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放致人死亡 銷售商告生產供貨商共擔責
煙花燃放時致人死亡,面對巨額賠償,煙花銷售商某酒店將煙花生產廠家及供貨商告上法庭。要求生產廠家及供貨商連帶賠償酒店損失。6月10日獲悉,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江西某煙花公司上訴,維持一審法院作出其賠償酒店110余萬元經濟損失;北京某公司賠償酒店31萬余元經濟損失的判決。
姜先生從某酒店購得江西某煙花公司生產,北京某公司銷售的大型煙花在燃放時被炸身亡。后公安部門對事發現場遺留物品進行勘察中未發現該煙花附有中文使用說明,且事發時酒店尚未售出的該品種煙花亦未標注中文使用說明。據此,法院以酒店將不含有中文使用說明的大型煙花銷售給姜先生,無法確保其安全,應承擔責任,判決酒店賠償姜先生繼承人各項損失159萬余元。
面對巨額賠款,酒店將江西某煙花公司、北京某公司告上法庭稱,北京某公司作為煙花爆竹的銷售者、經營者,相對于酒店來說是供貨者,江西某煙花公司作為煙花爆竹的生產者,均應保證所銷售、生產的產品符合國家相關標準,保證正常消費使用。案件中因煙花沒有中文使用說明書,不是合格產品,因此造成人身傷亡,給酒店造成損失。根據相關規定,酒店有權向供貨者、生產者進行追償,故要求北京某公司、江西某煙花公司連帶賠償損失160余萬元。
煙花公司辯稱,酒店要求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酒店在本案中負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責任,請法院根據本案事實,合法公正的判決。
北京某公司以對事故無任何過錯為由,不同意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后,煙花公司不服,上訴到二中院。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煙花公司生產的煙花存在缺陷,一審法院認定其作為生產者應對酒店所造成損失承擔主要責任;北京某公司與江西某煙花公司就煙花爆竹銷售運輸管理簽訂了合同書,北京某公司對江西某煙花公司的煙花爆竹在京上市的產品負有開箱驗收產品質量的責任,而北京某公司未盡到該項責任,致使紙箱外觀未標注中文使用說明,箱內僅附有一英文使用說明的煙花在市場出售,故應承擔部分責任。酒店將不含有中文說明的大型煙花銷售給姜先生,無法確保其能夠安全使用,對此酒店負有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江西某煙花公司的上訴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作者:王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