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獲許可經營煙花制品 福建一被告人犯非法經營罪獲刑
發布時間:2024-01-09 17:05:25 點擊:0次
人民法院報訊 春節將至,煙花爆竹銷量較大,于是有人打起了私販煙花的歪主意。近日,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非法經營案,判處被告人游某志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
2022年12月,被告人游某志在未取得煙花爆竹零售許可的情況下,前往湖南省向當地廠商購買“彩菊”“金玉滿堂”等多個品種的煙花共計766件,通過某平臺雇傭貨車將上述煙花運回福鼎市準備用于銷售,其本人則駕駛一輛皮卡車一同返回。當鐘某(另案處理)駕駛裝有煙花的貨車行駛至福鼎高速公路出口時被查獲,被告人游某志向公安機關主動表明貨主身份并配合調查。經認定,上述煙花價值共計15264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游某志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非法經營煙花制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結合被告人游某志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并參考所在社區評估意見,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扣押在案的煙花766件,予以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