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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應急廳公布10起煙花爆竹領域典型執法案例

發布時間:2024-02-17 13:05:22 點擊:0

針對當前煙花爆竹經營銷售旺季特點,全省應急管理系統加強與公安機關協作配合,不斷強化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執法,嚴厲打擊煙花爆竹領域違法犯罪行為,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現公布10起煙花爆竹領域行刑銜接典型執法案例。

淄博市臨淄區劉某未經許可擅自經營煙花爆竹構成非法經營罪案

2023年12月19日,淄博市臨淄區應急局會同辛店街道應急辦執法人員在巡查過程中,發現辛店街道某門市部倉庫內儲存有大量煙花爆竹。經查,劉某未經依法批準,擅自儲存經營煙花爆竹,且儲存數量較大,危險性極高。

根據《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當日,淄博市臨淄區應急局將該案移送淄博市公安局臨淄分局,并由辛店派出所負責辦理。2023年12月20日,辛店派出所對劉某涉嫌非法經營案立案偵查。2024年1月12日,臨淄區人民檢察院以非法經營罪向臨淄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1月12日,臨淄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劉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臨沂市蒙陰縣張某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煙花爆竹生產、儲存、經營涉嫌構成行刑銜接案

2023年12月23日,根據群眾舉報線索,蒙陰縣應急局執法人員對蒙陰街道北關社區一處出租房進行核查,當場查獲硫磺20斤、發射火藥10斤和量具器皿等物品,現場存放2.75寸散裝禮花彈10箱、大“魚雷”366個、“花開富貴”103箱。經查,當事人張某未經許可,擅自在出租房內制造、儲存、銷售煙花爆竹,該生產場所位于村居內,周邊緊鄰民房,現場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具有發生重大傷亡的現實危險性。

根據《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蒙陰縣應急局將該案移送蒙陰縣公安局。2023年12月23日,蒙陰縣公安局對張某以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立案偵查,并依法對張某刑事拘留。

日照市山海天旅游度假區丁某某未經許可擅自經營煙花爆竹涉嫌構成行刑銜接案

2023年12月1日,根據工作獲得線索,日照市山海天旅游度假區應急局會同臥龍山街道應急辦執法人員對陽光海岸沿線商鋪進行聯合執法檢查,發現陽光海岸2號停車場某海鮮烤肉自助餐廳內存儲煙花爆竹(加特林)224箱。經查,丁某某未經依法批準,租用該海鮮烤肉自助餐廳,擅自儲存經營煙花爆竹。執法人員下達《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經營活動,并對涉案煙花爆竹制品進行查封扣押。

根據《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2023年12月20日,山海天旅游度假區應急局將該案移送日照市公安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區分局立案偵查,目前該案正在偵辦中。

東營市墾利區宮某未經許可擅自經營煙花爆竹涉嫌構成行刑銜接案

2024年1月16日,東營市墾利區應急局接群眾舉報稱“墾利街道某炸雞店鋪內有人大量存售煙花爆竹”,墾利區應急局立即組織執法人員,會同墾利街道應急辦、墾利街道派出所開展聯合調查。經查,該店鋪所有人宮某在二樓和樓梯間儲存39種合計302箱煙花爆竹,其在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情況下擅自從事煙花爆竹經營。執法人員當場下達《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經營活動,并對涉案煙花爆竹制品進行查封扣押。

宮某違反《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款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東營市墾利區應急局依法立案調查,1月31日,對其作出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活動,處2.5萬元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人民幣0.15萬元的行政處罰。同時,根據《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東營市墾利區應急局將該案移送東營市公安局墾利分局立案偵查。目前,公安機關已對當事人宮某采取強制措施。

臨沂市蘭陵縣趙某等人未經許可擅自經營煙花爆竹涉嫌構成行刑銜接案

2024年1月22日,根據群眾舉報非法儲存經營煙花爆竹線索,蘭陵縣應急局執法人員對蒼山街道曬錢埠一村開展走訪調查,發現一處民房存放大量煙花爆竹制品。經查,該處民房為村民楊某所有,蒼山街道曬錢埠三村村民趙某等人未經依法批準,借用楊某民房儲存煙花爆竹制品,擅自從事經營煙花爆竹。執法人員在楊某父親楊某同見證下,現場查獲煙花爆竹制品965箱、價值30余萬元。

根據《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蘭陵縣應急局將該案件移送蘭陵縣公安局。2024年1月29日,蘭陵縣公安局對趙某等人立案偵查,目前該案正在偵辦中。

