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公布8起違法行為典型案例
針對當前全市煙花爆竹經營銷售旺季特點,濟寧市應急管理局認真落實煙花爆竹“打非”和銷售旺季安全監管措施,制定煙花爆竹旺季安全檢查工作方案、周密部署專項執法檢查活動,同時采取線上巡查、現場檢查、舉報核查等形式,查處了一批非法違法行為,取得了階段性的成效。為警示教育煙花爆竹行業從業單位和人員,減少違法、犯罪行為,濟寧市應急管理局通報2024年第一期8起煙花爆竹領域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典型案例。
一、兗州區應急管理局對湯某非法經營、存儲煙花爆竹行刑銜接案
2024年1月15日,兗州區應急管理局聯合濟寧市公安局兗州分局、新驛派出所根據工作獲得線索,在一院落內,發現非法儲存煙花爆竹的6個倉庫,收繳1000余箱。經調查,煙花爆竹為湯某所有,湯某明知經營煙花爆竹應當辦理煙花爆竹經營許可手續才能從事煙花爆竹經營,卻依舊無許可經營,存在未辦理煙花爆竹經營許可手續仍以個人名義從事煙花爆竹經營、存儲的行為。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對非法經營、存儲的1000余箱煙花爆竹由濟寧市公安部門予以收繳扣押銷毀。
湯某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在生產、作業中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存儲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兗州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實施辦法》、《濟寧市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將本案移交公安部門處理。目前,兗州區公安部門已對湯某采取刑事措施。
二、濟寧市應急管理局非現場執法,對金鄉縣某煙花爆竹批發公司主要負責人未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等一案雙罰行政處罰案
濟寧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通過濟寧市化工和危化品企業監管平臺發現2023年12月26日一輛白色轎車進入金鄉縣某煙花爆竹銷售有限公司庫區,2024年1月3日,執法人員到金鄉縣某煙花爆竹銷售有限公司進行核查,發現以下違法行為:該公司主要負責人李某未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2023年12月26日下午四點五十一分,一輛白色轎車進入該公司庫區,未落實人員和車輛出入庫區管理制度;該白色轎車進入庫區裝卸煙花未執行產品流向登記管理制度。
該公司主要負責人李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二)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結合《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的規定,對李某作出罰款人民幣2萬元的行政處罰。
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批發企業應當建立并嚴格執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記制度,健全合同管理和流向登記檔案,并留存3年備查”的規定,依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六)項,結合《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1萬元的行政處罰。
三、濟寧市應急管理局非現場執法,對濟寧市某煙花爆竹有限公司向未取得零售許可證的個人銷售煙花爆竹等行政處罰案
2024年1月9日,濟寧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通過濟寧市化工和危化品監管平臺發現濟寧市某煙花爆竹有限公司5名男工進行煙花爆竹搬運活動。2024年1月11日,濟寧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檢查發現:1.經現場核實,2024年1月9日,該批發企業庫區進行煙花爆竹搬運活動的5名男工中,1名非本企業員工(王某)無煙花爆竹作業操作證,該企業存在生產經營單位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人員上崗作業的行為;2.發現該批發企業3次向未取得零售許可證的個人銷售煙花爆竹的行為。
行為1違反了《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五條:“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的規定,依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三十九條和《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對該單位作出處人民幣1.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行為2違反了《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批發企業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煙花爆竹”的規定,依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十)項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處人民幣1.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以上2項違法行為分別裁量、合并處罰,濟寧市應急管理局對該公司作出3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四、濟寧市應急管理局對梁山某煙花爆竹有限公司向未取得零售許可證的個人銷售煙花爆竹等實施行政處罰案
2024年1月9日濟寧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梁山某煙花爆竹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1、庫區一名搬運工王某無煙花爆竹儲存特種作業操作證進行煙花爆竹搬運作業,存在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行為;2、2024年1月4日至1月8日共3次在庫區向個人銷售煙花爆竹,存在批發企業向未取得零售許可證的個人銷售煙花爆竹的行為。
以上事實1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的規定,結合《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決定給予處人民幣1.5萬罰款的行政處罰。
以上事實2違反了《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批發企業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煙花爆竹”的規定,依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十)項的規定,結合《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決定給予處人民幣1.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以上2項違法事實合并處罰,濟寧市應急管理局對該公司作出3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五、濟寧市應急管理局對某煙花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行政處罰案
2024年1月10日,濟寧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關于開展春節期間煙花爆竹安全生產專項執法檢查活動的通知》的要求,對微山縣某煙花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執法人員通過調取監控視頻發現:該公司使用外來臨時工進行煙花搬運作業,涉嫌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經調查,2024年1月4日,微山縣某煙花有限公司煙花儲運員因故請假,該公司臨時聘用無證人員入廠進行煙花搬運作業,符合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的情形。
濟寧某煙花有限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五條“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的規定,依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結合《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濟寧市應急管理局對該公司作出2.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六、濟寧市應急管理局對梁山縣某煙花爆竹批發公司在批發展示場所擺放有藥樣品案行政處罰
2024年1月9日,濟寧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梁山縣某煙花爆竹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以下違法行為:在批發展示場所擺放有藥樣品(3箱C級煙花)。
對梁山縣某煙花爆竹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二款“批發企業不得在城市建成區內設立煙花爆竹儲存倉庫,不得在批發(展示)場所擺放有藥樣品”的規定,依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結合《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濟寧市應急管理局對該公司作出1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七、嘉祥縣應急管理局對某煙花爆竹批發公司采購和銷售質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煙花爆竹行政處罰案
2024年1月15日,嘉祥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嘉祥縣某煙花爆竹有限責任公司開展了安全生產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于2023年12月份采購和銷售“匠星飛毛腿”100箱,經核實,該產品實際名稱為“奔鵬飛毛腿禮炮”,產品實際外徑為41mm,長度為180mm,不符合國家標準《煙花爆竹雙響(升空類產品)》(GB 21555-2008)第5.2.2.3條規定。經調查,該公司于2023年12月24日、12月25日分別向23家煙花爆竹零售店銷售該產品共計100箱。該公司存在采購和銷售質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煙花爆竹的行為。執法人員當場向該公司下達了《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其限期改正,并查封扣押已銷售給零售點的不合格的產品。
以上行為違反了《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批發企業、零售經營者不得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和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煙花爆竹”的規定,依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結合《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載量基準》(載量細則)的規定,嘉祥縣應急管理局對該公司作出3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八、微山縣應急管理局對某煙花爆竹商店部存放的煙花爆竹數量超過零售許可證載明范圍案
2024年1月9日,微山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微山縣西平鎮某煙花爆竹商店開展安全生產執法檢查,發現該商店存放的煙花爆竹箱數169箱,超出了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載明的核定儲存量160箱的數量。
以上事實違反了《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零售點存放的煙花爆竹品種和數量,不得超過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范圍和限量”的規定,依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結合《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裁量細則)的規定,微山縣應急管理局對該單位作出3千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來源:齊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