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煙花爆竹從業單位試行“黑名單”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2014-08-01 00:00:00 點擊:0次
記者從省公安廳獲悉,福建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公室近日出臺了《福建省煙花爆竹從業單位“黑名單”管理規定(試行)》,將違反規定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批發企業、零售點納入“黑名單”嚴格管理。
規定明確,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如有向未取得批發許可證的單位銷售煙花爆竹;向煙花爆竹零售點或個人銷售煙花爆竹;非法經營煙花爆竹等7種情形之一的將被列入“黑名單”。
批發企業如有采購和銷售質量不符合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的煙花爆竹,被行政處罰兩次以上;在儲存倉庫內違規儲存煙花爆竹,兩次未按時整改,或拒不整改,或被行政處罰兩次以上;取得《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一年內未通過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等9種情形之一的將被列入“黑名單”。
零售點銷售質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的煙花爆竹,被行政處罰兩次以上;在經營許可證載明的零售場所以外儲存煙花爆竹等五種情形之一的,將依法予以查處,并列入“黑名單”管理。
規定明確了對企業被列入“黑名單”后的管理辦法:被列入“黑名單”管理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1年內,公安機關不得核發向該生產企業購買煙花爆竹的煙花爆竹運輸許可證,若再次發現則不再核發;對被列入“黑名單”管理的煙花爆竹批發企業1年內再次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依法從重處罰,視情況由公安機關在煙花爆竹流向監管系統中重點關注,并繼續列入次年“黑名單”;對被列入“黑名單”管理的煙花爆竹零售點1年內再次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依法從重處罰,并繼續列入次年“黑名單”;對被列入“黑名單”管理的煙花爆竹批發企業、零售點1年內兩次以上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或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或連續3年被列入“黑名單”的,將依法吊銷經營許可證。