濟寧市兗州區湯某未經許可擅自經營煙花爆竹涉嫌構成行刑銜接案

2024年1月15日,根據工作獲得線索,濟寧市兗州區應急局聯合濟寧市公安局兗州分局以及新驛派出所,在一處院落內發現6個倉庫用于非法儲存煙花爆竹,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煙花爆竹制品1000余箱。經查,煙花爆竹制品為湯某購買,湯某明知應當辦理許可手續后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經營,其在未辦理經營許可的情況下仍以個人名義從事煙花爆竹存儲經營。執法人員下達《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經營活動,對涉案煙花爆竹制品進行查封扣押,并由濟寧市公安部門予以銷毀。

根據《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濟寧市兗州區應急局將該案移送濟寧市公安局兗州分局。2024年1月15日,濟寧市公安局兗州分局對湯某立案偵查。目前,公安部門已對湯某采取刑事措施,案件正在偵辦中。

濟寧市微山縣蔡某某未經許可擅自經營煙花爆竹涉嫌構成行刑銜接案

2024年1月21日,接群眾舉報,反映有人在趙廟鎮某機械鑄造廠倉庫內擅自儲存煙花爆竹。微山縣應急局立即聯合微山縣公安局開展核查,執法人員通過無人機偵察和現場實地檢查,在趙廟鎮某機械鑄造廠倉庫內發現儲存爆竹類、噴花類、組合煙花類、吐珠類、升空類、玩具類、地面旋轉類等煙花爆竹制品合計4321箱。經查,現場儲存的煙花爆竹為蔡某某購買,蔡某某未辦理煙花爆竹經營許可手續,且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現場不具備煙花爆竹安全存放條件。

根據《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微山縣應急局將該案移送微山縣公安局。2024年1月23日,微山縣公安局對蔡某某立案偵查。目前,案件正在偵辦中。

臨沂市平邑縣孟某某非法生產、儲存、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涉嫌構成行刑銜接案

2024年1月14日,平邑縣應急局接群眾舉報,反映鄭城鎮一村民從湖南省瀏陽市非法購買大量煙花爆竹并存放在村內自家倉庫。平邑縣應急局立即成立專項工作小組對舉報反映非法儲存煙花爆竹的村居進行摸排,當日,執法人員在鄭城鎮孟圍子村村南一村民自建倉庫內發現大量煙花爆竹制品。經查,孟圍子村村民孟某某在村南自建一處倉庫,通過某APP小程序租賃濱州市一輛高欄貨車,從湖南瀏陽購買煙花爆竹并運輸到自建倉庫內進行非法儲存經營。執法人員當場查獲煙花爆竹制品417箱、無名煙花貨物228件,在倉庫西北角發現用于生產組裝煙花爆竹半成品的引線11040米、軍工硝約8斤。孟某某未取得煙花爆竹生產、經營手續,且該倉庫周邊緊鄰民房,現場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具有發生重大傷亡的現實危險性。

根據《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平邑縣應急局將該案移送平邑縣公安局。2024年1月17日,平邑縣公安局對孟某某立案偵查。目前,案件正在偵辦中。

德州市慶云縣某煙花爆竹零售店銷售非法經營的煙花爆竹涉嫌構成行刑銜接案

2024年1月8日,慶云縣應急局執法人員對轄區某煙花爆竹零售店開展執法檢查,發現該零售店存有非法煙花爆竹105箱(加特林25箱、白洋淀80箱,無違法所得)。執法人員在調查過程中,發現涉案非法煙花爆竹是由孟某、臧某兩人向該零售店兜售。

該煙花爆竹零售店違反《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慶云縣應急局對其作出罰款0.49萬元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煙花爆竹的行政處罰。同時,根據《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慶云縣應急局將孟某、臧某二人涉嫌非法運輸、銷售煙花爆竹案件線索移送慶云縣公安局。2024年1月9日,慶云縣公安局對孟某、臧某立案偵查。目前,孟某、臧某已被逮捕,案件正在偵辦中。

臨沂市沂水縣某美發沙龍工作室非法經營煙花爆竹涉嫌構成行刑銜接案

2023年11月27日,根據群眾舉報線索,沂水縣應急局執法人員對某美發沙龍工作室進行檢查。經查,該美發沙龍工作室經營者為張某某,工作室分里外兩間,外間正常經營,里間存放有煙花爆竹,執法人員當場查獲煙花爆竹18類、136箱,另有零散包裝類193支。該美發沙龍工作室經營者張某某未經許可,擅自儲存經營煙花爆竹,且儲存經營場所位于城區沿街商鋪,上方為居民住宅,周邊緊鄰其他商鋪,人員出入較頻繁,現場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具有發生重大傷亡的現實危險性。

根據《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沂水縣應急局將該案移送沂水縣公安局。2023年11月28日,沂水縣公安局對張某某立案偵查。目前,案件正在偵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