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政府對花炮燃放的管理
花炮為清代火災的禍根之一。地方官員為預防花炮引發的火災一般采取兩項措施,一是禁放花炮,二是搬遷花炮制作坊。同治十二年(1873年)正月,上海禁放花炮的曉諭遍貼通衢:
“上海歲底祀神,香煙繚繞,酒肉紛陳,衣冠拜跪,必敬必恭,禮畢送神,放鞭炮火炮,以為故事。千家一律,比比皆然。第為巡捕見之……皆被拉押捕房。茍無具保之人,再由捕房解送公堂……施放花炮之案層見疊出,又難枚舉。在受罰者紛紛議論,莫不謂巡捕之多事也。殊不知私放花炮。在中國亦有例禁,值此冬日燥烈,更宜極意防備。城廂內外,曉諭遍貼通衢,誠恐設或不慎受害無窮矣。”
光緒十八年(1892年)正月,上海法租界也規定禁放“流星趕月煙花,以防不測”。
光緒二十年(1896年)元宵節,上鞍巡防局,按段搜巡,查禁茶館深夜賣茶放花炮。
宣統二年(1910),北京也重申禁放爆竹令,據《大公報》記載:
“民政部尚書肅邸以年關在邇,所有雙響起花爆竹,早在禁止之列,深恐商民狃于習慣,迷信難除,日內擬即出示重申禁令,如敢故違,定行照章懲罰不貸。”
清代各地方雖然屢禁燃放煙花爆竹,卻屢禁不止。看來,已成為重要民俗和傳統文化的燃放煙花爆竹的活動,并非簡單的一紙禁令可以解決的,只能采取疏導的辦法了。
光緒六年(1880年),安慶府曉諭告示稱:
“時值冬令,風高物燥,火患最宜嚴防。而省垣重地,人煙湊集,且有草房夾雜其間,更須加意防范。惟查硝磺最易燃火,設或提防不密,貽害無窮。查制造花爆鋪戶,向來皆在城外空曠之處開設售賣。乃近來多有無知之徒,不遵向章,竟敢在城內城外房屋稠密處所,開設鋪戶制造,不思硝磺最易燃火,豈可姑容于旦夕,致滋貽禍于無涯。合亟出示,剴切曉諭。為此示仰爆竹鋪戶人等一體知悉,務將城內及關廂內并城外房屋稠密之所,定限十日,一概搬移于城外空曠處所開設制造售賣,如敢故違,定提拿究懲,決不姑寬。”
光緒三十二年八月(1906年9月),天津警方協同地保,“將南門外拖西馬路德興、錦興等爆竹作坊共七家傳后,限十五天離境,各具甘結存案”。但是限令并不見得能落實,上述被限令的七家爆竹作坊,從八月具結到九月仍未搬移,據天津《大公報》載“日前該七家稟稱,先將引火之物遷往王家樓,于明年二月一律遷移”。由此可見,在執行政令疏松的情況下,防火也是一件難事。
(浙江金華 張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