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煙花筒炸傷小孩眼 廠家賠款4萬
發布時間:2009-06-19 00:00:00 點擊:0次
凌晨 “放完”的煙花筒丟棄在屋檐下,到了上午竟將鄰居小孩的眼睛炸傷。近日,攸縣法院判令瀏陽某禮花廠對此承擔責任,賠償當事人李某4萬元損失。原因是其所產煙花出現 “斷火”現象,系質量缺陷。
農歷2007年正月初一凌晨,攸縣李某燃放煙花后,將煙花筒放在自家屋檐下。當天上午,鄰居小孩劉某、張某和李某家小孩一塊玩耍。劉某出于好奇,用手中點燃的香火在煙花筒里亂插,沒想到煙花筒中再次沖出小焰火彈,將劉某右眼炸傷。
事后,劉某提起訴訟,要求李某父子、張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何某賠償損失。當年11月3日,攸縣法院依法判決李某承擔賠償責任,李不服,提起上訴,后雙方達成和解,由李某賠償劉某各項損失4萬元。
李某認為,煙花未燃放盡、再次燃放才致劉某受傷,說明煙花質量存在缺陷,因此于今年4月2日將煙花生產廠家和銷售商告上法庭。
法院認為,煙花在燃放中途熄滅,屬斷火現象。按照國家對煙花質量有關標準規定,組合煙花在燃放時不得出現斷火現象,故認定涉案的煙花存在產品缺陷,煙花的生產者理應承擔賠償責任。
(江攀、文珠、汪明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