、輪船早該廢掉了。
從更加理性的角度看,民俗還是一種基本生存權。人類不同于動物界,精神追求、民俗習慣與物質需要一樣,是人類生存的基本需要、基本權利。民俗從法理上受保護,不但國家行政權力不能隨意干預,修憲、立法等涉及民俗問題也應慎重,地方立法則要回避涉及公民基本權利的相關問題。美國至今對私人持有槍支這樣明顯弊多于利的民俗不敢立法禁止,大概就是基于這一考量。當然這樣說不是說所有民俗都不能碰、不能動、不能改,應該說民俗也有一個如何引導和健康發展的問題。譬如:燃放煙花爆竹可以按節慶和目的不同限定時間、地點、品種,不同安全級別的煙花爆竹可以規定燃放者年齡限制和職業要求,對制造、經營渠道可以用負面清單管理規范生產經營秩序,研發環節可以鼓勵研究出更為安全可靠的煙花爆竹產品,社會宣傳可以大力提倡文明、秩序、安全燃放煙花爆竹,辦法多得是。那些動輒禁止、指望一禁了之的施政行為,是典型的懶政、庸政、敗政。
對于民俗文化,當前要強調的不是禁止問題而是保護問題,尤其是加強立法保護。國家層面應該適時出臺《民俗文化保護條例》,限制地方政府對傳統民俗文化的自由裁量權;地方層面,應該通過宣傳教育,有效引導民俗文化進入文明傳習、煥發魅力、提升張力的升級版,同時以國家級非遺、歷史文化名城、民俗文化之鄉、古村落等為基地,設立民俗文化保護示范點,把民俗文化漸次引領進入大文化的殿堂。
來源:羊城晚報(2016-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