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夜運花炮相關責任人被行拘
發布時間:2008-04-30 00:00:00 點擊:0次
非法運輸煙花爆竹是國家明令禁止的,但有人就是要冒這個險,并以夜幕為掩護,私自用面包車非法運輸煙花爆竹。4月28日凌晨,江蘇省丹陽市警方根據群眾舉報,截獲了這批煙花爆竹。
4月27日下午,丹陽市公安局治安大隊接到群眾舉報稱,有一輛“蘇D”牌號的面包車將會在28日凌晨時分從安徽宣城無證運輸煙花爆竹至我市皇塘鎮。接到舉報后,市公安局治安大隊民警連夜趕往皇塘鎮6號公路附近蹲守,凌晨3時許,一輛白色面包車從遠處開了過來,民警仔細觀察發現,白色面包車正是“蘇D”牌號,于是立即將面包車攔了下來。民警隨即表明身份,當詢問車里裝著何種貨物時,駕駛員和貨主支支吾吾答非所問,民警隨后依法對面包車進行了檢查。民警打開車廂后門發現,該車上的座椅已全被拆除,車內裝滿了用紙盒或是塑封包裝的煙花爆竹。經清點,車內共裝有煙花300余發、爆竹3000余只,價值5000余元。
面對這批沒有任何審批手續的煙花爆竹,貨主周某供稱,由于“五一”是煙花爆竹的銷售旺季,自己便從當地一煙花爆竹企業購進了這批煙花爆竹,打算送到我市轉手賣個好價錢。周某交代,在購得煙花爆竹后車子沒有立刻出發,直到夜幕落下才裝車,深夜才沿著公路趕往我市,本以為可以躲過檢查,沒想到還是被民警逮了個正著。由于貨主無公安機關審核發放的《爆炸物品運輸證》,其行為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關于銷售、運輸煙花爆竹的規定,屬于非法運輸危險物品,目前,周某已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丹陽市公安局治安大隊有關人士表示,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對非法運輸煙花爆竹等行為,公安機關具有依法處罰的權力。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其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他同時表示,如果發現有非法運輸、銷售煙花爆竹的現象,希望市民能積極舉報。
(公治、北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