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竹“解禁”與否應由民意抉擇
近日,廣東著名學者、中山大學中文系教授葉春生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做法是出于安全角度,但做任何事情都會有安全隱患,不能因噎廢食。因此,廣州可以在做好安全防范的前提下,一步一步放開,可以先限制性地允許燃放,直至最后完全放開。”
1992年6月1日,廣州首開“禁放”先河,如今,爆竹“解禁”呼聲又起。
關于大城市是否可以燃放煙花爆竹的問題,一直都是有爭論的。反對煙花爆竹者認為爆竹生產、燃放過程中曾經發生很多事故,爆竹燃放的聲音造成城市噪音污染。而贊同者則認為沒有煙花爆竹的年,完全失去了濃濃的年味。
不可否認,在城市無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確實造成諸多問題。
近幾年來,人們越來越重視華夏傳統的文化因素。現代工業化與城市化,使人們普遍感到生活中溫情的缺失,中國節日各種各樣的傳統活動,都在急遽地退出人們的生活,而使過年越來越沒有年味,過節越來越沒有節味。
“爆竹聲中一歲除”,這樣的詩句不止存在于古舊的書籍中,而且在代代傳唱中塑造了傳統中國人的生活。“新歷才將半紙開,小亭猶聚爆竿灰。”這樣的吟誦不但是歷史的寫照,而且在中華歷史的生活中沉淀為人們的情感。
煙花爆竹所構成的年味,絕非春節廟會、節日旅游可以替代。像春節晚會這樣的娛樂活動,想打造成“中華民俗”,只不過是笑話而已。因為民俗是歷史積淀的結果,只有在代代相傳的生活中不斷賦予新的文化因素,才能積累成人們的生活情感,從而形成普遍認同的民俗。
事實上,十多年前實行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政策,并非出于文化考慮,更非由于民意選擇,而是基于管理方便。但是,政策的合法性應當建立在普遍民意的基礎之上。
在鞭炮問題上,廣州有必要進行有效的民意調查,并在此基礎上做出相應調整。政策可以不是一味地禁止,而是有效地限制與服務,在“禁改限”的基礎上,更好地在煙花鞭炮的生產、流通和市民燃放等方面,做好安全監管、服務工作。
(陳壁生 作者系中國人民大學國學院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